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8-18 14:10:09
琼建金〔2016〕203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减轻企业负担,增加企业活力,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调整规范,不得超过12%。
二、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要严格控制在5%-12%范围内。新增缴存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现有缴存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按最低不低于5%的缴存比例,适当调低或调高现行缴存比例,并经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其中,调低后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现行缴存比例三个百分点以上,间隔时限不少于一年。
三、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最低不得低于2%,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原缴存比例并按原缴存比例补缴其降低的住房公积金。
四、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调低现行缴存比例和降低缴存比例及缓缴住房公积金,均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报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政策自本通知印发之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2016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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