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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2017-04-18 16:28:24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实施意见

广府发〔2017〕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川国土资发〔2015〕1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规划先行

(一)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快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工作,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因重大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块或尚未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地块,由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该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并报政府常务会审定。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规划条件必须明确用途范围和各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规划控制指标。

(二)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设施用地不得纳入出让供地范围。

二、坚持“净地”出让

(三)拟出让地块出让前必须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及社保完全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条件明确、达到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宗地未达到“净地”条件,一律不得实施出让供地。

三、拟出让地块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四)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要提早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年度土地储备计划逐步推进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改、经信、住房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土地收储计划、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社会经济建设需求等编制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以供应引导需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四、周密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和严格土地出让方案审批

(五)拟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方案由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出让方案包括拟出让地块位置、面积、空间范围、用途、年限、出让方式、土地交付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开竣工时间、底价确定原则以及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

(六)规范土地出让的集体决策机构。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成立专门的集体决策机构,国土、发改、财政、住房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审计、监察部门为列席单位(参加会议、不参加投票表决),对拟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实行集体会审决策,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实行无记名投票,现场统计宣布投票结果,赞成票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土地出让方案应书面征求城乡规划等部门意见(涉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征求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七)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宅及包含商品住宅用地必须采取拍卖方式出让。独立开发使用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符合城市规划且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的零星土地,经土地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同意整合后,按照市场价款协议出让。

(八)完善拟出让地块地籍调查、地价评估、地灾评估等工作。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拟出让地块地籍调查、地价评估、地灾评估等工作。地价评估等委托的中介评估机构应公开随机抽取。土地评估报告要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未经电子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不能采用。出让地块的地籍测绘、地价评估、地灾评估等相关费用进入土地出让成本,纳入财政预算安排。中介机构对出具的评估、测绘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中介机构的报告发生错误造成损失,将依法追究中介机构的经济法律责任。

五、规范土地交易活动

(九)各县区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要结合实际采取土地交易机构进场交易、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受委托组织交易等多种方式,将土地出让交易环节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属委托交易的,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收到委托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公告内容中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规划指标、土地用途、起始价、保证金等必须严格与市、县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一致。

(十)土地出让交易的公告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开始日前20日发布。公告期间,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原渠道重新发布,且重新发布公告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不得少于20日。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

(十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除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地方或省级主流媒体上公开发布外,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和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开,同时还应在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公布。对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竞买(投)申请人一律公平对待,不允许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在公告报名有效工作时间内,必须有两名专人值班受理。

(十二)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土地出让交易机构要严格按市、县人民政府已批准的供地方案编制土地交易文件(土地出让公告、招标拍卖挂牌须知等),严格按照出让文件的要求对竞买(投)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联合申请的,在出让文件中要明确申请人须提交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并需提交包含有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签订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联合竞买(投)协议。对竞得土地后拟注册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申请人需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在竞买活动结束前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竞买(投)人信息。

(十三)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专门的土地出让底价决策领导小组集体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并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其起叫价即为土地出让底价。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在土地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起始前一天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或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报送底价建议书,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底价决策领导小组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的1个小时内以土地评估结果为重要依据,结合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状况集体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书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土地出让交易机构)派两个专人领取并送达土地出让交易现场。土地出让底价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泄密。

(十四)土地出让成交后,具体实施交易的机构应当与竞得(中标)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并现场发放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应约定以下内容:1、出让合同必须在土地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2、竞得人支付的竞买保证金在竞得后自动转为受让土地的定金;3、竞得人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

(十五)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土地出让交易机构)在土地出让成交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交易资料(包括文字、电子影像、交易服务费缴纳票据等)完整移交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接到土地出让交易资料后应及时编制土地出让合同,通知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六、严格土地出让监管

(十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严格按规定从国土资源部的网站录入下载,录取土地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土地出让合同内容严格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和招拍挂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的结果一致。

(十七)完善土地出让合同内容。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土地出让合同应当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出让土地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的附件等内容;出让土地价款的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出让土地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出一个月。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必须明确约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十八)规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市、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城乡规划部门按相关规定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按新的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未完善用地手续前,城乡规划、住房建设部门不得按新的规划条件核发规划建设手续。对擅自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应依法查处。查处未到位前,住房建设部门不得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或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的土地用途应当严格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填写,用地批准文件(供地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动产权利证书等表述的土地用途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凡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不对应的,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按照新的归属地类办理登记,并在证书“记事栏”内标注批准用途。

(十九)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项目所在地的醒目位置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开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用地信息及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开竣工时间前30日内应当书面形式向受让人发出提醒通知和督促履约,同时提醒其违约风险及违约责任。

(二十)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履行监管。一是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期限、分期缴纳比例、开竣工时间、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信息必须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二是加强出让土地供后监管,除因不可抗力或重大规划调整、重大政策变化未及时缴纳出让土地价款的外,一律按照合同约定收缴违约金。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出让土地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三是严格开竣工管理,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现场核查,项目开工时间以住房建设部门下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准,竣工时间以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的时间为准。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时间前30日尚未开竣工的项目,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送达《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提醒其开竣工。受让人因故确不能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竣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让人申请延期开竣工,经出让人同意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确定延期开竣工时间。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书面告知土地使用权人按期进行项目开工、竣工申报,并明确告知项目开工、竣工的具体标准及需要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现场照片、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四是竞得人不及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计入不诚信档案。

(二十一)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基金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予以安排,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帐,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二十二)建立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一把手负总责的责任制。对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高发、造成国有土地资产重大流失或者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地区,在全市予以通报,并对主要领导问责。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城乡规划、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土地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先行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为用地者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未按规定出具或改变规划条件、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出让土地价款及违约金即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比例分割办理不动产登记、减免出让土地价款、泄露出让底价和竞买人信息,以及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并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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