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2016-10-10 09:13:14
安徽省合肥市继10月2日晚间发布楼市新政策,重启房产限购的“房十条”后,该市房地产管理局8日对外发布“住房限购查询实施细则”,规定当前凡在合肥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和存量住宅,必须先查询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信息。下面是两个文件的全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合政办〔2016〕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市房地产管理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 市金融办 市政府新闻办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居住用地供应力度,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
进一步加大居住用地(含以居住为主的商住用地,下同)供应力度,今年内市区再供应5000亩居住用地,力争全年全市居住用地供应超10000亩。优化控规和规划设计条件中的商住用地比例,提高上市土地的居住用地占比。在规划设计时,主城区内90平方米左右中小户型新建商品住房占比不低于50%,满足刚性需求,兼顾改善性需求。
二、开展已供居住用地专项清理
成立市已供居住用地专项清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牵头,市国土、规划、建设、房产、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参加,对已供居住用地的合同履约、规划、施工、预售、竣工等各环节进行专项督查,每周一调度,逐项落实开发进度计划,重点解决规划方案审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开竣工、预售许可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土地、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的,严肃追究违约责任。
三、严格居住用地供应条件
竞买人报名参与市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的居住用地竞买时,每次拍卖会仅限参与其中1宗居住用地的竞买。2012年1月1日至新的出让公告发布期间,销售备案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低于规划可销售住房计容总建筑面积6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取得居住用地超过已供应居住用地总量20%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暂不得参与市区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范围内居住用地竞买。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竞买保证金比例为参考总价的50%-100%。土地出让金须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公积金贷款购房,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四、实施区域性住房限购
在市区(不含四县一市,下同)范围内,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
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纳税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五、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加强住房金融监管
根据银发〔2015〕305号和银发〔2016〕26号文件关于限购城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相关政策,市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在外地贷款记录,下同)、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家庭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居民家庭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或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监督检查,督促商业银行严格对购房人首付款资金来源进行核查;金融监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查处各类机构违法开展“首付贷”、“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维护住房信贷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
六、从严控制公积金贷款
对于家庭名下已经拥有2套住房的职工购买第3套住房时,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七、加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
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备案管理,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科学合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首次明码标价备案应按项目地块参照同区域、同品质、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备案价格确定首次备案价格;同一项目、同类房屋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再次申报备案价格超过6个月的上调幅度不得超过1%。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可售房源,不得以“价外加价”等方式超出备案价格对外销售。
八、落实特殊人群住房保障措施
分类梳理全市人才住房“刚需”,加快人才公寓项目建设;制定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向符合条件的人才租售。进一步扩大公租房覆盖面,2016年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不少于10000套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解决其居住困难。有关部门要优化流程,简化程序,加快分配入住。
九、强化房地产市场联合监管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重点查处违规预售、囤积房源、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价格管理部门要及时查处“价外加价”等违反价格管理行为。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厉打击“捆绑销售”、发布和炒作虚假广告信息、制造市场恐慌等违法违规行为。房产、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加大曝光力度。
十、加强房地产市场舆论引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相关信息公开,及时解答群众关心的政策问题;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正确分析、及时报道和解读房地产市场政策,引导居民理性消费,防止虚假信息和不实猜测、评论误导群众。对捏造信息、虚假报道、制造和传播谣言的新闻媒体和个人,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意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新闻办负责解释。
合肥市住房限购查询实施细则
为认真落实《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 市物价局 市工商局市金融办 市政府新闻办〈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办〔2016〕43号)相关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商品住房限购查询
1、查询对象:凡购买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实施部门:合肥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商品房管理科(以下简称:商品房管理科)负责具体实施。(地址: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三楼,电话:0551-62617430)
3、交验材料
本市区户籍购房人应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核验原件,收缴复印件);非本市户籍购房人,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查询流程
(1)购房人在购买住房前申请居民家庭住房限购查询,并如实准确填写《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
(2)开发企业对购房人提供材料进行初核,并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3)开发企业至商品房管理科代办限购查询;
(4)商品房管理科核查购房资格材料。(原件核验后由开发企业当场领回)
(5)商品房管理科进行相关查询,符合购房条件的,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购房人联加盖限购查询专用章后,作为购买商品住房的依据。
二、存量住房限购查询
1、查询对象:凡购买我市市区范围内存量住房的非本市区户籍购房人(包括: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2、实施部门:要素大市场网签管理窗口(地址:滨湖区南京路2588号要素大市场D区二楼,电话:0551-62631850)负责滨湖登记中心登记范围内自行成交存量住房限购查询的具体实施,东怡金融广场网签管理窗口(地址: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三楼)负责其余存量住房限购查询的具体实施。
3、交验材料
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等相关材料(核验原件,收缴复印件)以及在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区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原件。
4、查询流程
(1)购房人在购买存量住房前申请居民家庭住房限购查询,并如实准确填写《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
(2)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由经纪机构对购房人提供材料进行初核,并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3)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由经纪机构至东怡金融大厦网签管理窗口代办限购查询;
(4)网签管理窗口核查购房资格材料。(原件核验后当场领回)
(5)网签管理窗口进行相关查询,符合限购条件的,在《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购房人联加盖限购查询专用章后,作为购买存量住房的依据。
三、相关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商品住房,违反有关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购房人须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如有虚假、不实申报等违规行为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3、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在住房限购查询中弄虚作假的,暂停网上签约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4、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住宅限购查询中玩忽职守或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出具《住房信息查询审核表》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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