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省政府网2016-11-29 11:22:22
第一条为支持、促进和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我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山地、滩涂、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申请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
(二)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
(三)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期限应在五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经管)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
第三条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组织形式,可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
第四条家庭农场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依法办理家庭农场登记。
第五条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包含“家庭农场”字样,也可以登记为“家庭养殖场”、“家庭牧场”等。
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依次组成,其中合伙企业应在名称后标注“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四个部分依次组成。
“家庭农场”字样前可以另行使用行业表述用语,但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
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自有商标作为字号。
第六条家庭农场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登记制,可以以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或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居)地址进行登记。
第七条家庭农场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也可依申请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核定具体项目。
家庭农场主营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并可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
家庭农场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经相关审批机关依法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其中涉及工商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前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第八条家庭农场申请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知识产权、股权、技术等出资,其出资形式、方式应符合其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家庭农场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不同登记类型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登记材料。
家庭农场年报、公示、抽查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条农业(经管)部门负责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备案管理及政策扶持等。家庭农场经营者,可以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农业(经管)部门备案。符合农业(经管)部门备案及认定标准的家庭农场,可以享受相应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注册登记、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所属党员应积极参加党的活动,符合条件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开展党的活动。鼓励家庭农场党组织“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农场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工商局、省农业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13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家庭农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3年5月16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农业厅印发的《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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