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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海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2016-10-14 11:35:23

《2016年度海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出炉了!快来看看你是否能够申请。

今年经济适用房的管理实施细则基本延续了去年相关条款,地产君在密密麻麻的条款中,发现和去年相比,有两处最大不同:

1、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应同时符合的条件条件中,增加了驻海宁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条款。

2、在实物配售流程中,道德模范也被列入拥有优先选房权利名单。

具体实施细则

申请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行政府扶持、个人负担的原则,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一户家庭限购一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申请形式

本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采取实物配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办法,但二者只能选其一,不能同时申请。

实物配售是指申请家庭在政府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内选定购买住房。实物配售房源全部位于云和景苑三期,套数为十三五年度计划中2016年度250套和2015年度配售后剩余房源之和。

货币补贴是指申请家庭在本市范围内房地产市场上自行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政府按规定标准提供其一部分补贴资金,所购住房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为保障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00元。货币补贴实行先购后补,不购不补。《海宁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货币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申请家庭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并领取货币补贴,视作自动放弃。

对于上一年度已领取《货币补贴证》尚未购房的家庭,如需申请本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须将《货币补贴证》返还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核销手续后,方可办理本年度申请手续。

申请家庭类型和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的三种类型是指:

1.夫妇(或一方已故、离异的单身居民)与未成年或未婚且年龄在35周岁(不含)以下的子女组成的家庭。

2.子女皆已婚或无子女的夫妇组成的家庭。

3.35周岁(含)以上的单身居民(含离异或丧偶人员)。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确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离异者作为申请人的最近一次离异必须满3年。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家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

申购家庭必须为上述(一)中的三种类型之一,家庭成员共同推举的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则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和本市(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含建制镇)城镇居民户口3年(含)以上,户口时间计算到公告之日(含)。因就学(不包括境外)、服役、服刑后,迁回本市的,其不受城镇居民户口3年条件限制。

驻海宁部队人员家属已取得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不受3年的时间限制。

2.收入条件

申购家庭须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指按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收入总和除以家庭实际人数)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度本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8325元)的80%(含)。即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660元(含)。

3.住房条件

申购家庭现有房屋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具体为:单身家庭36平方米以下;两人家庭45平方米以下;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50平方米以下。

申请家庭户子女在异地(不包括境外)就学或在部队服义务兵役期间(包括户口已迁出),在计算家庭人均年收入和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时可计入家庭实际人数。

下列住房面积纳入申请保障家庭现住房面积范围:

(1)申请家庭成员现有的全部房产面积(含已签定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期房、已签定房屋拆迁或征收安置协议的期房),包括与他人共有住房的面积及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各类私有房屋面积等。

(2)申请家庭成员在2011年1月1日(含)后已转让、赠与等的所有房屋和2011年1月1日(含)后拆迁(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中载明的被拆迁(征收)房屋面积,及因拆迁(征收)享受底限保障的面积。申请家庭成员为在2011年1月1日(含)后离异且无房的一方,原家庭如有共有产权住房(包括2011年1月1日(含)后至离异前已转让的),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的,无房的一方按原产权房拥有的产权比例折算建筑面积后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

(3)申请家庭成员承租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面积(指带有福利性质分配的公房)。

(4)申请家庭成员拥有商铺等非住宅的,由申请家庭请专业评估机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评估资产总额折算成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列入面积核定范围;同时租金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4.其他条件

(1)申请家庭中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并且未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

(2)现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在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后,须退出承租的公有住房。

(3)申请家庭成员无汽车, 且2016年1月1日(含)后办理过户的仍视同有车。

申请审核

(一)受理

申请家庭须在市房委办公布的保障申请受理期限内,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保障申请,填写《海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和《海宁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申请表》,并提供下述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婚姻状况证明。如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婚姻登记部门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离婚的司法文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签署《海宁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如家庭成员已到法定年龄但未婚的或配偶一方已故的也需签署《海宁市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

2.申请家庭成员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含盖有公安局户口专用章并有住址的首页及家庭常住人口登记卡)。如属单位集体户口的需提交由保管单位盖章的集体户口簿复印件。

3.收入证明。申请家庭须提供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内的收入情况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有工作单位的,则由单位对其上年度收入情况作出书面证明并加盖公章,并提交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证明。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年龄计算到公告之日(含),下同),则分别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其职业与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如夫妻双方或一方(或单身)无工作单位且达到退休年龄的,则由社保部门对该成员是否享受退休金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申请家庭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并签署《海宁市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授权查询委托书》。

