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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户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2016-09-28 14:34:53

乌海市户籍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6月19日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2009年7月22日公布。为了使《乌海市户籍管理暂行办法》能够得到认真贯彻执行,乌海市公安局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 迁入

市外迁入户口由派出所受理、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由受理、审核、审批单位工作人员在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核实落户人身份和与申请人关系,对于在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查不到的要求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进行审核。派出所户籍内勤要在审批表申请落户理由栏内注明网上核查情况和申请人电话号码,社区民警在调查核实栏内注明居住状况、来本辖区时间及随迁人家庭关系等,属故意弄虚作假的对于当事人予以处罚并取消落户资格,对于派出所民警在调查、审批环节帮助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

一、购房落户办理程序

在我市海勃湾区新华街、新华西街、凤凰岭、海北、滨河办事处,在海南区拉僧仲办事处,在乌达区巴音赛、兴达、滨海办事处等辖区购买100平方米以上成套商品住宅楼房(含二手房),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允许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和查档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社区民警调查证明,有随迁人员的还应出具结婚证,由派出所核实、审批后,报分局、市局审批。

每套商品住宅楼房(含二手房)五年内(以本住址落户日期算起)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落户,应在原住户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二、引进人才落户办理程序

1、应届大专以上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可先落户后就业,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乌海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毕业生档案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允许其在本人固定住所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可以落入人才中心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统一管理。户口在原籍的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并签发准迁证,属乌海迁出的毕业生由派出所审批办理。

2、往届大专以上毕业生被我市单位录、聘用,允许在本人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落户。凭毕业证、户口迁移证、身份证、乌海市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毕业生档案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允许在本人固定住所落户,无固定住所的可落入人才交流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户口在原籍的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并签发准迁证,属乌海迁出的毕业生由派出所审批办理。

三、投资或纳税落户办理程序

1、在本市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营业执照、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全年纳税凭证、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社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办理。

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能的职工在本市企业任职两年以上、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保统筹两年以上,有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会计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企业出具的中层管理人员聘用或任用文件或专业技能证书、社保缴费证明、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社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办理。

2、个体工商户年纳税4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税务部门出具的全年纳税凭证、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社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办理。

四、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落户办理程序

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我市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荣誉证书、命名相关文件、住房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社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办理。

五、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我市分支机构招聘工人落户办理程序

中央、自治区直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在我市的分支机构,或在我市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企业招聘的正式员工,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住房证明或集体户证明、社保缴费证明、落户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社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办理。

六、符合下列投靠条件的,在我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父母在原籍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办理时,应提交被投靠人书面申请、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单位、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证明)、身份证、投靠人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父母经济收入证明、社区民警调查证明。如父母同时迁入的还需结婚证或乡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的限制。办理时,应提交被投靠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投靠人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结婚证、社区民警调查证明。

3、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已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限于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情况。办理时,应提交被投靠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投靠人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父母结婚证或乡以上婚姻登记机关证明、社区民警调查证明。父母离异后其子女投靠父母,凭抚养方书面申请、身份证、子女户籍证明、双方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社区民警调查证明。

申请人持上述证明(件),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由市局签发准迁证,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七、符合下列条件的,在我市落户的办理程序。

1、凡符合自治区、乌海市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规定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专业人才,出国回国录用人员,干部异地调动人员,考试录用的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允许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我市落户。办理时,落户人应提交调动(录用)人员证明、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住房证明、本人申请、身份证、户籍证明;随迁配偶和子女需出具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结婚证、社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军队转业干部在我市落户,应提交《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介绍信标有身份证号码)、住房证明、入伍注销户口证明(转业干部不要)、社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属乌海参军的人员由派出所办理。

3、由我市企业招工并与用工单位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三年,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书面鉴证的人员落户,应提交招工单位证明、劳动保障部门书面鉴证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费收据、本人申请、住房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随迁配偶和子女需出具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社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后签发准迁证,由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接收安置在我市的大专、中专、职业学校毕业生落户,应提交派遣证、接收单位招工证明、毕业证、身份证、户口簿、住房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落户。

5、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因劳改释放或解除劳教、少管人员落户,属乌海注销户口的到派出所直接办理。

6、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居民,实行以具有固定住所房屋产权证并实际居住为基本落户条件,市三区之间因住址变更搬迁的,落户人凭房屋产权证由迁入地派出所直接网上办理,杜绝因上学、征兵等其他原因随意迁移户成员。在本市棚户区改造区域、农区要严格控制人口流入,城区居民因在棚户区、农区购房的不予办理户口迁移,确保棚户区、农区人口逐渐减少、稳步向城区转移。

第二部分 迁出

公民申报迁出,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公民申请由本市迁往外地的,一律凭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准迁证方可办理迁出手续。全家一同迁出的,在签发迁移证的同时收缴户口簿。

二、迁往外地的毕业生,凭就业单位的招工证明办理迁出手续,签发迁移证。

三、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时,户口登记机关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对已发居民身份证的,应收缴居民身份证。

四、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申请迁出时,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或区公安分局批准,方可办理迁出手续。

第三部分 出生

出生登记后,户籍内勤要及时维护登录《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作为户籍资料长期保存,超过4周岁的小孩落户需报分局审批。

一、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出生登记可随母或随父落户,婴儿的监护人在3个月内凭《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婴儿生育证明、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婴儿父母结婚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属父母双亡的还需死亡证明,社区民警调查证明。

二、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登记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计生证明、监护人情况说明、社区民警调查证明,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办理落户手续。

三、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父母结婚证、社区民警调查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办理落户手续。

