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南省政府网2017-01-13 09:15:58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委员会、财政局,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经管局(站、中心):
为切实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省委1号文件精神,大力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创新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水平,特制定《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 1.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2.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办法(试行)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7日
附件1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与管理,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是指在全省范围内起示范引领、辐射带动作用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创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公信原则,按照省、市、县三级联创的方式,省级示范家庭农场从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选择,省市审核把关。
第四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应优先推荐符合各县市本地实际、具有特色和亮点、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家庭农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涵盖种植业、养殖业、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重点创建种养结合型示范家庭农场。
第五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由省农业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共同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明确。经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认定,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生产标准。有与经营规模相匹配的农业机械,或与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实行标准化生产,推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记录齐全,质量全程可追溯。
(三)技术先进。家庭农场经营者具有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相应的知识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采用先进实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服务生产,先进农业科技应用面达到80﹪以上。
(四)制度健全。有固定的经营管理场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建立生产日志档案,按照农场各项制度和生产标准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有规范的生产(初级加工)、销售记录和财会制度,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流转规范。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应依法获得,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流转合同规范,并在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备案。土地流转期较长的,新流转的土地合同期限不少于7年;由大户升级为家庭农场的,剩余流转期限不少于5年;集中连片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经营面积的70%。
(六)规模适度。从事种植业的,种植面积山丘区100亩左右,平湖区200亩左右(从事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20亩左右);从事养殖业的,年出栏生猪(牛、羊)100头左右,家禽养殖1000羽左右,水产养殖50亩左右;从事种养结合的,其主业参照相应种养规模要求。
(七)效益良好。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产出率高于当地平均水平25%以上,年人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平均水平2倍以上。农业生态环境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
(八)带动力强。在科技运用、农业装备、生产技能、经营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对周边农户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并带动当地农民增收致富。
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家庭农场基本情况介绍;
3.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家庭农场认定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登记管理中发生变更的,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土地流转合同或协议复印件和清册;
5.财务收支记录或会计报表;
6.农场主及在农场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常年雇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7.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和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8.生产设施用房或附属设备用房或其他服务生产经营用房相关证明材料;
9.农业机械证明材料和相关驾驶证书或与农机合作社签订的农机服务合同复印件;
10.其他证明材料。
(二)对提供以下材料的家庭农场,予以优先推荐:
1.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相关证书;
2.“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等相关证明(复印件)。或获得奖励、荣誉称号、奖牌、特色农产品等证书和文件复印件;
3.与超市、直销中心、企业、学校等产销对接的订单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被认定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有关证明材料,农场成员被认定为农业科技示范户的有关材料;
5.被评为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相关证书和文件;
6.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八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评选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报。对照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由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根据要求,自愿向当地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择优向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推荐。
(三)会审推荐。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乡镇的推荐材料及家庭农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公示按照“逐级审核推荐、推荐必先公示”的原则,将拟推荐对象在村委会和乡、县政府网站或其它公共媒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市级农业(经管)部门。市级农业(经管)部门审核无异议后,汇总报省农业委员会农村经营管理处(站)。
(四)评审认定。省农委农村经营管理处(站)根据申报材料,组织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复审后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跟踪监测,对照标准每两年抽检一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1.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或发生重大生产安全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3.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4.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已达不到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标准的;
5.监测不合格,或拒绝参加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的;
6.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应全面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活动,评定市、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为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创造条件,切实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省级财政将给予重点奖励扶持,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家庭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等发展需要。凡适合家庭农场实施的农业项目要优先安排示范家庭农场承担,并通过财政奖补、项目扶持、贷款担保和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方式支持示范家庭农场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2).湖南省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场汇总表
(3).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附件(1)
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表
家庭农场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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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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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主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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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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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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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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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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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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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从业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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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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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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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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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 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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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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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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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亩、头、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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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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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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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 经营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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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推荐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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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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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州农业(经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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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汇总表
序号 |
县(市、区) |
家 庭 农 场 名 称 |
农场主联系方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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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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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湖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监测表
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 |
农场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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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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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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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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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 建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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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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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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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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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门认定时间(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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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营 产品 |
产品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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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规模(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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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流转 |
年限(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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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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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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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租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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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以上产品认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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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 (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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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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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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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总支出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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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净利润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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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人均 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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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企业、 合作社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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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生产的家庭主要劳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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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关系 |
身 份 证 号 |
文化程度/技术资格 |
内部分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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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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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雇工人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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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工资/年、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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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工人数(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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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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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主对申报内容真实性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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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湘政办发〔2015〕1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示范县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县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政策支持力度大,工作体系健全,基础条件完备,发展成效显著,示范带动力强的县市区。
第三条 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
第四条 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工作由省农业委员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家庭农场示范县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二章 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 创建家庭农场示范县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规划编制科学。编制了家庭农场发展规划,发展思路清晰,布局结构合理,工作措施有力。
(二)扶持政策完善。县政府出台了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文件,制定了家庭农场扶持政策措施,设立县级财政扶持专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重点向家庭农场倾斜。开展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并给予重点扶持。
(三)工作体系健全。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队伍体系健全,家庭农场管理职能明确。
(四)基础条件完备。建有家庭农场名录和档案,建立三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统一发放家庭农场认定证书。
(五)发展成效显著。家庭农场覆盖全县2/3以上的村,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示范片或集聚区。近三年家庭农场年均增速均超10%,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占全县农用地面积的20%以上,家庭农场土地产出率高于全县平均水平30%以上,收入水平与全县城镇居民相当,50%以上的家庭农场主参加过专业技能培训。
(六)示范带动力强。示范县(市、区)探索了有效的农民利益链接机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有成熟的“家庭农场+”发展典范,发展模式在全省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六条 申报家庭农场示范县须提供以下材料:
1.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表;
2.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报告;
3.县市区人民政府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包括财政专项)文件,县乡农经机构建立及相关职责情况;
4.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实施内容及发展规划、扶持资金安排情况、时间进度安排、推进措施、人员培训等内容;
5. 家庭农场示范工作基础条件,包括家庭农场名录和档案管理情况,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家庭农场认定证书发放情况等;
6.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包括发展数量和增速,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及占比,家庭农场土地产出率及家庭农场主培训情况等;
7.本县与家庭农场相关的表彰通报、有关报道、图片资料等;
8.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七条 家庭农场示范县创建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由县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本县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
2.县级人民政府向省农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表》,附本县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发展规划等综合材料。
3、省农业委员会农村经营管理处(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省农业委员会、省财政厅审定后,在湖南农业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农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颁发牌匾和证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立动态监测和管理制度。对于被认定的家庭农场示范县,省农业委员会将加强政策指导和动态管理,并每2年复核一次。对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示范称号,收回牌匾和证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害农民权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质量安全事故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第九条 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为家庭农场示范县发展创造条件,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对认定的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省级财政给予重点扶持,并作为重点宣传推介的典型。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湖南省家庭农场示范县申报表
申 报 单 位:
申 报 时 间: 年 月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制表
申报县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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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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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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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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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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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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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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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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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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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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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总人口(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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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业人口(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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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业年总收入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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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家庭农场年总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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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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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用地总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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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家庭农场经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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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安排专项资金数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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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家庭农场数(低于100个不能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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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总村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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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家庭农场发展基本情况摘要(主要包括发展成效、做法、经验,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管理体制机制、基础设施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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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 人民 政府 意见 |
(盖 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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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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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主管部门意见 |
(盖 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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