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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西省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2017-02-10 11:59:12

2月8日,记者从省政府相关部门获悉,江西省出台《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将农业转移人口当地住房保障范围、子女实行就近划片入学政策、享有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保政策,同时,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进行测算分配。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扎实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镇化、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市县政府尤其是人口流入地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扩大覆盖——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并不断提高保障水平。

综合施策,促进均衡——综合考虑户籍人口、持有居住证人口、常住人口以及地区间财力差异等因素,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激励引导,有序推进——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引导市县政府有效吸纳转移人口。

尊重意愿,消除顾虑——充分尊重农民自主定居落户的意愿,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

二、政策措施

(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市县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就近划片入学政策。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高中教育和普惠性学前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同等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省财政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中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二)支持创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按照“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统筹层次、统一大病保障机制”的要求,加快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17年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居住证持有人选择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标准均相同。整合城乡医疗保险信息资源,加快省、市、县(区)三级医疗保险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实行全省城乡医疗保险参保就医“一卡通”,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加快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现参保人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加快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推进省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统筹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 按照统筹城乡的原则,加快实施规范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省财政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做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等工作,并将农业转移人口作为城镇社会保障资金分配因素。

(四)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 省财政在分配就业专项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分配因素,并赋予适当权重。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支持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职业指导、介绍、培训及技能鉴定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

(五)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推动进城落户农民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要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省财政在安排保障性住房等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六)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 省财政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市县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进行测算分配,并向吸纳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上级奖励资金和自有财力,妥善安排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增强社区服务能力以及支持城市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支出。

(七)分配财力性转移支付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因素。 充分考虑各地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需求,完善省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分配办法,省财政在测算市县相关支出时,适当考虑持有居住证人口规模等因素,加强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县(市、区)的财力保障。各地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八)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要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变化等,对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各级财政部门在测算分配基本公共服务转移支付时,要根据资金性质、补助对象、实施条件等因素,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为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财力支持。

(九)支持提升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市县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共服务领域项目建设和运营。

(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市县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上下、横向联动的合力,做好城乡政策制度的统筹衔接,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公共服务的制度障碍。

(二)落实政策措施。 省级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推进市民化政策落实。市县要落实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用好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推进城镇化建设、户籍制度改革、进城农民定居落户、转移支付保障等各项工作,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三)加强监督检查。 省财政及相关部门要加大资金管理力度,督促市县落实好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合理安排预算,优化支出结构,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017年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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