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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地方不得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土地承包权

来源:互联网2016-08-09 16:38:05

8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秉承四大基本原则,分别是创新机制、扩大覆盖;精准施策、促进均衡;强化激励、推动落户;维护权益、消除顾虑。

《通知》公布了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十条财政措施,除了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以外,还提出要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中央财政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省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建立省(区、市)对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县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奖励资金统筹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

对于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的考虑和安排,财政部负责人回说:“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利于促进流入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但要在短期内使得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市民化,成本较高,财政压力很大。“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通知》提出,中央和省级财政要通过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适当分担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这是引导地方政府推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市民化、确保到2020年使1亿左右已进城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的重大举措,也是财政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机制创新。

按照《通知》要求,中央财政专门设置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进城落户以及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分配奖励资金,并适当考虑农业转移人口流动、城市规模等因素,向吸纳跨省(区、市)流动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西部中小城镇倾斜。省级政府也要参照中央做法,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统筹安排中央和本级奖励资金,引导市县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市民化。

在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同时,中央政府也重视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通知》第九条提出:“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创业投资。”

财政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不能采取硬性措施或“一刀切”要求,不是要进城落户农民放弃在农村的相关权益。”

纵观《通知》总结以下三点:

1、地方政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2、要通过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优先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3、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进城落户农民在城镇居住、投资、创业,促进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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