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安市规划局2017-02-23 11:37:21
为加强西安市集体土地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管理,规范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秩序,2010年西安市下发《关于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般情况下村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下,层数为2层,屋顶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
西安市规划局关于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分局(含各开发区分局)、县建设局:
为加强我市集体土地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管理,规范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建设及拆迁补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市政办发[2010]192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规划审批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村民申请宅基地的范围和条件
本规定所指村民宅基地的范围是西安市行政辖区范围。
村民申请宅基地自建住宅的条件应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并参与本村集体经济分配。
二、村民申请自建住宅应依法申请并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常住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村委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及相邻住户的意见(现场勘查认为需征求四邻意见的提供原件1份);
5、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原有宅基地范围证明或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划拨宅基地批件原件1份);
6、建筑设计方案图;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根据我市村民建房的实际需要,村民宅基地自建住宅应严格控制标准。
一般情况下村民在宅基地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下,层数为2层,屋顶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
四、村民自建住宅建房应按程序依法申请办理规划审批许可手续。
村民申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向村民委员提出申请,持宅基地使用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村镇规划及相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区规划分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乡镇街办不予受理,区规划分局不得进行规划许可:
1、近期规划改造,拟建用地已列入征用范围的;
2、村民所在村庄已列入城中村改造计划的;
3、使用原有宅基地翻建住宅应符合村庄规划,无《危房鉴定书》或已超过本办法第五条人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
4、占压城市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控制范围的;
5、没有村庄规划的。
五、坚持监管与疏导并重的原则,积极做好村民自建住宅的管理。
1、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住宅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规划审批许可等资料和证件。
2、村民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期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
3、村民个人建造住宅应当在工程竣工三个月内,向当地街办书面提出竣工验收申请,街办验收合格后将相关资料交原发证机关备案。
4、对未经规划许可或超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由所在乡镇街办责令限期拆除超建部分,并按超建部分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五至十处以罚款。
5、对妨碍阻挠执法或以获利为目的,组织村民突击加建的个人或组织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各分局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审批和管理,秉公办事,许可事项应在行政许可法规定时限内办结。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拖延或拒绝履行职责的,按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六、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村民自建住宅规划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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