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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的意见

来源:扬州市城乡建设局2017-03-30 09:49:48

各县(市)水务(利)局、各区(管委会)建设局、市洁源排水公司:

为规范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杜绝污泥二次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指南(试行)》《江苏省黑臭水体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和《扬州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处理处置的有关规定,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总体要求,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加强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污泥处理处置水平。

二、工作目标

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加强源头减量,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永久性处理处置或污泥综合利用设施。市区在建成污泥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的基础上,201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现有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年底前,各县(市)实现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全覆盖,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强化污泥转运监管,严格执行“联单制”,运输工具全部安装GPS。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

各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要求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城镇污水处理“十三五”规划并严格执行。新、改、扩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保障资金投入,加快建设进度,早日投入运行。规划自行配套新建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应与污水处理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对已建成投运但尚未配套污泥规范化处置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应尽快配套和完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论证,并经试运行和环保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和安全隐患。

(二)科学选择污泥处理处置工艺技术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要立足我市污泥泥质、产量及分布等特点,坚持“因地制宜、技术多元、协同处置、循环利用”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可行、技术适用、工艺先进、形式多样的污泥处理处置方式,优先考虑焚烧发电、建材利用等利用方式,卫生填埋作为过渡及应急处置方式应逐步减少。

(三)强化污泥处理处置运行

目前尚未建成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污水处理厂,本着资源共享、分工协作的原则,过渡期间,鼓励污泥采用委托处置的方式实现无害化处置。污水处理厂委外处置的污泥,应当根据后续处置方式的需要,在厂内对污泥进行预处理,达到相关要求的污泥方可外运处置。污水处理厂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泥处理和相关检测,建立污泥处理处置台帐制度,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确保污泥产生、运输、处理量相符。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相关资料应保存5年以上,并定期将台帐、报表、转运联单向当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污泥处理处置工作作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列入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污泥规划化处理处置工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加快项目实施,强化与环保部门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污泥处置的环境监管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

各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环保、财政、物价等部门,在核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根据污泥贮存、预处理、运输、最终处置的成本和合理的利润核定污泥的处理处置价格,并将污泥处理处置的费用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泥处理处置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安排好污泥处理处置资金。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污水处理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污泥处理相关工作,确保污泥产生、运输、处理量相符;污泥处理处置相关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并定期会同环保部门抽查台帐、报表等,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范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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