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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山西省农机局2016-08-11 11:02:14

山西省为确保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科学、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加快农机化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在总结近年经验和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创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们根据农、财两部制发的《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精神,联合制定了《山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山西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为指导、规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落实,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保障主要农产品稳定持续生产供给为目标,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为重点,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任务,注重突出重点,加快推进我省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和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工机械化的发展。进一步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和精准性、突出普惠性和稳定性、强化公开性和安全性。通过市场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对农机生产的引导作用,推进补贴产品供需双方市场化对接,充分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

(二)总体思路

继续实行“自主选择购机、补贴标准定额、县级审核结算、资金直补到卡”的补贴操作方式,并严格按照“优化补贴工作流程、整合补贴产品品目、突出装备结构调控、深化市场资源配置、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创新监管检查模式、完善廉政防控体系。”的总体思路进行补贴方案的设计。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资金规模、安排使用原则

(一)实施范围

实施范围覆盖全省115个农业县和晋城经济开发区、晋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其他新设立开发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二)补贴资金规模、安排使用原则

资金规模为当年中央财政下达资金和上年结转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补贴资金数额将按照精准、适量、可持续的理念,坚持生产环节机具的新增数量与各环节农机化作业水平的提高目标相适应、新增主机的数量与新增农具的数量相适应、农机具保有量与当地耕种面积对农机装备的需求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各市、县上报的当年资金需求计划和上年资金使用结算情况及各县财政安排购机补贴专项工作经费情况,按照公式法加因素法进行科学、合理测算后确定。

补贴资金的安排适当向农机化示范县、种粮大县、玉米薯类收获机械化重点县和国家扶贫开发重点扶持县倾斜。

为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各县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分类别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市农机局负责审核各县制定的补贴资金分类使用计划并在系统中确认,而后供各县使用。各县可根据购机需求的变化对分类的资金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前须经市农机局审核同意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专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各县资金的动态使用情况,要实时向社会公开。

中央财政农机补贴资金原则上按照年度资金计划执行。为减少资金结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10月底,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将对部分县预计剩余的补贴资金向急需补贴资金的县进行预算调整。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按照农、财两部指导意见的要求,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将在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11大类43个小类137个品目)选取。全省共选取57个补贴品目,其中 30个为全省性品目,27个为区域性品目(见附表:1)。

适应全省使用的机具为全省性品目,适应部分地区使用的机具为区域性品目,全省性品目各市县均需列入补贴范围,区域性品目由各市根据实际需求选取。

倡导对列入全省性品目的80马力(含)以上轮式拖拉机、深松机、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等粮食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机具品目实行敞开补贴。有条件的市县,可围绕主导产业,按照补贴资金规模与购机需求量匹配较一致的原则,选择上述部分或全部四个机具品目试行敞开补贴。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二)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原则上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通用类品目的分类分档及最高补贴额确定由农业部统一组织制定下发。非通用类品目分类分档及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指定牵头省份组织制定并下发。

我省补贴产品的分类分档按照农业部和牵头省份下发的名称执行。我省的补贴额依据农业部和牵头省份下发的最高补贴额与我省上年执行的补贴额,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上年我省没有对应分类分档的产品,执行农业部下发的分类分档标准和补贴额。《山西省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由省农机局向社会发布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或需求趋于饱和的,省农机局将适当调低此档机具补贴额。补贴额调整情况将通过山西农机信息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通用类补贴产品归档工作由农业部组织进行,非通用类补贴产品的归档工作由省农机局组织进行。补贴产品的归档工作将分批开展,完成归档的产品将及时导入补贴系统,在全省执行。

补贴额在300元以下(含300元)的机具不列入补贴范围。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资金缺口较大的市(地级),可将农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确定为本地区优先补贴的对象。

采取先来先得的方式,确定补贴受益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购机户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机并给予补贴。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应对自主购机行为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二)享受补贴机具的数量

每个购机者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农业机械(80马力以上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等)数量不超过1台,享受补贴的拖拉机配套农具数量不超过3台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大型农业机械数量不超过5台,享受补贴的拖拉机配套农具不超过15台件。

五、农机报废更新

继续在全省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资金规模同步下达,补贴对象同步受益,补贴申请同步受理,补贴资金同步兑付。

具体办法仍按《山西省2013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中的规定执行。

六、农机补贴机具经销企业的确定与公布

本省区域内有意从事农机补贴产品经销的企业,可随时在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注册登记,完善相关信息,承诺合法经营,并对自行填写、录入的所有信息真实性和经营行为的合规、合法性负责。进入山西省补贴范围的补贴产品生产企业,可随时在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自主确定已注册登记的经销企业为其产品销售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其销售区域和销售产品的型号进行授权。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会实时将经生产企业自主确定的经销企业链接到山西农机化信息网,供购机者自主选择。

已被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监督补贴经销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者购机

有购机意向的个人可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村(居)委会关于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关于其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证明,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户口簿和本人身份证所在地址不在同一县域内不准购机。

经销企业必须为购机者提供合格的、列入全省补贴范围的产品,并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拍摄人机合影照片。购机完成后,经销企业须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录入申请购机者信息、申购机具信息、所购机具信息等,并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表:2)两份交购机者。

进行报废更新的购机户到经销企业处购机时,须出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回收证明》,经销企业要将《回收证明》的相关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

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其所有人要向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办理牌证照手续。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农业部《拖拉机登记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的农机产品而导致购机者不能在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责任由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的企业负责。

(二)申请补贴

购机者在购机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由本人携带相关手续和新购置的机具到县农机局设立的核实点进行现场核实,并到县农机局办理补贴申请。过期不办理核实和申请的,视作放弃补贴资金的申请资格,已录入补贴系统的补贴信息自动作废,其所占用的补贴资金同步收回,供后续购机申请者使用。

