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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2016-09-05 16:27:53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及《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的适用对象:

(一)全省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事业单位;

(二)上述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负责人(以下统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

第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适用下列情况:

(一)未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人口控制指标的;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连续两年以上严重失调且治理不力的;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严重违规的;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人口数据严重失实的;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因违法行政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辖区内发生影响重大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案件的;

(六)第二条第一项所列单位的干部职工(含聘用制工作人员)中有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且不按规定处理到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

第四条 因管理不到位出现第三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地区、部门、单位,对其实行“一票否决”,执行期限为一年。一年内,取消其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不能评为各类先进、不得授予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不得易地易岗重用任职,不得晋职晋级,列为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连续两次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对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

第五条 对地区、部门、单位作出人口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决定时,原任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调离原岗位不足一年的,须予以跟踪否决;已晋职晋级的,须降至原职级;已获得先进和荣誉称号的,撤销其先进和荣誉称号。

第六条 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当事人,除按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中共党员的开除党籍,是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的开除公职或解除劳动关系;不得录用为公务员;5年内不得录用或者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年内不得推荐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青联委员候选人、工商联执委;5年内不得评选为各类劳动模范和先进个人。

第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问题突出但还不适用“一票否决”的地区、部门、单位,对其提出警示,并限期一年整改;到期整改不到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实行“一票否决”,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审定。

第九条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对全省贯彻执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一票否决”制度不落实的予以通报。

第十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中央驻赣企业)参照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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