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丘市国土局2016-12-29 10:43:00
商丘市国土局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的意见征集公告
商丘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有关要求,参照商丘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涨幅(商丘市本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涨幅为21.89%),并结合9个县(区)政府及商丘市财政局、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9个市直职能部门的建议,依法按程序进行了听证、风险评估及专家论证,形成了《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集意见稿)。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3〕40号)基础上提高21.89%(水井中对口抽、小机井和手拉井补偿标准按30%幅度提高,坟墓、多年生药材按40%幅度提高),水浇地、旱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按1500元/亩执行。现将《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集求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2016年12月26日至2017年1月1日
联 系 电 话:0370-3285176
地 址:商丘市南京中路76号
附件:
1. 商丘市各县(区)政府、国土资源局召开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听证、专家论证会
2.《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6年12月26日
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各派出机构: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9〕152号)有关要求,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依法营造良好的征地环境,现就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通知如下:
一、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附件执行。
二、水浇地、旱地的青苗补偿标准按1500元/亩执行。
三、未列入该标准范围内的附着物补偿标准及菜地补偿标准,属于市区规划范围内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提出补偿标准,其他范围内的,由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提出补偿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国家、省重点项目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3〕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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