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秀县政府门户网2017-01-03 16:49:11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治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6〕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金秀瑶族自治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试行)》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金秀瑶族自治县征收(收回)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来政办函〔2016〕8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补偿标准》。
一、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来政办函〔2016〕8号),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状况,调整制定我县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征收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见文件)
(二)征收基本农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补偿标准
征收基本农田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标准的1.1倍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标准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
大中型交通运输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我县所辖范围内集体土地,年产值按照来宾市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收集体土地社会保障费及奖励标准
支持、配合政府征地工作,签订征地协议书,交出被征土地的,县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安排资金,给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和奖励金。社会保障费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县征地办根据单个项目和征地区域制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自愿原则,由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到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征收集体土地社会保障费及奖励标准为每亩不低于33000元。
(四)新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衔接
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公布后,原已经上级批准或已经组织实施征收的项目,按原批准及已实施征收的补偿标准执行,2016年后新征的项目用地按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按本《补偿标准》第一条第一、二、三款执行。
二、收回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及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农用地按一般农用地分区域补偿标准补偿,收回国有未利用地按照一般农用地分区域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
(二)河道范围内的水域、滩涂、荒草地等土地(具体由水利部门界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不给予补偿。
(三)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1.依法收回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单个项目另行制定。
2.依法征收私人住宅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被收回,按有资质单位进行评估出的土地价值进行补偿。
三、临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重大建设项目需临时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2016年执行的新一轮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与临时使用年限的乘积计算给予补偿。桐木镇、头排镇、三江乡的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721元/亩,三角乡、金秀镇、忠良乡、长垌乡、罗香乡、六巷乡、大樟乡的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为1640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本文件补偿标准执行。
(三)工程结束后由用地单位负责复垦,并按分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支付1年的地力恢复过渡期费用。
四、征收(收回)土地上农作物青苗及林木(果、竹、苗)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是指征收土地时,农作物正处在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征地单位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经济补偿。但是,在发布征地预公告后抢种的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零星林(果、竹、苗)木每亩种植面积补偿不能超过合理棵(蔸)数,超过合理棵(蔸)数的按合理棵(蔸)数计算补偿,不达到合理棵(蔸)数的按实际种植棵(蔸)数计算补偿。
(一)征收(收回)土地上的农作物(青苗)补偿标准
莲藕2500元/亩;甘蔗3000元/亩;西瓜、香瓜、丝瓜、黄瓜、南瓜、辣椒、花生、油葵1500元/亩;水稻、大白菜、小白菜、苦瓜、虹豆、四季豆、白萝卜、胡萝卜等蔬菜类1400元/亩;黄豆、玉米、红薯、木薯、芝麻、黄麻、高粱、麦子、红瓜子、土豆1200元/亩。
(二)征收(收回)鱼塘(鱼)补偿标准
1.养普通鱼的按4500元/亩补偿。
2.养名优鱼的按6000元/亩补偿。
(三)征收(收回)林地上成片林木补偿标准
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征、占用林地四项补偿费暂行规定》(桂政发〔1995〕34号)规定执行。除采伐的木材归经营单位外,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补偿700元/亩,未成熟林补偿1500元/亩,幼林、新造林补偿800元/亩。
2.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补偿600元/亩。
3.疏林按当地市场木材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补偿。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补偿2500元/亩。
5.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3年的经济林,按重置价格补偿;投产3年以上,按新的区域统一年产值标准的3倍补偿。
(四)征收(收回)土地上林、果、花苗圃等补偿标准
1.苗圃、花圃: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按重置价格补偿;能移栽的,付给迁移人工费和苗木损失费7000元/亩。
2.营养杯苗、营养袋苗和园林盆景要迁移的,付给迁移人工费和苗木损失费3000元/亩。
3.桑树、草莓、茉莉花:未能收获的,按2000元/亩补偿;已能收获的,按4000元/亩补偿。
4.茶叶:已种植1年的,按3000元/亩补偿;已种植2年的,按4000元/亩补偿;已种植3年以上的,按6000元/亩补偿。
(五)征收(收回)土地上(非林业用地)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见文件)
(六)征收(收回)土地上成片(零星)果树补偿标准(见文件)
(七)征收(收回)土地上园林绿化苗木补偿标准(见文件)
五、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在发布征地预公告以后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见文件)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价值补偿标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作为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补偿费用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装修补偿标准(见文件)
七、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见文件)
八、征收(收回)土地上住房搬迁奖励标准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被拆住房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另外,每提前搬迁1天给予100元奖励。
九、征收城乡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及其它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农业生产配套用房
1.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
2.砖木:200元/平方米;
3.土木:150元/平方米;
4.红砖盖红机(土)瓦:180元/平方米;
5.青砖盖红机(土)瓦:160元/平方米;
6.红(青)砖盖水泥瓦:130元/平方米;
7.砖盖油毡:60元/平方米。
(二)养殖用房
1.砖瓦畜舍:180元/平方米;
2.泥瓦畜舍:100元/平方米;
3.简易石棉瓦棚:60元/平方米;
(三)构筑物及其它
1.室外砖砌厕所(无盖):80元/㎡;
2.室外砖砌厕所(瓦盖):120元/㎡;
3.室外砖砌厕所(砼盖):160元/㎡;
4.红砖(水泥砖)围墙:12墙:25元/㎡;
18墙:40元/ ㎡;
24墙:48元/ ㎡;
5.片石围墙:40墙:60元/㎡;
6.泥冲围墙:20元/㎡;
7.砖木围墙大门:1000元/座;
8.砖砌围墙大门:1400元/座;
9.砖砌瓦盖门楼:500元/座;
10.砖砌砼盖门楼:800元/座;
11.简易门楼:200元/座;
12.片石基础:130元/m3;
13.砖砌粪池:200元/m3;
14.砖砌砼盖化粪池:一级500元,二级800元;
15.水井:1500元/口(无内衬),2000元/口(有内衬);
16.塘边砖砌挡墙(红机砖砌外批水泥砂浆):180元/m3;
17.塘边砖砌片石档墙:150元/m3;
18.水沟(池)砌红机砖(沟面批水泥砂浆):200元/m3;
19.6-8米动力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1600元/条;
20.4米广播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500元/条;
21.10米动力照明水泥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1900元/条;
22.动力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80元/条;
23.照明木杆线(杆线及附属设施):60元/条;
24.农用地自动喷灌设施:1000—3000元/亩;
25.地头水柜:60元/㎡(按展开面积);
26.沼气池:450元/ m3。
(四)迁坟
长坟1—3年(含3年),每座3000元;其余长坟,每座1000元。圆坟无碑每座800元(坛),有碑每座1000元(坛)。宗族大坟等特殊情况另行解决,由县征地办提出方案报人民政府审定。对在规定期限内迁移的可以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同县征地办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十、本《补偿标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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