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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农机局2017-04-18 08:51:55

各市、州农牧局(农发委)、财政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要求,为体现补贴政策的普惠性、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对补贴机具种类和补贴操作方式进行调整,并制定《青海省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西宁、海东两市和海南、海北、海西、黄南、玉树、果洛六州所有县(市、区)实施。

(二)实施规模。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牧草种植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购机需求意向、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规模。我省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中央资金为7400万元,省级资金为700万元。

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度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收回县级财政统筹使用。

二、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我省农牧业生产实际,按照农业部“缩范围、控定额、促敞开”的要求,在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中选择了10大类24个小类69个品目为资金补贴范围,较上年减少15个(《2017年青海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类名称及补贴额一览表》详见青海省农牧厅信息网农机补贴信息公开专栏“www.qhagri.gov.cn”)。各地可对我省确定公布补贴范围内的机具实行敞开补贴,应补尽补。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且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补贴机具产品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执行农业部相关规定。

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对深松机、免耕播种机、45马力以上拖拉机、马铃薯种植收获机、起垄机、铺膜机、残膜回收机、饲料作物收获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联合收获机、烘干机可用省级资金累加补贴。其中对深松机、饲料作物收获机械、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在中央资金补贴额的基础上,可用省级资金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的90%进行累加补贴,其它机具按不超过中央补贴额50%进行累加补贴。各县(区)不得对补贴额进行调整,只能选择是否使用省级资金进行累加补贴,可根据本地实际从上述机具中确定累加补贴的机具。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和农垦企业予以优先安排。通过政策实施,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马铃薯、油菜、牧草全程机械化的薄弱环节和主要农产品生产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补贴对象确定和经销企业公布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个人和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既包括农牧民合作社、家庭农牧场,也包括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的农牧业企业等。

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省农牧厅将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产品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其确定的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补贴对象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也可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四、补贴操作及资金兑付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式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的兑付方式。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我省购补工作采用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填写机具信息表(供货表),即经销企业不再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过程,补贴机具信息由县农机管理部门按照购机者提供的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票、机具编号、人机合影照片等信息直接录入。

由于我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能够满足购机者的基本需要,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流程采用先购后补的方式,即购机者可以先购置农机具,后办理补贴手续,采取购后公示的方式予以公示(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通过网络、张贴通告等形式公示购置者信息)。农牧民购机后,只需到农机部门提供机具购置发票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验机,即可办理直补到卡。

2016年12月1日以前已购置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根据青海省农牧厅《关于明确安装国Ⅱ柴油机的农业机械办理农机购置补贴事项的通知》要求,补贴时间可延长至2017年1月31日,但由于2017年购置补贴中央资金下达的较晚,致使整个购置补贴工作滞后,考虑到农牧民群众确实在国家有关要求的时限前已购置机具,根据实际情况将补贴兑付截止时间调整为2017年5月15日。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时限向财政部门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时限组织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原则上结算时限为每月结算一次。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大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工作力度,省农牧厅、财政厅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

市州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县(区),应当主动要求县(区)级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各县财政部门要增加购机资金的投入,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鼓励县(区)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政务大厅等开展核实登记“一站式”服务。

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网络化,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部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

对购置实行牌证照管理的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办理牌证照。要依法开展补贴机具的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及时做好售后服务等工作。

要加强对基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廉洁自律意识。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一次性告知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

省级和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按照“谁鉴定、谁公开”的原则,公开补贴机具的推广鉴定证书、鉴定检验结果等信息。

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牧(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省、市(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售后服务不及时、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视调查情况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进一步处理建议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查情况及市(州)、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建议,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六、方案与总结报送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补贴实施方案,印发执行并抄报省农牧厅、省财政厅。

12月2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牧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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