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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舟山市普陀区《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中国普陀2016-08-23 11:45:35

2016年8月18日,普陀区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从加强商品房用地计划管理、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支持刚性需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积极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的消化等方面出发,提出十条“房地产新政”意见。

附: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舟普政发 [2016]40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促进房地产发展政策,合理引导商品住房消费,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 [2015]37 号)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舟政发 [2016]20 号),结合普陀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商品房用地计划管理

完善库存商品房消化周期监测机制,加强土地供应调控工作,进一步发挥区土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控制好住宅用地供应的规模、布局和节奏。对于在售商品住宅库存过大,消化周期超过2 年的,或在售、在建待售商品住宅和已出让待建商品住宅用地过多,累计消化周期超过3 年的区域,暂停其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对商品房供应较大的区域,或部分待售面积较大确有困难的房地产企业,可申请适度延长建设项目竣工期限(最 长不超过规定期限一年)。

二、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对在建未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 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的前提下 , 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和户数, 以适应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房地产供应明显偏多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过大的区域,及现规划不适宜进行商品住宅开发的地块,可根据市场状况, 可通过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引导未开发完成的房地产用地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商务居住复合用房、产权式度假酒店等项目。允许 2014 年后企业投资建设并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商务楼宇临时转变用途,在符合环保、消防等前置条件和不影响周边群众生活的情况下,可以从事住宿、餐饮、娱 乐等经营性商业活动。临时转变使用用途最长期限为 5 年。积极鼓励旅游房产代租经营服务。对专门代理旅游房产租赁涉及相关税费的,按《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57 号)执行。

三、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加大力度推进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工作。 从本意见发文之日起,原则上暂停各类新建保障性住房和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立项,适当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在普陀行政区划内购买商品住宅作为安置用房的,将以契税证记载的购房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从本意见发文之日起2 年内,旧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征收的,可以补助8% ,危房改造征收的,可以补助6% 。

四、实施企业人才购房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在市区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以享受企业人才购房补贴,但最高不得超过8 万元;同时符合《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购房补贴优惠政策的企业人才 可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种优惠政策。对于重点行业或龙头企业的,给予特殊的政策倾斜。具体政策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支持刚性需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从市里意见实施之日起至 2016年12月31日止,在普陀行政区划内购买 90 平方米(含)及以下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 ,由契税归属地政府给予购房款 1% 的契税补贴。具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契税补贴实行先征后补,在缴纳契税时办理。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资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凭已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得退房),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购房者子女就读。

六、积极促进非住宅商品房的消化

开展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存量调查,准确掌握空置待售和出租自用的非住宅商品房数量。从市里意见实施之日起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止,对于个人在普陀行政区划内购买新建非住宅商品房的,由契税归属地政府给予所缴纳契税50% 的补贴,具体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契税补贴实行先征后补,在缴纳契税时办理。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持的非住宅商品房出租的,从市里意见实施之日起二年内按实际缴纳房产税的50% ,由房产税归属地政府给予补贴。具体以签署租房协议时间为准。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持的非住宅商品房在出租期间出售的,不能享受补贴 ;已经补贴的,予以追缴。

七、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应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有关房地产最新信贷政策,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购买首套和改善型普通住房的信贷需求。采取多样化的担保形式,简化收入证明等要件手续 。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 20% 执行;对拥有 1 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比例按 30% 执行。加大对购买 旅游、养老等地产以及商业办公用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允许房屋结顶即可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合理确定贷款优惠利率,上浮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10% 。

八、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

继续通过“公转商”贴息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扩大公积金覆盖面,重点推进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缴扩面工作。探索实施旅游、养老地产、商务居住复合用房等用于居住的房屋纳入公积金贷款范围。 加大支持职工住房消费能力,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 60 万元,实施时间延长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止。加大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力度,增加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银行数量,简化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九、减轻开发企业负担

加强房地产相关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工作,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加强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工作,加快清算速度,缩短清算周期。允许分期交纳住宅物业保修金和维修资金,对本地尚有后续项目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住宅物业保修金,最长期限不得超过竣工之日起二年。对竣工时销售率低于50% 的住宅项目,可按其销售进度缴纳物业维修资金,剩余物业维修资金须在销售率达到80% 以上后一次性交清,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竣工之日起二年。欠缴部份均需通过银行保函或实物抵押的形式进行担保。

十、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舆论氛围

进一步完善居住区配套基础设施,加快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公共设施建设,形成宜居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去市外宣传促销。由政府统一牵头安排去市外促销的,企业只负担布展费用,其余如场地费等由政府承担;对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在市外进行广告宣传、布展促销的,政府给予适当补贴,补贴额度为总促销费用的20% (提供有效凭证),最高不超过 20万;对主动参加各类市外房交会的,参展摊位费补贴一半,一年内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进一步规范银行以及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制度;强化对项目规划与实施、宣传广告、价格备案、工程质量的管理,规范开发经营行为。进一步完善优化相关职能部门和水、电、煤等和房地产业关系密切企业的工作流程,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房地产市场协调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完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 2016年9月18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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