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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泽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来源:政府办2016-10-08 17:13:12

光泽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光泽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要求,认真做好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经研究,现将《光泽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光泽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1日

光泽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2016年起,在全国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为认真做好我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方案的通知》(闽财农〔2016〕63号)及《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农业厅关于下达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16〕91号)精神,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资金来源

我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由省财政下达,今年省财政下达资金总额1506.84万元。

二、补贴对象及范围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县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并对县内种粮大户、再生稻大户予以适度奖励。补贴范围中,对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

三、补贴资金拨付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拨付,各乡(镇)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

四、补贴资金兑付

(一)兑付补贴数据采集

各乡(镇)、村于9月26日前完成所辖地区的补贴面积、种粮大户、再生稻大户相关数据采集,汇总上报县农业局、财政局。县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等相关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数字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字作为补贴资金兑付的依据。补贴工作计划10月上旬完成。

(二)兑付补贴标准

1.我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标准:每亩补贴金额约65元(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全县享受补贴面积=亩补贴标准)。农民补贴面积按农民拥有二轮承包耕地面积扣除征转用地、设施用地、抛荒地等因素后的面积(见附件1)。

2.2016年种植粮食面积达100亩(含100亩)以上农户按30元/亩予以奖励(不计复种面积)。

3.2016年种植再生稻面积达100亩(含100亩)以上的农户按20元/亩奖励(可与第2点种粮大户奖励叠加享受)。

(三)兑付程序

1.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本村享受补贴的耕地面积、种粮大户奖励面积、再生稻大户面积(公示期5-7天),并拍照留档,公示完成后报乡(镇)核实;乡(镇)对村委会上报的数字进行核实汇总后报县农业局;县农业局对乡(镇)报送数据审核汇总后以正式文件报县财政局。

2.县财政局根据审核通过的数据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各乡(镇)财政所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一折通”或“一卡通”将补贴资金、奖励资金直接兑付到农民手中。

五、职责分工

(一)实行政府首长负责制。县政府对全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落实负责,乡(镇)长为第一负责人。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二)县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县直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分配、拨付、兑付工作;县农业部门负责补贴数据采集工作;县统计部门负责提供耕地面积;县农村信用社负责补贴资金“打款”工作;县审计部门负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落实工作情况审计。

六、监督管理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应全部兑付给享受补贴农民及奖励对象,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要确保资金安全,确保专款专用。

(二)县财政局、农业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和兑付实施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三)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微信等方式广泛宣传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和补贴资金兑付方案,做到政策家喻户晓,有效调动农民积极性。各项工作要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合法合规,设立举报电话(0599-7951683、0599-7935172),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七、工作经费

县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经费由县财政负责落实,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耕地面积、粮食种粮大户、再生稻大户奖励核实、补贴资金兑付等方面。 

附件:
  1.光泽县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面积核实表
  2.光泽县2016年种粮规模100亩(含100亩)以上大户面积核查表
  3.乡(镇)、村2016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面积核实表

转自:http://www.guangze.gov.cn/cms/html/xzfwz/2016-09-30/9922700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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