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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新土补公字[2017]30号)

来源:新化县国土资源局2017-12-08 16:04:07

新化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新土补公字[2017]3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和娄政发[2013]7号与娄政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新化县西河镇五一大道建设项目制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现予以公告。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和其他权利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新化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被拆迁人。征地补偿费用按规定支付后,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搬迁腾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被拆迁人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拒不腾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新化县国土资源局

2017年12月6日

新化县西河镇五一大道建设项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新化县西河镇五一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政府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政策规定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用地面积和征地位置

新化县西河镇五一大道建设项目用地于2017年11月8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2017)政国土字第1689号审批单),用地面积1.6249公顷,其中新化县西河镇西河村集体土地0.3909公顷,柘木岭村1.2340公顷。地类为水田、旱土、其他林地、坑塘水面农村宅基地采矿用地。具体位置详见项目征用土地红线图。

二、相关政策依据

1、《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征地补偿标准>和<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娄政发[2013]7号);

2、《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娄底市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娄政发[2016]13号);

3、新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新政办发[2017]21号)和《新化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17]22号)。

三、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1、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娄政发[2013]7号文件执行,其他地上青苗包干补偿标准按娄政发[2016]1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1.

2、房屋拆迁补偿。按娄政发[2016]13号文件执行,具体补偿标准见附表2.

3、房屋拆迁安置办法。按娄政发[2016]13号文件的规定,对征地范围内被拆迁的合法房屋,实施异地新建安置方式。

4、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建(构)筑物的,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支付

1、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本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给被拆迁人,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强制腾地。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征地拆迁具体实施单位按规定予以提存并书面告知被拆迁人领取。

2、按娄政发[2016]13号文件的规定,征地补偿费扣缴10%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剩余部分支付给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由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和分配。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按照新政办发[2017]21号和新政办发[2017]22号文件规定,凡符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申请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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