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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收听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来源:陕西省物价局2016-12-21 08:57:26

陕西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民政厅、人社厅、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12月19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陕价综发〔2016〕136号),从优化启动条件、缩短发放时限、统一补贴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陕价综发〔2016〕13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各扩权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各市调查队:

为缓解物价上涨影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原“我省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企业退休人员。

二、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

(一)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5%。

(二)全省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

三、补贴标准

城市和农村均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

四、发放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在全省统一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价格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资金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预算,地方财政负担资金按现行政策由省、市、县分担,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寄宿制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财政预算安排。对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六、工作要求

物价部门要密切关注、准确测算价格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组织好联动机制的实施工作。民政、教育部门要密切关注低收入群体、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农村寄宿学校学生生活状况,加强基础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分析,组织好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调整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作。财政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积极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按现行渠道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要及时编制公布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并将有关数据提供给省级相关部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关于建立我省城乡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费用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陕财办综〔2011〕2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民政厅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统计局陕西调查总队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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