四、收养婴儿落户,需县级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办理。

五、对在国外出生的小孩未取得外国国籍要求回国落户的,凭所在国家和地区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小孩护照或旅行证、父母(监护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结婚证、父母(监护人)单位或办事处证明、社区民警调查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部分 死亡

一、公民在常住地死亡的,死者的亲属应在1个月内,凭医院或居民(村)委会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的火化证明到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已发居民身份证的应收缴居民身份证。单人立户的,应收缴户口簿。

二、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由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三、对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有关证明注销户口。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派出所收缴居民身份证。

第五部分 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

一、公民申报变更姓名或增加曾用名按以下程序办理:

1、年满16周岁以上需变更姓名或增加曾用名的,应从严掌握,没有充分理由,一般不予受理。确有正当理由需变更的,应持本人书面申请,居委会证明(在校生需出具学校教务处证明,有工作的,应出具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经社区民警调查核实,派出所所长批准,报公安分局审批方可更改,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将原身份证收回。

2、16周岁以下需变更姓名或增加曾用名的,持监护人的书面申请、本人户口簿,在校生要出具学校教务处证明,由派出所、分局审批办理更改,已办理身份证,将原身份证收回。

3、被收养、认领或过继需更改姓氏的,持监护人书面申请、《收养证》、《公证书》,由派出所审批后报公安分局审批办理变更。因父母离异需要变更姓氏的,持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公证书》、离婚证、父母离婚判决书,由派出所审批后报公安分局审批办理变更。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将原身份证收回。

4、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以及劳改、劳教、少管人员和违法青少年,一律不予变更姓名。

5、因录入错误或因人口信息数据错误与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中姓名不一致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户口专用章及本人名章,附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报公安分局审批办理变更。

二、公民申请更正年龄时应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更正。如需更正,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变更更正出生日期必须维护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表》。

1、持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本人申请、社区民警调查证明,在校学生应出具学校证明,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公安分局、市公安局审批。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将原身份证收回。

2、从外省、市迁入本市需要更改年龄的,需出具本人书面申请、迁出地公安机关证明、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证明与原件相符、社区民警调查证明,由派出所审核受理,报公安分局、市局审批。已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将原证收回。

3、因录入或导入数据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计算机系统数据与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不符的,应查原始户籍资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出具书面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和本人名章,附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由派出所报公安分局、市局审批。

三、变更、更正公民身份证编号的,需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如一人有两个以上身份证编号的,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在网上查询,如原始编号未被占用,尽量使用原号;外地编号的,应查询全国人口信息资源库进行核实。如发现重复编号的,应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重新生成身份证编号,并根据需要为群众出具《更改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

四、公民申请恢复民族时,按照内民委发[2006]11号文件规定要求,不同民族的公民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确定收养关系的)要求更正民族成份,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或养父母决定,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由本人决定,年满20周岁不再更改民族成份。更正时,凭自治区民委审批的《内蒙古自治区恢复更改民族成份审批表》由派出所报公安分局、市局审批,已办居民身份证的审批后应收缴。因工作失误造成差错的,提供原始户籍登记材料或由户籍内勤出具证明,报公安分局、市局审批。

五、公民申报变更性别的,必须持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本人书面申请,变更后改身份证编码,并收缴原身份证。因录入或导入数据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性别差错的,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出具书面证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本人名章,附申请人身份证或相关证明,报公安分局、市局审批。

六、立户、分户、并户的办理,凭住房证明,由社区民警登记核查房屋后交户籍内勤办理。

七、对于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无效,不愿交出户口簿的,根据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商业部、全国妇联妇字(87)号《关于解决被干涉婚姻自由的当事人户口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派出所凭结婚证、居(村)委会的证明办理分户或立户迁移手续。同时在其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日期和原因,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并由派出所把原户口簿上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口项目注销,使其失去效力。

八、户口登记项目的变更更正,涉及到居民身份证项目变更的,按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对过期的迁移证、准迁证,由公安分局签字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后可以使用(迁移证主项有涂改的除外)。

第六部分 办户时限及责任追究

一、审批期限。对手续齐全的户籍材料,派出所内勤应当场办理。对需要上报审批的事项,公安派出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将有关材料上报分局或市局。区公安分局在接到派出所上报材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或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审批程序。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建立分类审批制度。

1、购买商品住宅楼房、引进人才、投资或纳税、获得荣誉称号、国有企业招工、我市企业招工等人员落户每季度审批一次,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报分局、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父母子女互相投靠、夫妻投靠落户每半年审批一次,由派出所所长审批后,报分局、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大专毕业生、干部职工异地工作调动、考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士兵)、我市安置的大中专、职校毕业生的人员落户每月审批一次,由派出所所长、分管户政工作的副局长、市局基层基础科科长审批。

4、常住人口主要项目包括姓名、增加别名由派出所、分局分管局长审批,每月集中审批一次。

5、常住人口主要项目出生日期变更更正,由派出所所长、分局分管局长、市局基层基础科科长审批,每月集中审批一次。

6、常住人口主要项目民族变更更正,由派出所所长、分局分管局长、市局基层基础科科长审批,每半年集中审批一次。

按照分类派出所于每月、每季、每半年的下一个月5日前报分局审批,需要市局审批的于当月20日前报市局审批。

二、派出所户籍内勤在受理群众办户时,应一次向群众交代清楚所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能一次办理的,坚决杜绝让群众跑第二次,在办户大厅公开办户办证制度、程序、收费标准、咨询投诉电话。

三、各审批环节应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将材料审批完毕,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完不成审批的,应向群众说明原因。

四、对因服务态度引起群众投诉的和故意刁难群众引起投诉的,第一次所内应批评教育,一年内投诉三次以上的调离内勤岗位。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 9 月 1 日起执行,我市原有关规定与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其他不相抵触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基层基础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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