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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治腐需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来源:互联网2014-03-24 10:41:56

 来源:南方日报

  上周三,人和镇东华村村官集体受贿一案在广州市中院一审宣判。数年前,政府将一块国有建设工业用地提供给东华村在内的四个行政村做复建安置用地,行贿人找到这四个村的负责人,多次商谈约定合同并签订后,另行付给四人好处费各400万元。东华村更为突出,村委会主任周本财将这笔钱分给了包括他自己在内的村23名村社干部,贿金人手一份,金额不等。

  从事件本质来看,此案与近年来频发的村社土地腐败案件并无二致。唯一的区别在于,处于“法不责众”的心理考虑,东华村多名村社干部涉案,造成的社会影响更为恶劣。此案曝光以来,社会各界评论不少,分别从不同的层面、角度,探讨了防治村官土地腐败的策略和路径。其实,广州市纪检监察机关近年来已持续加大农村廉情的防控力度,查处力度空前,体制机制设计也不可谓不严密,但类似案件仍不时发生,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深思。

  在笔者看来,村官土地腐败固然与村社干部作风不硬、集体资产监管不严有关,但根源还在于国家现行的土地制度。目前,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其主导权不在农村集体和经营户。除去个别例外,法律要求农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以土地国有化为前提,国家征用农地就成了城市化利用农地资源的唯一合法途径。农村土体是集体所有制,经营户拥有的承包权只是在用于农业用途时可以转让,在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并不适用。在这一制度安排下,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并非单一的经营户。

  在实际的村社治理中,村社干部拥有充分的话语权,这尤其体现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与集体经济留用地的开发建设方面。尽管土地管理法也明文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但在目前的体制下,村社治理受传统宗法与商业利益双重影响,难以短期内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外部力量的介入一定程度上可以减缓腐败的烈度,但难以从源头上杜绝土地腐败。

  针对这一现实,知名经济学家周其仁曾从法理角度谈过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其要义在于承认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完全转让权,包括为农业用途和非农业用途转让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户在非农用地市场转让土地经营权,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自愿选择各种合约形式和开发方式。后一限定条件主要解决千家万户农民进入土地市场引发的交易费用过高的问题。只有完成这一步,才能真正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准确地说是失去农村土地长期经营权的利益

  土地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既关系到工业化、城镇化整体进程,又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质量。上述思路难以一步到位,但其精神内核得到顶层设计的肯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

  传统道路走不下去,全面革新阻力太大,朝着改革方向先走半步是最优选择。去年以来,白云区大胆探索、破题土改,如稳步推进全区首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改革传统土地征收储备供应模式,让农民共享现代化、城市化发展成果。战略层面以综合开发手段调动平衡利益各方,提高用地效益,做大发展增量。这些改革举措,为全面革新积累了改革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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