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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来源:互联网2016-09-14 14:53:59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 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发〔2007〕12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决定,从2008年10月开始,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 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 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 更好地体现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 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按月发放一定的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 元的扶助金, 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珠江三角洲等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扶助标准。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资格初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

——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基本原则、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

(一)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省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省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 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春风送温暖”、“关爱女孩”等活动结合起来, 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资金来源和财政分担办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江门的恩平市、台山市和开平市)的扶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安排;16个贫困县的扶助资金按扶助基本标准省财政补助60%,市、县财政负担40%;江门市的台山市和开平市的扶助资金按扶助基本标准省财政补助35%,市、县(区、市)财政负担65%;其他地区(含江门的恩平市)的扶助资金按基本标准省财政和市、县(区、市)财政各负担50%。

各地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1.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 分别核算省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 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每年进行一次制度实施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考核。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查处。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落到实处。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地方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的衔接。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但又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退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

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 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 不断完善各项措施。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第三条 扶助金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

代发扶助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扶助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将扶助金发放到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扶助金应按《方案》的规定,在每年2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集中后的扶助金,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镇(乡、街道)扶助对象名单,将扶助金直接划入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第五条 扶助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方案》规定扶助条件的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离婚或丧偶的对象,由其本人申请,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第六条 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依据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 (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同时,将报送名单张榜公布五日,以接受群众监督。

(二)审核。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对名单和核实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后,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

(三)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扶助对象名单,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乡、街道) 的扶助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或承担财政分担比例的镇级财政部门以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扶助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扶助对象,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五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清楚。对经查证确不符合扶助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取消扶助资格。

(五)告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扶助资格的对象本人。

第七条 对原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的扶助对象,自扶助资格确认当月起,取消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格,停止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从扶助对象达到《方案》规定年龄当月开始,按月发放扶助金。

2008年10月1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从2008年10月份开始计发。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下个月起执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金标准;扶助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扶助金;因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等原因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从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的当月终止发放扶助金。

第九条 扶助对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办理相应的转接手续,并按迁入地规定执行。外省户籍人口迁入我省的,从迁入之日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扶助金的领取。

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当地的代发单位领取扶助金。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出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扶助对象应每半年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应派人回访。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扶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及时申报,并协助填写《申请表》,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四)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扶助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扶助对象有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或扶助对象发生再生育、收养以及伤病残子女康复(包括伤病残等级降低)、死亡的,应在当月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十二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审核;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扶助对象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并书面告知扶助对象本人;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居)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将审核后新增的扶助对象名单和退出扶助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扶助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扶助金的情形,每半年与扶助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年度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统计表》的时间为10月10日之前。

第十三条 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镇(乡、街道)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扶助金协议书;

(二)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的《统计表》,联合加盖公章后,分别报上级部门。

(三)每年10月底前组织对下年度的扶助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扶助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扶助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每月20日前将下月扶助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

第十四条 市级、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扶助对象名单,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市的《统计表》,联合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一式两份分别报上级部门。

(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全省扶助对象名单;审核监督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情况;汇总全省《统计表》和各市的扶助金预算,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省财政当年下达的扶助金数额不因当年扶助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扶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扶助金数额的,由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省、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扶助金下拨至各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镇级财政,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扶助金拨到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扶助金协议书;

(三)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每月底前将下月所需扶助金及时下拨到代发单位;

(四 )会同人口计生部门对《统计表》进行审核、盖章。根据年初下拨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并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扶助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代发单位的职责:

(一)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扶助金协议书;

(二)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代发单位在收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划拨的扶助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三)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数据库。代发单位在每年10月5日前,将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和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

(四)确保扶助金发放到人。对符合规定的扶助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扶助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要求代领人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人的委托书。无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五)对不符合《方案》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扶助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手续:

(一)夫妻双方均非本镇(乡、街道)户籍的;

(二)未填写《申请表》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不符合《方案》规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有权取消其扶助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扶助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扶助对象领取扶助金后又生育的;

(二)扶助对象领取扶助金后又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扶助对象领取扶助金后,其子女康复或伤病残等级降为三级以下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冒领扶助金的;

(五)扶助对象户籍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扶助金的。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扶助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的责任。

符合扶助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扶助金时,村(居)委会、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依法纳入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起与《方案》配套实施。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 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粤发〔2006〕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发〔2007〕12号),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决定,从2008年10月开始,在全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 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 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 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 更好地体现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 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按月发放一定的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才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扶助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 元的扶助金, 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珠江三角洲等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扶助标准。

(三)扶助对象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本人提出申请;

——村(居)委会资格初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

——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基本原则、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

