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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调整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许政〔2013〕24号

来源:许昌市政府门户网2016-07-18 10:27:47

许昌市调整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说明

许昌市国土资源局对各县(市、区)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研究,参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考虑我市物价因素,经综合平衡,对原许昌市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将新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拆迁房屋补偿标准:

拆迁各类房屋的补偿费,包括旧料损失、拆除、搬运等费用。

二、树木补偿标准:

1.移植树木,在非移植季节,按保留补偿。花木、苗圃及树林按照园林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当年度(当季)市场价格补偿。

2.经济林按照林业部门规定计算。

三、水井、水渠补偿标准:

1.水井补偿包括开凿工程、用料及用工量计算。铸铁管井筒可参照砼管井筒增加材料差价进行补偿。

2.水渠补偿包括旧料搬运、材料损失、拆建工费等。

四、通讯、通信、电视、供电线路等补偿标准:

原则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确有不符的,以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补偿。

五、坟墓补偿标准:

补偿费包括迁葬工、料费。

六、其他补偿标准:

未统计入表的其他特殊地上附着物依据本地区当年度(当季)市场价格补偿或委托有资质单位依法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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