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岳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2016-11-01 09:08:2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岳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货币资本金管理,降低房地产开发项目运作风险,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以货币出资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项目资本金对该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言是非债务性资金。
第四条市房地产局负责全市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承担市城区范围内项目资本金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屈原管理区房地产管理部门承担本辖区内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实行银行专户监管,监管银行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市内商业银行中自主选择,但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将项目资本金存入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与监管银行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并于每年元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应当由同一家监管银行监管,但受委托的监管银行有违反《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规定的行为时,可更换该项目资本金的监管银行。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占该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为20%,其它房地产开发项目为25%。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本金核定申请,按核定的数额将项目资本金存入选定的监管银行专用帐户。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执行项目资本金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足额储存项目资本金后,应将储存凭证交房地产管理部门查验,查验属实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管银行三家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际开工面积;
(三)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数额;
(四)存入时间;
(五)是否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核查《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解控项目资本金,应当凭有效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包括监理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进度证明等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资本金解控通知书》,房地产开发企业凭《项目资本金解控通知书》到委托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解控手续。《项目资本金解控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监管银行;
(三)实际存入项目资本金数额;
(四)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五)本期可以解控的项目资本金数额。
第十一条监管银行解控项目资本金应当查验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解控通知书》;
(二)是否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擅自抽回。挪作他用或擅自抽回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监管银行停止拨付该项目的项目资本金,并依法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项目资本金应当根据该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分阶段解控,具体标准为:
(一)工程基础完工后,解控实际储存项目资本金总额的30%;
(二)工程主体结构完工后,解控实际储存项目资本金总额的30%;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解控实际储存项目资本金总额的30%;
(四)项目办理《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后,解控实际储存项目资本金的余额。
第十四条对已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已按照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规定实施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且预售款监管账户余额超过该项目应储存的资本金总额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对项目资本金提前解控。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全部完成建设并办理《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项目资本金已按规定解控完毕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终止通知书》,监管银行据此办理项目资本金销户手续。
第十六条项目资本金监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依照《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项目资本金监管资格同时取消:
(一)监管银行违反《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的;
(二)监管银行擅自解控项目资本金的。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未提供《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二)出具虚假《项目资本金存入证明》的;
(三)未按本法规定解控项目资本金的;
(四)其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项目资本金解控通知书》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终止通知书》,由市房地产局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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