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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建房补贴政策标准 农村建房补贴领取条件

来源:互联网2017-05-09 17:30:39

房子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焦点,随着国家对新农村的建设越来越重视,不管是去城市买房,还是在农村建房子,都是有补贴政策的,这也是国家为了让更多农村人过上好日子。

哪种人将会拿到建房补贴呢?

一、困难户

像农村五保、低保等对象,他们建房一般由民政部门给予补贴;

二、迁村腾地户

为了更好地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迁村腾地的地方,将会对迁村腾地中重新建房的住户给予一定的补贴;

三、新农村建设户

实行新农村建设的地方,由政府负责,对按照规划要求做房的将给予补贴;

四、危房改造户

国家要求各个省市依据危房改造的方式、标准、成本需要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各种不同的情况,合理的确定不同地区不同房屋的分类补助标准,切切实实的减轻农户危房改造的困难。

政府对各类对象和危房等级的户均补助标准为:

(一)五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二)五保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三)五保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四)低保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2万元;

(五)困难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六)一般户一级危房,户均补助0.5万元;

(七)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二级危房,户均补助0.3万元;

(八)低保户、困难户、一般户三级危房,户均补助0.2万元;

另外国家对农民进城买房也有补贴

国家一直鼓励农民进城买房,自愿退出土地和宅基地的,国家补贴800块钱每平方,由于各地经济水平的有限,可能数据也不一样。

如今农民在城市买房或者是农村修建房子都是不错的选择。

推荐阅读:住建部:力争两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

央视网消息:为了让农村贫困群众住有所居,从2008年开始,我国开始启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截至目前已累计支持2311万贫困农户改造危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表示,从今年开始,我国将力争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重点存量危房的改造任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表示,经过此前的调查核准,2016年全国基本确定了4类重点存量危房585万户,在去年改造了200万户左右的基础上,目前还有约380万户。今年,中央将支持完成190万户重点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力争用两年时间,完成这380万户农村重点存量危房的改造任务。

户均补助提高到1.4万元左右

中央从今年起,将大幅提高户均补助标准,户均补助提高到1.4万元左右,各地也要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差异化补助标准,提高特困户补助额度。同时,各地要推进加固改造等低成本改造方式,地方要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加固改造技术体系,引导农户主动加固改造,减轻农户改造负担。

住建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全面保障基本的管理能力方面,《通知》明确,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辽宁省历时5年完成农村危房改造17.26万户。从2017年开始,辽宁省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有所改变,主要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标准比2016年略有提高。

农村危房改造是我市民生工程的重点工作,也是我市今年市办实事之一。其中,黄岛区基本完工1500户;即墨市基本完工1200户;胶州市基本完工700户;平度市基本完工1000户;莱西市基本完工1600户。

国家每年都会拨钱给农村危房改造《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如果是土瓦结构单层,楼板夹层不算层数,确实漏雨,裂缝,家庭困难等原因,向村委会提交危房改造补贴申请,7个工作日没有回复,向县级以上部门投诉!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社[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相关政策、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设立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两部分。

第三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分配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合理,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地分配补助资金,避免产生盲目性和随意性。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在优先支持贫困农户、并向财政困难地区倾斜的同时,整体推进全国农村危房改造。

(三)绩效评价,规范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创新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落实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同时,不断创新农村危房改造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等社会各方面资金投入。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实际需要,按规定时间提出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申请及实施方案,并以正式文件联合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根据当年全国农村危房改造规划、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申报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情况,统筹考虑各地农村危房户数、农户数、改造成本、改造效果、财力情况等因素,确定各地危房改造任务。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改造任务和补助标准,分配下达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接到中央补助资金文件后30天内,根据辖区危房改造任务分配情况,将中央补助资金和本级政府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及时将上级和本级政府安排的补助资金于30日内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支付、管理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支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支持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优先支持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等贫困户危房改造。

第十一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途为,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函[2009]6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农村危房翻建、新建和修缮加固等支出,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建筑节能示范户节能建筑材料购置、节能技术使用、取暖方式改进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二条 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车辆、通讯设备购置及生活补贴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地不得在中央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地方财政可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情况,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

第四章 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中央建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中央安排的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绩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地方资金安排:主要考核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规模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二)项目资金管理:主要考核有关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措施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危房改造任务完成和改造质量等情况。

(四)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被审计、财政监督机构、发改委稽察等部门查出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违纪行为。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上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中央补助资金安排的参考因素。

第十六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在每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进展情况、绩效考评情况以及中央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意见和实际补助水平等情况,要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违规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各级发改稽察机构将对各地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省级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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