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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齐齐哈尔市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06-15 09:41:13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1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17号)及《齐齐哈尔市关于坚决打赢三年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齐发〔2016〕10号)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齐齐哈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的有效衔接工作,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托底作用,协同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及省、市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以《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指导,以《齐齐哈尔市关于坚决打赢三年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为主线,按照“摸清底数、区分类型、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的思路,加快推进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制度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

(二)总体目标

以农村贫困人口脱贫为目标,构筑“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社会救助体系,圆满完成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任务,为同步小康建设夯实基础。到2017年,基本完成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在标准、对象、程序、信息等方面的衔接,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同期国家扶贫标准;到2019年,实现全市社会救助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部分指标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市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到2020年,进一步巩固社会救助和扶贫成果,实现贫困群众同步迈入小康。

(三)基本原则

坚持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扶尽扶。统筹做好扶贫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定期核查、定期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分别纳入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建档立卡范围,做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覆盖。

坚持分类保障,因贫施策,因人施策。针对贫困群众不同致贫原因,进行科学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帮扶、救助措施,精准发力,扶在关键处,救到点子上,使贫困群众真正脱贫致富;按照农村低收入人口的地域分布特点、贫困成因,合理确定扶贫方式,实行分类指导。

坚持资源统筹,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统筹衔接政府和社会各类资源,加强部门间的沟通配合、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避免政策的交叉重复或出现空白盲区,确保扶贫政策和资源配置精准到位;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脱贫攻坚事业,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的扶贫格局。

坚持政府支持,自力更生,公平公正。加大政府支持和社会帮扶力度,强化对扶贫对象的宣传教育,大力弘扬自力更生精神,克服依赖心理和等靠要的思想,在开展“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中要做到民主评议和集中决策相结合,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确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确保真正的贫困农户进入扶持范围。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的统筹协调

1.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十三五”期间,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的自然增长机制,逐年调整农村低保标准,使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同期国家扶贫标准。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年的农村低保标准和现价扶贫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2.相应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按照低保标准提高比例相应提高农村低保补助水平。对农村低保家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对象,采取提高医疗救助水平、适当增发低保金和临时救助重点保障等救助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加强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衔接

1.认定程序的衔接。全面建立农村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农村居民申请家庭的收入核对、认定工作,统一组织,使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识别工作在时间和程序上同步进行。严格履行居民申请、审核、审批、民主评议、公示程序,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能够获得相应的救助帮扶。

2.认定标准的衔接。探索建立农村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测算指标体系,以家庭人口、收入、土地、住房、机动车、家庭成员患重病和残疾情况等作为主要认定指标,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将评估结果与低保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相结合,精准认定保障对象,合理确定补差水平。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鼓励农村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外出务工就业等需要一定工作成本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

3.认定范围的衔接。县级扶贫部门要按照扶贫对象认定标准和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特困供养对象,全部纳入扶贫“建档立卡”范围。民政部门要定期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贫困群众进行排查摸底,主动发现并及时将新增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贫困群众全部实施保障。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连片特困等脱贫难度大的地区倾斜力度。

4.动态管理的衔接。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对象对接档案,对扶贫对象及农村低保对象的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对进出的情况及时记录,对于人均纯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精准扶贫退出程序及民政动态管理规定办理退出手续;对于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民政认定程序将其纳入农村低保保障范围。

(三)加强其他社会救助与精准扶贫的衔接

1.完善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制度。按照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适时提高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健全城乡统筹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建立个人申请+主动发现“双保”机制,拓宽特困人员供养渠道,以精准扶贫为切入点,细化制度衔接,依据供养对象身体机能实施分类保障,不断提高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2.强化医疗救助力度。因病致贫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后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加大县级财政投入,适时提高医疗救助筹集水平和救助水平。对患常见病、慢性病需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门诊治疗的救助对象,开展门诊统筹或分类差额救助。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对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低保对象、重病重残儿童实施重点救助,有效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3.增强临时救助的时效性。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优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的针对性,着力完善临时救助对贫困群众的救急难功能。根据试点效果,逐步推进“救急难”工作,到2020年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对突遇不测、因病因灾生存陷入困境的贫困群众及时救助,有效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存权利。

