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阿坝州人民政府2016-03-17 14:30:24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规范土地出让行为,落实土地监管责任,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阿坝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除国家划拨目录和相关政策规定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用地外,其它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拍挂公开出让。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以拍卖方式公开出让。符合城市规划并经规划部门核实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确需整合使用且只有一个意向者的地块,经各县人民政府土地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同意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二)严格执行土地出让计划制度
土地年度供地计划由各县国土部门负责,根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年度用地计划,依据本区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建设与计划等,编制下一年度国有土地供应计划。供地计划应当与本地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相配套,与年度土地储备和征地拆迁计划相衔接。供地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并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国土资源厅。州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供地计划,由建设项目所在县编制、审批,并实施供地。
(三)严格坚持规划先行
1.各县要加快实现拟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区域,不得出让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明确并向社会公开拟出让地块的空间范围、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条件,涉及兼容一种以上用途的,明确各用途范围和比例。
2.对纳入土地年度出让计划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前,由规划建设部门确定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除应当明确用地范围、用途、容积率(或者地上建筑总规模)、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外,涉及开发地下空间的,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利用的范围、用途、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面积,开发深度,是否计容及计容比例等控制性指标。
3.对城市功能有重大影响或者建筑景观有特殊要求的重要地块,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城乡规划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建设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方案设计,由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
不具备“净地”条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让。“净地”是指拟出让地块应当是征收(拆迁)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土地权利清晰并已注销原土地使用证、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土地。宗地周边的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
(五)科学拟定土地出让方案
1.各县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编制出让宗地的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位置、空间范围、用途、面积、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土地使用条件、出让起始(叫)价、竞买保证金、底价确定原则以及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和期限等内容。
2.拟出让宗地应当组织地价评估,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并严格履行电子备案程序,未经电子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不得采用。
3.土地出让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书面征求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各部门的书面意见同土地出让方案一并报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土部门征求意见文件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集体决策制度
(六)严格土地出让方案审批
1.各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常务会议、土地管理委员会或者专门组建集体决策机构等方式中的一种,集体会审审批土地出让方案,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主要领导末位表态,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投票结果现场统计并当场宣布,并形成会议纪要,方案赞成票超过会议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通过。土地出让方案通过后,县人民政府应当下达批复文件。
2.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各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的投资协议或者招商协议不得与土地出让的相关内容挂钩,严禁以事先的会议纪要、签订的投资协议或者招商协议等为依据量身定制土地出让方案,倒置土地出让决策程序。
(七)严格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程序
1.在招标开标、拍卖开始、挂牌前1小时内,县人民政府专门的底价决策小组集体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应当以土地估价结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状况。出让底价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泄漏。
2.土地出让底价可以高于或者等于出让起始(叫)价,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
3.对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应当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交易制度
(八)规范土地出让信息发布
土地出让公告应当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拍挂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招拍挂出让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除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地方或者省级主流媒体上公开发布外,应当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和阿坝州政府门户网站、阿坝州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开。
(九)完善土地出让交易环节
全州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原则上统一纳入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各县有条件自行组织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的,可依法自行组织出让;因情况特殊不纳入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由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请示,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成交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当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土地出让合同应当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者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四、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监督管理
(十一)严格实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县要建立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提醒、备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的外,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支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十二)规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
1.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政府常务会后审议同意,规划建设部门按相关规定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国土部门按新的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国土部门未完善用地手续前,相关部门不得为用地单位办理下阶段审批手续。
2.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日内由规划建设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十三)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1.土地供应后,国土部门要及时将已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出让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国土部门要对已供土地的开工、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实施动态巡查,对未按期开工、竣工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监测、更新已供应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
3.国土部门应当对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提醒用地单位(个人)在约定的开竣工日期按时开竣工。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的,应当查明原因并依法处理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完善下阶段审批许可手续。凡因用地单位(个人)自身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开竣工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四)加大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查处力度
1.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闲置的土地,加快对存在问题的处置力度,争取早日动工建设;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2.加大土地出让价款追缴力度。国土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供应及价款缴纳台账系统,对到期应缴未缴的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及时征收入库。因企业自身原因欠缴的,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
(十五)坚决查处违纪违法出让土地行为
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心,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及其执行情况、竞买条件的设置、出让方式的选择、出让底价的确定、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阿坝州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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