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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蒙古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办法(全文)

来源:包头市政府网2016-08-31 17:33:03

包头市为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印发了《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办法》,《办法》提出土地一级开发主要有5个方面的内容:1.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工作;2.实施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3.完成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移及土地平整等工作;4.实施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5.其他与土地一级开发相关的工作。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包头市城镇化建设进程,统筹安排城市建设用地,加强土地市场调控,规范土地一级开发,更好地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下简称市四区)范围内,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工业用地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使用土地储备资金或社会资金对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物实施征收、补偿和整理,使土地具备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为土地一级开发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土地一级开发政策,审定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研究解决土地一级开发工作中其他重大事项。

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工作;

(二)实施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三)完成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移及土地平整等工作;

(四)实施必要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五)其他与土地一级开发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方式

第六条  土地一级开发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  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辖区政府签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委托实施协议,辖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使用社会资金实施土地一级开发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辖区政府及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三方共同签订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实施协议。辖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负责提供资金。

第三章 土地一级开发实施程序

第九条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确定项目范围。土地一级开发项目需列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根据城市规划确定具体范围。

(二)前期调查。调查项目实施内容,对项目范围内土地及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进行调查,查清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根据城市规划明确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三)确定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对市、区两级政府通过招商引资引进的项目投资人,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直接确定为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

(四)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实施方式、资金筹集计划、开发进度安排、成本预算、预期土地收益等。

(五)签订协议。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辖区政府签订委托实施协议,或与辖区政府及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签订实施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

1.协议各方及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2.项目基本情况;

3.开发内容;

4.资金预算及支付方式;

5.开发期限及实施进度;

6.项目验收;

7.成本审定与结算;

8.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

9.其他事项。

(六)开展工作。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强化监管,推进项目顺利实施;辖区政府负责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项目征收补偿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期组织实施项目征收补偿安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负责按时足额提供土地一级开发资金。

(七)组织验收。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完成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用地纳入市土地储备库。

 

第四章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与成本管理

第十条  土地一级开发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联审联批,严格执行《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使用社会资金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资人,须交纳不低于项目预算投入资金5%的履约保证金,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管理,项目验收合格后退还。

第十二条  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包括投入资金和财务费用。

使用社会资金实施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成本包括投入资金、财务费用、一级开发利润及管理费。

第十三条  投入资金使用范围:

(一)测绘、钉桩、勘界、规划、评估、中介咨询、公告、委托调查等前期费用;

(二)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建设用地报批涉及有关税费等;

(三)地上附着物拆除、渣土清运、围墙施工、地下管网或其他地下构筑物的拆移等费用;

(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五)土地一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审计、工程监理、土地管护、法律服务、实施费等费用;

(六)其他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的项目,财务费用按实际支出列支。

使用社会资金的项目,财务费用按照实际使用天数(资金注入土地储备账户之日至项目验收合格之日加3个月,最长不超过两年)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率发生变化的,在新利率公布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新利率,调整前仍按原利率计算。

第十五条  使用社会资金的项目,按时足额将土地一级开发资金注入土地储备账户的,可按照审定的投入资金计提年化6%—8%的一级开发利润。一级开发利润计提比例可根据市场形势、政策变化或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量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使用社会资金的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可参与土地开发具体管理。在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中按照审定的投入资金6%列支管理费。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参与项目全部土地竞买的,在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返还时,可将管理费全部返还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参与部分土地竞买的,管理费具体返还比例按照竞得土地面积占项目全部土地面积比例计算。

第十七条  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的项目,成本返还按照《包头市本级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使用社会资金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在土地供应、市财政部门返还项目成本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结算。土地一级开发投资人参与土地竞买的,在缴纳竞买保证金时结算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特殊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在成本审定后6个月内,提前结算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土地供应后,由市财政部门返还市土地储备中心。项目土地供应成交前结算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项目辖区政府各承担50%。

第十九条  使用土地储备资金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市财政部门返还项目成本前发生的未计入审定成本的财务费用等应据实列支,分摊计入其他地块成本。

第二十条  项目土地一级开发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完成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三级审核”。辖区政府对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进行初审,由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组织进行成本复核,由市土地储备管理委员会对项目成本进行审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稀土高新区的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4日止。原《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1〕133号)同时废止。

2016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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