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充市人民政府2016-03-22 10:49: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除国家划拨目录和相关政策规定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外,其它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按城市规划无法独立开发的零星用地需整合使用、且只有一个意向者的地块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必须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二)严格执行土地出让计划制度
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发改、经信、财政、环保、住建、房管等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全市产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市场供应和土地储备情况进行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年度出让计划原则上不得突破,确需调整计划的,需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直管区范围内的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由三区人民政府及南充经济开发区提出,纳入市级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筹编制。
(三)严格坚持规划先行
1.各地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城乡规划部门必须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必须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2.对纳入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前,由城乡规划部门明确用地范围、用途、容积率(或地上建筑总规模)、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凡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对城市功能有重大影响或建筑景观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地块,经同级政府同意后,由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
1.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净地”是指拟出让地块必须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道路通达拟出让地块,施工用水、用电到达宗地外)的土地。
2.拟出让地块必须纳入土地储备库并取得储备地块电子监管号。
(五)科学拟定土地出让方案
1.土地出让方案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应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价、起叫价、底价确定原则等内容。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组织拟出让宗地的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
3.土地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前,应书面征求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书面回复意见同土地出让方案一并报送。拟出让宗地所涉项目有其他前置条件要求的,必须先完善前置条件手续。相关部门要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文件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集体决策制度
(六)严格土地出让方案审批
1.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召集,国土、规划、发改、经信、财政、环保、住建、房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集体会审审批土地出让方案。以会议方式集体决策的,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不得与土地出让的相关内容挂钩,严禁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协议或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七)严格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
1.有底价出让。土地出让底价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1个小时内,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组织由国土、规划、财政、住建、房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土地出让底价决策小组(市直管区范围内所涉土地出让,底价决策小组成员还包括相关区人民政府或南充经济开发区分管负责人及国土分局主要负责人),以土地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底价决策小组成员在充分酝酿后,实名书面提交建议出让底价(建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出让方案确定的出让起始价),由底价决策小组召集人汇总并将算术平均价作为集体决策的土地出让底价。该底价现场密封后,由专人送达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现场,由公证人员当众拆封。在宗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完毕前,土地出让底价决策小组参会成员应对土地出让底价决策情况严格保密。
2.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其起叫价即为土地出让底价。对市场前景好、竞争强的商住用地可采用无底价方式出让。
3.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应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
(八)明确土地储备主体和范围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三区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和市政府授权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并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一同入库备案;各县(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
(九)加强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各地必须将依法批准征收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及时依法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纳入土地储备库。
(十)加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或同级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整治,使之具备出让条件,未达到“净地”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得出库出让。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年度储备计划,结合储备土地现状,适时提供“净地”供出让,确保土地出让计划实现。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交易制度
(十一)规范土地出让信息发布
土地年度出让计划须在每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除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地方或省级主流媒体上公开发布外,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和南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开。
(十二)完善土地出让交易环节
各县(市、区)除工业用地外的土地出让,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因情况特殊不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三)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土地出让合同应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五、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监督管理
(十四)严格实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地要建立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提醒、备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的外,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十五)规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
1.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非受让人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日内由城乡规划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2.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依法办理城市规划等审批手续后,用地单位须在30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评估期日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式受理时间为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补缴土地出让金,并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如逾期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不得为用地单位办理下阶段审批手续。
(十六)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1.土地供应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已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出让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供土地的开工、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实施巡查,对未按期开工、竣工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监测、更新已供应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提醒用地单位(个人)在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前办理完善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按时开竣工。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的,应查明原因并依法处理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完善下阶段审批许可手续。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用地单位申请办理工程施工相关手续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环节,发放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凡因用地单位(个人)自身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开竣工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十七)建立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申报和竣工验收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正式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期进行项目开竣工申报,土地使用者须在取得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开竣工。对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的,纳入企业不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竞买。
建设单位申报竣工验收,城乡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等,对开发宗地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用地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审查。对超批准容积率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严格依法处罚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项目超容积率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书面意见,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式受理用地单位申报的时间为基准日,经评估机构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追缴。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办理土地分户登记。
(十八)加大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查处力度
1.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闲置的土地,加快对存在问题的处置力度,争取早日动工建设;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2.加大土地出让价款追缴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供应及价款缴纳台账系统,对到期应缴未缴的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及时征收入库。因企业自身原因欠缴的,必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
3.加大违法违规违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公开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将闲置土地及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在当地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应该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九)坚决查处违纪违法出让土地行为
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心,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及其执行情况、竞买条件的设置、出让方式的选择、出让底价的确定、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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