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05-17 08:45:57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征收实施单位参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二、删除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审计、监察。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四、将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不能按照规定交付补偿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对周转房的使用人,除继续提供周转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的调整。
附件:《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修正案前后对照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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