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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奖励的通知(全文)

来源:芜湖市政府网2016-11-14 10:09:23

芜湖市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要求,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杠杆作用,实现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税负差别化,提高土地资源使用效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予以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结合我市产业结构现状,将奖励对象扩展至全行业,但下列纳税人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垄断、限制类及部分特定行业不列入奖励范围,具体包括电力、烟草、电信、邮政、石油、金融、采矿等行业。

(二)年末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的纳税人,前两年有偷、逃、抗、骗税行为及逃避缴纳欠税的纳税人,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

(三)未能达到政策规定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未能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纳税人。

(四)截至年末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纳税人,存在违法用地或停产土地闲置的纳税人。

(五)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以及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纳税人,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后,给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已享受上述税收减免的纳税人不得同时享受财政奖励政策,具体由纳税人选择确定。

二、奖励标准

(一)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芜政办〔2015〕8号)精神,对于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按其所缴纳的第1个完整年度的土地使用税提标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二)除房地产开发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

1.城镇土地使用税分5个档次给予奖励:

(1)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3.2万元(含3.2万元)至5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55%给予奖励;

(2)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5万元)至6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75%给予奖励;

(3)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6万元(含6万元) 至7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85%给予奖励。

(4)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7万元(含7万元) 至10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95%给予奖励。

(5)当年亩均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土地使用税的100%给予奖励。

当年年度期间亩均税收超过各档最低标准,即可按相应奖励标准申请预先兑付奖励,次年再申报清算。

2.占用土地10亩以下的纳税人,按其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提标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3.当年入库税收较上年有增量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提标增量部分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超过企业较上年度税收增量地方实得部分。

4.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市区的新办工业、物流业纳税人用地或老工业、物流业纳税人新项目用地,自用地年度起,第1年、第2年均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给予100%即征即奖,第3年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提标增量给予奖励。

5.当年技改项目竣工投产且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提标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6.上年度符合我市稳岗补贴和促进就业补贴申领条件的纳税人,按其当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提标增量部分给予奖励。

同时满足以上若干奖励条件的不得重复享受奖励政策,具体由纳税人选择确定。

三、奖励政策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所属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相关纳税人根据本通知规定,原则上于次年3月底前(符合预兑付条件的可即征即申报),根据税收归属情况,相应向市或区财政局提出兑付土地使用税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材料包括:

1.芜湖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预奖励申报表或芜湖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清算)申报表;

2.纳税人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纳税人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纳税人当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票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审核:财政部门收到纳税人申请后,会同同级经信、环保、国税、地税、国土等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相关部门提出是否纳入奖励范围的明确意见,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至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奖励政策标准进行核算奖励金额。

(三)奖励资金拨付:经审核确认后,由市或税收所属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纳税人。

五、其他

(一)本通知所指亩均年度税收贡献,指纳税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之和与纳税人土地应税面积之比,其中税收收入包括各类税收和教育费附加,不包括政府性基金。

(二)本通知计算奖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纳税人当年足额缴纳入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包括根据税收征管规定所属期为上年度但在当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补交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计算奖励的当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提标增量部分,是指目前占用土地按现行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与提标前等级税额标准计算的应纳税差额部分。

(四)本通知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奖励政策支出责任全部调整为市级承担,税收所属区财政局直接拨付至纳税人的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报清算,市财政局适时组检查

六、本奖励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各县可参照本通知调整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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