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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7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来源:厦门市政府网2016-06-12 14:25:43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 -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5〕6号)精神,为加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规范补贴实施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通过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充分调动和保护农民购买使用农机的积极性,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着力提升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水平。注重规范实施,加强过程监管,强化信息公开、绩效考核和廉政风险防控,保障资金安全。注重市场化原则,保障购机者选机购机自主权,不断促进我市农机装备总量平稳增加和农机化快速发展。

二、资金规模及实施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农业区,即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和海沧区。综合考虑各区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购机需求摸底情况、绩效管理考核等因素和上年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在当年预算批复后将中央补贴资金和市级配套资金下达到各区。

各区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每年9月底前各区要书面上报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未能完成的资金由市级统一调剂安排。

为实现购机补贴工作常态化,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可全年申请购机补贴。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已到区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但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后,按照下一年度的补贴标准优先补贴,补贴时限控制在下一年度各区农机购置补贴开始受理的2个月内。

三、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本市纳入实施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补贴对象确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采取“先到先补”或补贴对象易于接受的方式,具体办法由区级农机、财政部门共同确定。

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可在享受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后,再向户籍所在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残疾人农机购置补助。

四、机具种类、补贴标准及购置数量规定

(一)机具种类。为保障主要农作物生产、突出关键环节机械化发展,我市补贴机具确定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共11大类28个小类52个品目机具(附件1)。

为推进主要农作物薄弱环节机械化发展,实施期间纳入补贴范围内的轮式拖拉机、水稻插秧机、半喂入联合收割机、种子处理设备、花生收获机、薯类收获机、根茎类蔬菜机具品目在市域内敞开补贴。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并已获得部级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

补贴产品必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产品铭牌。

(三)补贴标准。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市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一般机具单机中央补贴资金限额不超过5万元。机具补贴标准和补贴定额参照农业部和省农机管理局公布的补贴额确定,以正式公布的《厦门市2015-2017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印发)为准。

市级补贴资金按照资金规模,对全部或部分机具品目实行累加补贴,且单机累加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农村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按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包括中央和市级财政配套累加)总额的40%申请残疾人农机购置补助。具体申请程序、审批办法按市残联有关规定执行。

(四)购置数量规定。每类补贴对象年度内可以享受补贴机具购置数量和补贴额规定如下:一户农户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不超过5万元,购置补贴机具原则上不超过6台(除增氧机外,同一类型机具不超过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不超过10万元,购置补贴机具原则上不超过10台。

五、经销商确定和市场参与方主体责任

农机生产企业、经销企业、购机者作为市场参与方要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规定。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市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公布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名单,该类企业及个人不允许参与补贴活动,所销售产品不能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农机生产企业应切实规范生产和销售行为,确保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对经销企业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经销企业应对产品销售的真实性负责;购机者可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企业直销等方式购机,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风险。

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要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内录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积极配合和协助农机、财政等部门开展补贴产品抽查核实等工作。

对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其所有人要到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牌证照。

六、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区级结算、直补到卡。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补贴申请。购机者携带所购机具、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持法人身份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户口本、购机发票、银行一卡通(折)、经销企业提供的“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以下简称“供货表”)和区级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其他材料,到当地区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生猪养殖户申请购置畜牧饲养机械、废弃物处理设备应提供准养证明。

(二)审核与验机。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者提供的农机购置补贴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安排核实人员凭供货表核实机具,现场查验申请者资格,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对单机补贴总额5000元以上的机具,在核实过程中,应做到“见人、见机、见票” 和“人机合照、签字确认”,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安装类机具,包括粮食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固液分离机、喂料机、送料机、沼液沼渣抽排设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实行先建后补。

鼓励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在购机集中地或镇(街)行政服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工作,鼓励开展“一站式”服务。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实。

(三)张榜公示。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与区财政部门联合确定补贴对象和金额,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2),并及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专栏或当地政府网站或在镇(街)所在地张贴等形式公示购机者的购买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四)资金结算与拨付。区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好补贴对象资金结算统计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发放清册,定期报送区级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工作,并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至购机者账户,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账户,不得拨付给个人或其他账户。

(五)建档。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负责对已拨付的补贴机具建档,一人一机一档案,内容包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指标确认通知书、供货表与核实表、发票复印件、照片和其它相关材料等。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市、区农业、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位。区级农机、财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使用和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区级农机、财政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确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管,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农机管理部门在补贴申请、审核、公示、监管与督查及档案管理等方面,实行“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协助和配合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对市场参与方的监管。

(二)加强宣传,公开信息。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式,积极宣传补贴政策, 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确保购机补贴政策执行更加公开、透明。要建立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及落实情况在区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附件3),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防诈骗宣传工作,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提高农民防诈骗意识。要切实保护购机者合法权益,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

(三)严肃纪律,规范操作。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农、财两部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力度,以监管促规范、以监管促落实、以监管促廉政,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确保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要加强日常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廉政风险警示教育,强化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和农机化财政投入挂钩,强化结果运用。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施进度和结算进度是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地农机和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在11月底前完成全年补贴资金的实施和结算工作。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以问题为导向,适时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对违规现象和问题主动向社会公布。

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有效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辅助管理系统、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线索具体的投诉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生产和经销企业,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可对违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视调查情况及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建议,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视情况抄送工商、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同时,将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的处理情况报农业部。

农机生产和经销企业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的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

八、方案与总结报送

各区农业(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区实施方案,印发执行并抄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每年12月20日前,要将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本实施方案执行期定为2015-2017年,如有个别规定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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