 

4.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建立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衔接机制,对现有政府救助资源和救助政策无法覆盖或政府救助之后仍未摆脱困境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等贫困群众,积极引导社会资源介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叠加效应。充分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专业优势和特长,为贫困群众提供生活帮扶、精神慰藉、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服务,形成政府救助扶持与社会帮扶叠加效应。

5.做好农村困难群众脱贫帮扶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在教育、住房、就业、产业发展、金融等方面享受与扶贫对象同等待遇。鼓励低保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脱贫致富,加大对无劳动能力、不会生产、不懂经营农村低保对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加入农村合作社现代农业经营体制的支持力度,稳定他们的收入,解决他们自身发展能力不足的问题。

(四)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工作机制的衔接

1.建立精准救助协同机制。加强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社会救助与扶贫攻坚的协同机制,进一步加强信息数据共享、人员台账比对、救助和扶贫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纳入扶贫部门的“建档立卡”范围;各级民政、财政、扶贫、国调队、农委、残联等部门要建立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定期会商制度,及时交流工作信息,分析研究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通过密切协作,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2.建立精准救助识别机制。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把核对机制运用到农村贫困群众的识别和认定工作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核查。严格履行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程序,落实公示、听证制度,精准识别农村贫困群众,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群众都能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

3.建立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县(市)民政、扶贫部门要根据低保和扶贫动态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农村低保对象台账与扶贫部门“建档立卡”对象的台账每年进行一次比对和衔接,对符合扶贫认定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县级扶贫部门应将“建档立卡”的有关情况提供给县级民政部门,也可在扶贫信息系统中建立新用户名账号,设置查询权限功能,提供给民政部门,便于民政部门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对象纳入农村低保并掌握“低保贫困户”脱贫情况。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

4.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完善主动发现和快速响应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农村贫困群众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第一时间实施社会救助。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畅通农村困难群众求助的“绿色通道”,及时把新出现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制度,保障其基本生活和人格尊严。

5.完善动态管理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对象家庭、特困人员变化情况,根据其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或停发低保金。县级民政部门将新增纳入的低保对象名单及时提供给县扶贫部门,由扶贫部门根据认定标准和程序,符合条件的纳入“建档立卡”范围。每年年初,县级扶贫部门要将上一年度“建档立卡”的“扶贫低保户”帮扶名单、帮扶措施、脱贫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及时提供给县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以扶贫部门提供的脱贫名单为依据,将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作为核查重点,及时调整保障政策,将通过扶贫帮扶后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低保对象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做到应退尽退。对通过扶贫开发帮助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对象实行低保渐退机制,为其彻底脱贫提供有力支持。乡镇政府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6.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将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工作纳入到扶贫工作和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工作中,细化考核指标,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促进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工作落到实处。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对两项制度衔接工作督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以有效衔接助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县(市)、梅里斯区民政、扶贫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内容研究具体落实措施,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各县(市)、梅里斯区民政、财政、扶贫、农委、国调队、残联等部门要发挥好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作用,定期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民政部门要完善农村低保制度,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要落实好扶贫支持政策,配合民政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农委部门要配合民政、扶贫部门做好衔接政策设计;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国家统计局齐齐哈尔调查队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要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对象中的残疾人重点帮扶工作。

(二)依托基层,提升能力。要加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配备必须的设备,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依托乡镇公共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通过政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

(三)统筹安排,保障资金。各县(市)、梅里斯区人民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资金,确保将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所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通过项目扶持,积极争取省级社会救助补助资金,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加强宣传,形成氛围。各县(市)、梅里斯区民政和扶贫等部门要充分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进行政策宣传。要利用乡镇公共服务中心便民服务大厅和村委会公示栏、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通过制作宣传画、发放政策宣传单、现场咨询等方式,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活动。重视新媒体的作用,充分发挥其形式丰富、互动性强、覆盖率高的特点,营造公众积极参与低保和扶贫开发的氛围。

各县(市)、梅里斯区民政、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7年1月底前报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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