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绵阳市政府网2016-07-15 16:54:38
绵阳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去库存专项工作方案
一、工作要求
坚持以房地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核心,以满足新市民的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促消费、优结构、调供应,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从供给端和需求端双向精准发力,加快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保持在80%以上,商品房供求失衡逐步缓解,库存压力较大的县市区(园区)库存量回归合理水平。到2020年,住房有效需求充分释放,多产业融合发展有效推动,房地产业保持平稳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多措并举促进消费需求。
1.大力推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确保货币化安置比例在50%以上。进一步完善棚改居民购房服务平台,引导棚改居民通过购房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商品房。不再新建、购买、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推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实施保障。积极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工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推行农村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货币化安置。比照危旧房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工作经验,2016年6月底前制定征地拆迁货币化安置办法,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
3.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进一步规范提取条件,推动异地贷款,推进住房公积金向城镇稳定就业新市民覆盖。将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鼓励支持引导农民工利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支持就业创业的大学生和个体工商户等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优化提高住房公积金“缴、贷、放、还”环节办事效率,缩短办理时限。2016年6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绵阳中心支行)
4.落实支持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住房贷款政策的指导及监测,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住房金融业务稳健运行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牵头单位:人行绵阳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绵阳银监分局)
5.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6.支持农村居民进城购房。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鼓励支持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对农村居民进城购房给予一次性奖补。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具有绵阳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在绵阳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财政补贴,每套住房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2万元,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并在房屋登记时免收登记费,只收工本费。
农村居民进城购房并取得居住证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的,凭房产证(或购房有效手续等)向区(园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园区)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其子女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制定落实在绵购房的农村居民在户籍、医疗等方面配套政策,保障其购房后与本地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农村居民进城在市或县城购买商品住房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并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益,按规定享受各项惠农政策。
市级有关部门2016年6月底前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2016年6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市政府研究室;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教体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加强城市品牌宣传打造和营销工作。充分发挥绵阳宜商、宜学、宜居、宜游优势,以建设国家科技城和幸福美丽绵阳为新的亮点和契机,由市财政安排专项预算资金,强力打造绵阳城市品牌,加大对周边城市宣传力度。结合房产交易会、商品展销会、博览会等各类展会活动,宣传绵阳城市建设成果和发展前景,吸引外地人士来绵购房置业,增强城市影响力和集聚力。(牵头单位:市政府新闻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体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优化结构引导转型升级。
8.促进房地产业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通过现有存量商品房项目适老化改造试点,引导开发企业自主完善项目居家养老功能,拓展适应市场需求产品,推动房地产业与养老服务业协调发展。2016年6月底前制定完善《小区住宅适老化改造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9.支持养老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在符合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根据市场发展趋势和新兴产业需要对新增建设用地规划进行适当调整。对于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开发企业可根据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申请调整土地用途,协商变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转型用于养老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产业等新兴产业。(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教体局、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
10.鼓励改造创新创业用房。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应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将符合条件的库存商品房改造为电子商务、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用房,并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优惠;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发展,利用库存商品房打造“创新创业孵化器+住房+商业服务”等创业社区。(牵头单位:市科知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1.积极发展租赁市场。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的存量房源向社会出租,采取租售并举模式,探索“先租后售”等综合营销方式;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房,成为租赁市场的房源提供者,鼓励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12.鼓励开发绿色建筑和智慧小区。将绿色建筑、智慧小区、精装修商品住房建设纳入拟供应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提升房地产开发项目品质。对开发建设绿色建筑、智慧小区、精装修商品住房,可给予政策支持和适当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科学调控市场供应。
13.加强土地市场和商品房市场动态监测。根据商品房库存量、已供地项目开竣工指标变化和未开工用地总量等情况,科学编制年度商品房开发用地供应计划,分类别、分区域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和投放数量,把握土地供应节奏,防止土地过量投放。对住宅库存总量较大或在建及未开工住宅用地规模过大的县市区(园区),商品住房可售周期超过12个月的应减少新增住宅用地供应规模,超过24个月的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商业用房库存明显供过于求的县市区(园区),库存可售周期超过24个月的要减少商业用地供应,必要时可暂停商业用地供应。(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4.合理调整规划条件。对于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含分期开发项目),在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条件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申请适当调整项目商业与居住面积比例。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待开发商业用地,可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在符合规划和有关规定条件下,经审批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重新核定出让价款;对于尚未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进行调整。2016年6月底前制定上述有关工作具体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市城乡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5.严格土地出让方案编制和审批。严格执行“净地”出让。限制“小、散”地块供应,及时完善待出让地块周边配套设施,提高拟供地块成熟度。通过规模化、成熟化地块整理,吸引大型开发企业建设高品质楼盘。(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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