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2016-10-26 10:35:43
农业部开展“粮改饲”试点,主要引导种植全株青贮玉米,2016年9月14日黑龙江省下发《黑龙江省2016年“粮改饲”试点工作》,在原来3个试点县的基础上新增加林甸县、杜蒙县、安达市等3个县(市)为试点县,共6个试点县(市)。具体内容如下: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6年“粮改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牧财〔2016〕157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调整农业种植结构,按照国家农、财两部《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推进“粮改饲”试点工作的要求,我们制定了《黑龙江省2016年“粮改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2016年“粮改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年9月12日
附件:
黑龙江省2016年“粮改饲”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促进种植业结构调整和奶牛养殖业健康发展,实现种养紧密结合,按照国家农、财两部《关于做好2016年农业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有关推进“粮改饲”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原则
(一)合理筛选,整县推进。根据各地的农牧业资源禀赋和发展潜力,选择奶牛养殖基础好、青贮饲料利用空间大、种植结构调整意愿强的玉米种植大县(市),整县推进“粮改饲”试点工作。
(二)突出重点,需求拉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通过重点支持奶牛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带动青贮饲料的生产利用,促进种植业结构加快调整。
(三)权责到县,公开透明。试点工作实行“三到县”,即将补贴资金切块到县、组织实施下放到县、管理责任明确到县,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级畜牧部门组织实施,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公开、透明。
二、任务目标
通过实施“粮改饲”试点工作,扶持以全株玉米青贮为重点的青贮饲料生产,在“窖贮”环节给予适当补贴,增加奶牛规模养殖场的青贮饲料饲喂总量,推动我省种植业结构调整,提高养殖业的科学饲养水平,促进规模养殖场提质增效。2016年,试点县青贮饲料生产总量达到200万吨,通过牧场自种和订单生产,带动饲料作物种植50万亩以上。
三、试点区域
2016年“粮改饲”试点范围,在继续保留2015年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和双城区3个试点县的基础上,新增加林甸县、杜蒙县、安达市等3个县(市)为试点县,共6个试点县(市)。
四、补贴方式、对象及标准
2016年“粮改饲”试点以扶持全株玉米青贮饲料为主,兼顾苜蓿和燕麦青贮饲料生产。采取先贮后补的方式,按照青贮饲料的实际贮量进行补贴。补贴对象为奶牛存栏50头以上且收贮量达到250吨以上的奶牛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小区),以及具有稳定的青贮饲料供销订单且收贮量达到500吨以上的专业收贮企业(合作社)。补贴标准为每吨青贮饲料补贴不超过50元(1立方米窖容按贮700公斤青贮饲料进行折算)。
五、实施程序
(一)调查统计青贮饲料生产计划,申报补贴资金需求。试点县畜牧、财政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扶持条件,对本地奶牛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小区)和专业青贮饲料收贮企业(合作社)的2016年度青贮饲料生产计划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综合考量奶牛规模场奶牛存栏数量和奶牛单体平均青贮饲料饲喂水平后,逐场测算窖贮量,汇总全县青贮饲料窖贮计划总量,形成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于9月5日前,以县级财政、畜牧部门联合文件报省财政厅和省畜牧兽医局。
(二)切块下达试点任务和资金。省畜牧兽医局根据各试点市县上报的“粮改饲”试点任务和资金需求,结合全省“粮改饲”试点补贴资金总额度,在综合考虑奶牛规模场奶牛存栏量和青贮饲料平均饲喂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资金与任务相匹配的原则,合理确定各试点市县的收贮任务和补贴资金额度,由省财政厅履行报批程序后,将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市县。
(三)编制试点市县实施方案。试点市县畜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下达的任务计划和资金额度,按照本方案要求,编制本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扶持对象及其收贮任务、项目实施进度、验收要求,以及各部门监管主体和责任主体,经本级政府审定同意后施行。请各试点县畜牧、财政部门于9月26日前将县级实施方案联合以文件形式报送省畜牧兽医局和省财政厅,作为省级检查监管的主要依据。
(四)核查验收。本地青贮饲料收贮结束后,由试点市县级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对补贴对象的青贮饲料收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准确测量窖贮容积(对地下或半地下窖贮的,贮前要测量空窖容量),严格依据折算标准计算贮量。现场查验情况和查验结果要经补贴对象和畜牧、财政现场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查验全过程要拍照存档。其中,对全株玉米青贮饲料的验收重点是查看是否为当年收贮和是否含有籽实,对往年贮存和当年收贮不含有籽实的青贮饲料,不予以补贴;对以裹包形式收贮的苜蓿等青贮饲料,要实地核验种植地块面积和产量,对外购裹包苜蓿青贮等不予补贴。
(五)公示及拨付补贴资金。各试点市县要选择在补贴对象周边的公共场所将补贴对象名称、地址、收贮量和补贴资金数量等基本信息张榜公示,也可以选择在当地主要媒体等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试点市县财政部门依据公示结果及时将资金拨付给补助对象。
(六)信息录入及报送总结。按照国家“粮改饲”试点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各试点县畜牧部门要及时将本地“粮改饲”试点相关信息,按要求录入农业部“粮改饲”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各试点市县畜牧、财政部门要将认真总结本地试点工作,并于10月底前联合以文件形式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市县畜牧、财政部门是试点工作的具体责任主体,两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各司其职,落实各环节的责任到具体人。试点市县畜牧部门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要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积极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确保该项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二)强化政策宣传。试点市县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宣传“粮改饲”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政策内容、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使域内奶牛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小区)和专业饲料生产企业(合作社)均能准确掌握扶持政策,增强其参与试点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规范实施管理。要按照“受益对象明确、贮存地点清楚、收贮数量准确、款物台账详细”的原则,规范做好试点实施工作。同时,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包括摸底资料、实施方案、检查核验资料、公示材料、补贴资金发放明细、资金发放以及政策实施图像视频等文件资料,做到“纸质文件留档、电子文件管理”。
(四)严格资金监管。各试点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资金管理的规定,专款专用,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和审计监督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挪用、套取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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