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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莆国土资公〔2017〕2号

来源:莆田市国土资源局2017-03-09 10:32:26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莆国土资公〔2017〕2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地〔2016〕738号文批准的莆田市罗屿作业区至纵一线(东吴西大道)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中,批准征收秀屿区东埔镇东埔社区、度口村、塔林村、下坑村,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6770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009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6.6779公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北岸分局根据被征地村集体(单位)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定了本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和数额

序号 被征地单位 征收的地类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标准(万元/公顷) 数额(万元) 标准(万元/公顷) 数额(万元)
1 东埔社区 旱地 3.9364 19.5 76.7598 29.25 115.1397
其他农用地 0.7016 12 8.4192 / /
水利设施用地 0.1703 12 2.0436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4781 3.6 1.72116 / /
小计 5.2864 / 88.94376 / 115.1397
2 度口村 旱地 0.5672 19.5 11.0604 29.25 16.5906
其他农用地 0.127 12 1.524 / /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5125 3.6 1.845 / /
小计 1.2067 / 14.4294 / 16.5906
3 塔林村 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0.0106 3.6 0.03816 / /
其他农用地 0.0503 12 0.6036 / /
未利用地 0.0908 3.6 0.32688 / /
小计 0.1517 / 0.96864 / /
4 下坑村 旱地 0.0003 24 0.0072 29.25 0.008775
水利设施用地 0.0319 12 0.3828 / /
小计 0.0322 / 0.39 / 0.008775
合计 6.677 / 104.7318 / 131.7391
序号 被使用土地单位 征收的地类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万元/公顷) (万元) (万元/公顷) (万元)
1 东埔镇人民政府 交通运输用地 0.0009 / / / /
小计 0.0009 / / / /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种类 类型名称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准(元)
青苗 水浇地 种植 1600
其他 有种植 1300
地上附着物 荔枝、龙眼 平方米 已投产 55
枇杷、柚、香蕉 平方米 已投产 35
芒果、石榴等杂果 平方米 已投产 25
荔枝、龙眼 大苗、中苗、小苗 15、10、5
枇杷、柚、香蕉 大苗、中苗、小苗 10、8、5
芒果、石榴等杂果 大苗、中苗、小苗 8、6、4
其他地上附着物   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附件2、3、4、5的规定进行补偿。

三、地上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标准和方式

1.房屋征迁安置以户为单位,采取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补偿费用包括:房屋及其所占的土地和其他地上建(构)筑物征迁补偿费;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征迁安置条件:按莆政综〔2013〕10号规定执行。

2.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除按被征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补偿外,再给予货币安置作价补偿金。

3.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每户按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超出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其中被征迁房屋分别为一层、二层或三层的,分别按1:1.3、1:1.1或1:1的拆迁安置比测算安置面积。临时过渡期限内按被征迁房屋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4、其他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支付方式和对象

1.征地补偿费用以实名活期储蓄或现金形式全额发放给被征地单位和农民。

2.征收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物的所有权人。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按法定的计算方法,本次征收(使用)土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为454人。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农业安置、企业用工安置。

六、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后5日内,由被征地村委会将被征收土地移交给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北岸分局。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自本方案公告之日起15日内以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北岸分局。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2685579

联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北岸分局 联系电话:5950866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莆田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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