4.住房情况证明。公告日后由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开具的家庭成员房产登记信息表。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本所在地住房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或承租证明复印件;已拆迁(征收)的房屋还需提供拆迁(征收)安置协议;拥有商铺、办公等非住宅的,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报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本市的,须提供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是否参加过房改购房的证明和所在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的有无房产的证明。如申请人配偶户口在农村的,还需提供申请人配偶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出具、国土或村镇建设等部门审核、镇(街道)确认的申请人无享受过农村村民建房政策和无享受过农村拆迁安置政策的证明。

5.家庭成员持有县市级公安机关确认的见义勇为证书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6.家庭成员持有一级至二级残疾人证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审核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首次公示和汇总上报

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对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有关情况、提供的上述材料以及实际生活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并在社区公示栏进行首次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出具公示证明和材料审查意见。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验,就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和召开评审会议,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不符合的申请家庭应告知原因,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将其提供的所有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在受理期限结束之日起20日内汇总后上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三)确定收入核定名单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确定收入核定名单,并委托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将需要进行收入情况核定的申请家庭材料提供给海宁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中心。

(四)收入核对

海宁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中心收到查询函和收入材料后,进入收入核对环节。

(五)住房情况核查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中心的审核结果,组织人员对符合收入条件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并及时将结果通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

(六)公示

对于住房、收入都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市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在《海宁日报》等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保障面积核定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最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为住房建筑面积55平方米;两人两代家庭为住房建筑面积65平方米;两人一代或三人(含三人)及三人以上家庭为住房建筑面积73平方米。

可保障面积=最高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核定住房面积。超过上述规定可保障面积的部分,须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结算。

已购买的房改房(含按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无论是否转让均纳入核定住房面积范围;已参加过房改购房,但在公告日(含)之前离异满三年的申请家庭,离异时住房归属另一方并办妥产权登记手续且符合其他申请条件的一方可参加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但原家庭参加房改购房建筑面积的一半需纳入核定住房面积范围。

实物配售房源价格及货币补贴金额

(一)实物配售房源的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同地段商品房价格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具体销售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为准,在销售前向社会公布。

实物配售购房款=该户家庭可保障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层差率+(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该户家庭可保障面积)×同地段商品房价格(超面积价格)×层差率(以上计算公式适用于有超面积购房者)

云和景苑三期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850元,超面积部分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200元。

(二)货币补贴的金额

如申请家庭购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大于该户家庭的可保障面积,货币补贴的金额=该户家庭可保障面积×2200元/平方米

如申请家庭购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小于该户家庭的可保障面积,货币补贴的金额=实际购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2200元/平方米

实物配售及货币补贴流程

(一)实物配售流程

对于符合实物配售条件的保障家庭,由市房委办组织公开的抽签程序,以抽签产生的号码为选房的顺序号,保障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在所提供的实物配售可售房源内按顺序自主选定房源。

一至二级残疾人家庭、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转业干部、转业士官和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优抚对象及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属或者因见义勇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享有优先选房的权利。

实物配售房源选完后,剩余家庭全部自动转为货币补贴。对未到场参加抽签的家庭或参加抽签而放弃选房的家庭全部转为货币补贴。对已选定实物配售房源而放弃签约的家庭不得再重新选择货币补贴且三年内不能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二)货币补贴流程

对于选择货币补贴的保障家庭核发《货币补贴证》。保障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住房,办理好权属登记后,凭申请人身份证、房屋买卖合同、《货币补贴证》、《不动产登记证书》到市房委办领取货币补贴。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购买的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144平方米,最小不得低于以下规定标准:单身家庭不得低于36平方米,两人家庭不得低于4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不得低于50平方米,否则不能申领货币补贴。

申请家庭未在有效期内购买住房并领取补贴金额,视作自动放弃,以后需要申请的须重新申领《货币补贴证》。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未取得《货币补贴证》,自行购买的住房,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申请人在公示截止日后死亡的,如该申请家庭仅为申请人一人申请的,则该家庭保障资格自动取消。

上市准入

(一)职工、居民购得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交纳契税等有关税费,办理产权登记,自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之日起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产权登记部门须在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标志。

选择货币补贴的申请家庭自行在市场上购买的住房在办理产权证时应出示《货币补贴证》,由产权登记部门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记。

(三)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达到规定年限(5年)需要上市交易的或因继承等原因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原购房人须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或继承过户等手续。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价款按照上市交易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按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原购买价格差价的50%的比例交纳。

领取货币补贴的,需如数退还原货币补贴金额后,方可办理交易手续或继承过户手续。

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出租的相关手续。

法律责任

(一)申请人采取编造、伪造住房状况证明、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等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住房保障资格的,一经查实,由市房委办注销其《货币补贴证》,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项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差价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相关责任人,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相关说明

本细则所指年龄、户口时间、结婚日期、最近一次离婚满3年的日期均分别计算到受理公告日(含)。住房使用面积换算住房建筑面积的公式为:住房建筑面积=住房使用面积×1.3系数。

本实施细则由海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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