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审核结果负责。

县农机局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一个或多个新购置补贴机具的核实点进行现场核实,同时必须将核实点的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工作时间等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对于补贴资金额较小的机具,也可由县农机局委托乡镇农机管理员或村委负责人进行现场核实。有条件的市、县要为购机者提供银行信贷支持、机具核实、补贴申请受理、牌证管理等一站式服务。

现场核实机具要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并查看所购机具发动机编号、机具铭牌信息(金属铭牌并铆接在机具的显著部位)是否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信息一致,并由核实人员和购机人分别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对于大型、不便于移动的机具,可由购机户申请,由县农机局安排人员到机具存放地进行核实。

机具核实无误后,购机者携带以下材料到县农机局办理补贴资金申请。

个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村委会证明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乡镇农机管理机构证明);《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本人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单位开户银行账户);农机监理部门注册登记(受理)凭证(购置了牌证管理机具需带此项);《农业机械报废回收证明》原件(报废更新的购机户需携带此项)。

县农机局安排专人对购机者的上述申请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无误后,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字盖章,一份留县农机局备查,一份报县财政局作为核发农机购置补贴的凭证,同时向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表:3)。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说明理由。

(三)补贴公示

县农机局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的同时,即将该信息通过山西省农机化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各市农机信息网、县人民政府网站或县阳光农廉网要及时与山西农机信息网进行链接,同步公示本地的补贴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查阅的方式,公示期最少7天。

(四)发放补贴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农机局将公示7天以上的补贴信息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表:4),出具农机补贴结算申请文件报县财政局。县农机局每月必须向财政报送一次结算申请,县财政局收到补贴结算申请文件10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查,并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户银行卡或农机服务组织的银行账户中。

 

八、补贴档案管理

(一)市级档案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农机购置补贴的办法、制度、规范、方案等资料。农机补贴的文件、批复、批示等相关资料。补贴资金计划的申报、分类、调整的文件、会议记录、纪要以及形成的决定。调研、检查、核实记录以及查处等资料。召开会议、开展培训、进行政策宣传、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报废更新回收企业申报、审核的原始资料。

(二)县级档案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1、政策性文件,内容包括: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办法、制度、规范、实施方案、计划指标等文件资料。农机补贴资金分类及调整的会议纪要以及形成的决定。调研、规范管理、日常监督检查记录及查处情况、接受群众投诉的相关记录及处理结果等资料。召开农机购置补贴会议、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组织培训、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公示表。县农机局农机补贴结算申请文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和县财政局审核后的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的文件及电子文档。

2、补贴申请资料,内容包括:购机者村委会(乡镇农机站)证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原件。《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存根联)》原件。购机者发票复印件。监理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原件。购机者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

以上资料要一一对应,一机一档。

九、退货规定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的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

已申请补贴但尚未领取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到县农机、财政部门提出退货申请,由两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处办理退货手续。

已领取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先将所领补贴款全额退回县财政,经县农机、财政部门在原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处办理退货手续。

县级农机部门应及时在“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已经退货的“补贴资金申请表”等进行作废。

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职责任务。

市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和督办等工作。

县级要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农机、财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补贴资金使用、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同时,要强化县级农机、财政部门集体研究、分工负责、公开办理、责任追究等内部约束机制。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同级保障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量情况,在本级预算中安排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用于开展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

要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推进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丘陵山区和贫困山区农机化步伐,推动主要作物全程机械化的发展,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

继续对补贴资金进行分类使用。补贴资金下达各县后,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农机装备现状和农业工作的重点,制定补贴资金的分类使用计划,充分发挥当地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作用,促进农机装备结构的优化,为重点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证。确保补贴资金按年度计划实施,抑制超买超卖现象的发生。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由购机者自主选择经销企业和补贴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

要在购机信息录入、补贴机具核实、补贴申请受理、补贴信息公示、申请资金结算、补贴资金兑付、补贴档案管理、补贴过程监管、补贴工作检查、工作绩效考评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有条件的县要建立农机补贴受理服务大厅,实行集体办公、阳光操作。要将农机补贴审核程序、审核时限、办理结果等信息及时在山西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上向社会公布。

各县农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补贴操作程序中关于资金结算的时限要求按时结算兑付补贴资金,最大限度的减轻购机者资金周转压力。要规范使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软件系统,实现购机、核实、受理、公示、结算、档案管理等的信息化和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进一步加强市县两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的建设,所有市县均要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廉网建立或链接信息公开专栏,保证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同时各地也要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补贴政策的宣传,使全社会广泛知晓,保证补贴过程的信息公开、阳光操作、公平公正。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格式见附表:5)及落实情况在当地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五)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各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职责,要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市级农机、财政部门要根据农、财两部和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关于对补贴政策监管惩处的规定,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辖区内农机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要严查倒卖补贴指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销售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

市、县农机部门对产销企业恶意抢占资金、出售不符审核要求产品、进行虚假宣传、降低机具配置、以次充好、供货信息不真实等行为,要按照部、省的相关规定及时调查核实,视情节可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对违规行为严重的企业,要向省农机局做出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的处罚建议。省农机局视情况及市县建议将及时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同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凡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各级农机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同时,还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六)注重绩效,强化考评

我省将继续实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管理,绩效管理内容涉及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全过程。通过对各市补贴工作情况的量化考核,为准确客观评价各地工作成效提供依据,绩效考核结果将与补贴资金安排挂钩。同时要求各市也要制定相应的绩效管理方案对各县进行考评。详细的考评方案另行印发。

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当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机局、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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