(一)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省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省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 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春风送温暖”、“关爱女孩”等活动结合起来, 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资金来源和财政分担办法。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区(不含江门的恩平市、台山市和开平市)的扶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安排;16个贫困县的扶助资金按扶助基本标准省财政补助60%,市、县财政负担40%;江门市的台山市和开平市的扶助资金按扶助基本标准省财政补助35%,市、县(区、市)财政负担65%;其他地区(含江门的恩平市)的扶助资金按基本标准省财政和市、县(区、市)财政各负担50%。

各地财政部门必须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全部资金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1.资金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月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2.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 分别核算省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 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人口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3)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四、组织管理、检查监督和工作考核

(一)组织管理。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等部门要建立经常性协调机制, 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估与检查监督。

1.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每年进行一次制度实施工作的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对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数据的汇总分析,及时反映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三)工作考核。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纳入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在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制度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2.严禁用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规定严肃查处。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切实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落到实处。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关系到社会的和谐进步。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形式,让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了解政策内容,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三结合”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

要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地方已经出台的相关制度的衔接。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但又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退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提供再生育的各项服务。

要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在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 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 不断完善各项措施。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

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第三条 扶助金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

代发扶助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扶助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将扶助金发放到人。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扶助金应按《方案》的规定,在每年2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集中后的扶助金,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镇(乡、街道)扶助对象名单,将扶助金直接划入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第五条 扶助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方案》规定扶助条件的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离婚或丧偶的对象,由其本人申请,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第六条 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依据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 (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同时,将报送名单张榜公布五日,以接受群众监督。

(二)审核。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对名单和核实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后,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

(三)确认。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扶助对象名单,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乡、街道) 的扶助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或承担财政分担比例的镇级财政部门以及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扶助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扶助对象,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五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清楚。对经查证确不符合扶助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取消扶助资格。

(五)告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扶助资格的对象本人。

第七条 对原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的扶助对象,自扶助资格确认当月起,取消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格,停止发放奖励金。

第八条 从扶助对象达到《方案》规定年龄当月开始,按月发放扶助金。

2008年10月1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从2008年10月份开始计发。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下个月起执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金标准;扶助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扶助金;因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等原因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从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的当月终止发放扶助金。

第九条 扶助对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办理相应的转接手续,并按迁入地规定执行。外省户籍人口迁入我省的,从迁入之日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扶助金的领取。

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当地的代发单位领取扶助金。当事人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应出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扶助对象应每半年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见面一次。因健康原因不能亲自前往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应派人回访。

第十一条 村(居)委会的职责:

(一)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做好《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扶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及时申报,并协助填写《申请表》,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四)协助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扶助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扶助对象有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或扶助对象发生再生育、收养以及伤病残子女康复(包括伤病残等级降低)、死亡的,应在当月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

第十二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方案》和本实施细则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审核;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扶助对象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并书面告知扶助对象本人;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居)委会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将审核后新增的扶助对象名单和退出扶助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有关部门;

(五)为杜绝出现扶助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扶助金的情形,每半年与扶助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年度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统计表》的时间为10月10日之前。

第十三条 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对所属镇(乡、街道)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会同当地财政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扶助金协议书;

(二)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地的《统计表》,联合加盖公章后,分别报上级部门。

(三)每年10月底前组织对下年度的扶助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扶助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以便财政部门做好扶助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每月20日前将下月扶助对象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代发单位。

第十四条 市级、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

(一)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扶助对象名单,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市的《统计表》,联合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一式两份分别报上级部门。

(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全省扶助对象名单;审核监督各地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情况;汇总全省《统计表》和各市的扶助金预算,并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对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并逐级上报财政部门;省财政当年下达的扶助金数额不因当年扶助对象人数的变动而调整,若当年的扶助对象人数增加而增加扶助金数额的,由市、县(区、市)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二)省、市级财政部门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扶助金下拨至各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县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以及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镇级财政,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应承担的年度扶助金拨到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县级及以上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口计生部门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扶助金协议书;

(三)县级及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在每月底前将下月所需扶助金及时下拨到代发单位;

(四 )会同人口计生部门对《统计表》进行审核、盖章。根据年初下拨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并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扶助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代发单位的职责:

(一)与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人口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扶助金协议书;

(二)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代发单位在收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划拨的扶助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三)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数据库。代发单位在每年10月5日前,将年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和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

(四)确保扶助金发放到人。对符合规定的扶助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扶助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要求代领人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人的委托书。无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五)对不符合《方案》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扶助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手续:

(一)夫妻双方均非本镇(乡、街道)户籍的;

(二)未填写《申请表》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不符合《方案》规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有权取消其扶助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扶助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扶助对象领取扶助金后又生育的;

(二)扶助对象领取扶助金后又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扶助对象领取扶助金后,其子女康复或伤病残等级降为三级以下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冒领扶助金的;

(五)扶助对象户籍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扶助金的。

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居)委会拒不办理符合扶助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经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村委会应在接到上级人口计生部门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的责任。

符合扶助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扶助金时,村(居)委会、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当事人可向其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市、县(区、市)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依法纳入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起与《方案》配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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