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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哈尔滨宅基地政策:外来常住人口租房就能落户,原土地宅基地保留

哈尔滨宅基地政策:外来常住人口租房就能落户,原土地宅基地保留

来源:互联网2017-03-14 15:12:30

3月1日起,哈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开始施行,标志着哈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正式启动。今后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农民“市民化”。同时,只要在哈市买房或者租房的外来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都可申请在哈落户。《意见》明确了到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0%以上,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5%左右。统筹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推动人口与要素资源相匹配、城乡区域发展相协调。

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划分

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哈市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主要围绕“三项核心制度”进行。其一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突出户籍对人口的登记管理功能。

群众可自愿到公安派出所更换居民户口簿。户籍制度改革后,农村户籍人口不改变其原村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身份,不改变其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原有的权利义务。

非主城区落户限制放开

主城区二环内外有别

新政规定,对在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等城区和城市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城市功能拓展区以及建制镇中,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都可在当地申请落户。

考虑主城区人口密集程度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适当控制主城区人口规模,对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区二环以内区域(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除外),适当控制新增转移人口登记落户。对已购置住房的,或者国民教育中专以上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等引进人才,以及转业干部、家属随军、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可以在4个主城区二环以内落户。

对主城区其他区域的落户政策比照非主城区执行。

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

同等就业、养老等公共权利

新规指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哈市市域内城镇(包括林场、农场)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居住地申请居住证。

相关部门要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六大服务(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和七大便利(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其他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优惠。

另外,符合落户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在居住地申请落户。

保障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人员“优先”落户

目前,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正在对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公共服务政策标准进行全面清理,除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外,今后将逐步取消按照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政策标准,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

同时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在统筹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趋势中,加强人口集聚区水、电、气、路、通信以及商业网点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学校、医院、文化场馆、体育场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增强对人口集聚和服务的支撑能力;完善社区服务管理功能;主城区推动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吸引高素质人力资源落户;非主城区和小城镇通过发展主导产业,扩大就业机会,增强产业支撑和农业转移人口吸纳能力;充分发挥城市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的载体和引导作用,实现人、产、城互动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在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体育、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社会养老、社会救助等领域,调整相关政策,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在优先保障落户对象中,鼓励劳动年龄阶段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具有国民教育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落户。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重点保障新生产业项目所需各类管理、技术人才落户。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城市发展新区落户。

■背景

哈市城镇化率高于全国但增速慢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可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带动城镇的投资和消费需求,促进服务业和其他经济产业的发展,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目前,哈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增速慢。全市现有70多万外来常住人口,不能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公共服务及相关政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降低落户门槛,建立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均等化公共服务的保障机制,是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切身利益、释放改革红利、实施利民惠民工程的一项紧迫任务。

【他山之石】

沈阳: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积分落户制

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申请人的总积分为基础指标各项分值之和。申请人的总积分达到落户核准分值的,准许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户口迁入。

长沙: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

以居住证为载体,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公共文化、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南宁:外来人员连续缴纳社保可落户

连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的市外人员,即可申请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南宁市居民户口登记,取消了单位性质、个人身份状况、学历状况以及申办人员范围等条件的限制。

重庆:保障稳定就业和稳定居住人员落户

鼓励劳动年龄阶段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具有国民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外来人员落户。针对不同类型人群科学制定积分分值和落户标准,保障稳定就业和稳定居住的人员落户。

【历史回眸】

1951年7月

公安部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了对人口出生、死亡、迁入、迁出、“社会变动”等事项的管制办法。

1958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通过,第一次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

1984年10月

户籍严控制度开始松动,农民可以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并同集镇居民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1985年9月

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颁布实施。

1997年6月

已在小城镇就业、居住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人口,可以在小城镇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2001年3月

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012年2月

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转移,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2014年7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2015年10月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居住证暂行条例(草案)》,规定在全国建立居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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