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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的通知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2016-06-07 11:26:24

琼府〔2016〕1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已经六届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五年行动计划

为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扎实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我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高标准建设美丽乡村,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高海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平,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等文件精神和中共海南省委六届九次全会关于建设美丽乡村的总体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结合起来,以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农业面源污染为重点,深入开展农村“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三大整治,大力推进农村“生态人居、生态经济、生态文化”三项建设,全面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促进农村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将全省打造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海南人民的幸福家园、中华民族的四季花园和中外游客的度假天堂。

(二)主要目标。

按照“规划引领、示范带动、全面推进、配套建设、突出特色、持续提升”的要求,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提高文明生态村建设水平,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总体实现以下目标。

——生态人居提升改善。村庄规划应充分尊重和吸收村民意见,内容应坚持简化、实用,指导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农村危房改造,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构建有乡村特色的人居环境。

——生态环境整洁优美。农村垃圾、污水以及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治理,村庄绿化美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环境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基本建立,农村生态环境干净整洁优美。

——生态经济加快发展。农村生态经济、服务业加快发展,生态农业、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业得到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新格局基本形成,农民经济收入持续增加,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快。

——生态文化不断进步。农民生态文明素质不断提高,农村传统特色文化得到有效发掘、保护和弘扬,勤劳致富、遵纪守法、崇德向善、健康文明的生活理念深入人心,农村安定祥和,农民安居乐业。2017年,各市县农村垃圾治理通过国家考核验收,全省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基本消除,建成不少于500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示范点;到2020年,农村居民住房、饮水、出行、卫生等基本生活生产条件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干净整洁、舒适美观、文明有序,建成不少于1000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示范点。建成一批乡村旅游特色民宿示范村和美丽乡村休闲旅游度假景区。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民为本。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防止大包大揽、大拆大建,节约集约用地,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变成农民广泛参与的群众活动。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农村经济基础、地形地貌等实际,充分考虑资源禀赋、乡土文化等差异,突出建设重点,挖掘文化内涵,展现各自特色。坚持生态优先。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切实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敬畏自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坚持协调发展。把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起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农村脱贫致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坚持统筹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工作以市县为主,属地管理,通盘考虑、整体推进。省直相关部门加强支持和指导,形成合力。

二、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农村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三大专项整治。按照“村容整洁环境美”的要求,突出重点、系统推进、健全机制,全面治理村庄道路、庭院、水体、田园等环境卫生,实现并保持村容村貌干净整洁。

一是深入开展“清洁家园”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农村陈年生活垃圾,完善村庄保洁制度,健全“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市县处理”的垃圾处理模式,探索区域共建共享的合作模式,促进农村垃圾就地减量和分类处理。到2017年,农村垃圾集中收集的村庄全域覆盖,按服务人口的2‰-3‰的标准配备专职或兼职保洁员,每个村庄配备至少一个垃圾收集箱,每个乡镇建有1个以上垃圾中转站或收集站,根据需要配备至少1辆以上垃圾转运车;到2020年,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19座,升级改造渗滤液处理设施14座,新增生活垃圾转运设施58座。

二是深入开展“清洁田园”专项整治。重点是清除田间地头农业生产废弃物、推进农业清洁生产、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在组织发动基层干部、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民群众进行集中清捡的同时,严格实行“谁污染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工作机制,到2017年基本清除农药、化肥包装物及农用塑料薄膜等生产废弃物,到2020年化肥、化学农药分别减量20%和30%,提升田园生态环境质量。

三是深入开展“清洁水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周边工业、生活、畜禽污染源,依法清除、取缔有污染影响的各类排污口和污染源。加强河道水体清淤治理,到2017年底,农村池塘、河道水体垃圾、污物全部清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统筹考虑分散处理、就近处理或集中处理等方式,推广生活污水湿地处理技术,到2020年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85%以上。合理确定村庄畜禽养殖区域和养殖规模,科学规划建设村庄养殖小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农村居民饮水安全。

(二)大力推进农村生态人居、生态经济、生态文化三大建设行动。

1.大力推进“生态人居”建设行动。按照“规划科学布局美”的要求,完善村庄建设规划,改造农村危房,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特色村庄建设,构建舒适的农村生态人居环境。

——加强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根据“多规合一”成果,加快编制市(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完善和提升村庄建设规划,提高村民参与度、知情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全面建立农村建房报建制度和风貌管控制度,引导村民选用特色民居建筑方案。加强违法整治,依法查处违规乱建行为。

——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到2018年基本完成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17.5万户农村D级危房改造。发挥农村危房改造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农房报建和风貌管控工作,建设绿色农房、绿色村庄。

——加强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从2016年开始,所有新建、改建的农村住宅均要配套建设带三格化粪池的卫生厕所;加快现有无卫生厕所住宅的改厕工作,到2020年,全省85%以上农户通过新建或改厕,完成家庭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加强农村道路、公共停车场、安全饮水、供电、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农村低碳社区建设,引导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完善提升农村道路系统和农村对外交通路网体系;到2020年,村主干道路应进出通畅,村庄道路铺装硬化率达到95%,客运通达率达到100%;村内道路以现有道路为基础,保留原始形态走向,就地取材加以完善。

——开展村庄绿化美化。按照花化美化、经济实效的原则开展好村庄绿化。村内结合庭院经济打造花园村庄,形成村内花果园、村边防风林、村外绿田洋的乡村田园风光格局。组织规模化种植名贵乡土树种,打造农村绿色银行。到2020年,平原、台地、丘陵、山地四种类型的村庄林木覆盖率分别达到45%、55%、65%、75%以上。

——加快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着力建好村“两委”活动场所和便民服务中心、农民培训中心、文化体育中心、卫生计生中心、综治调解中心、农家购物中心。有条件的地方要拓展幼儿园、社会综合服务管理工作站、金融服务网点等配套设施建设,形成公共服务与管理一体化的农村社区综合体。推进农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光纤宽带网络向农村延伸,加快4G网络全面覆盖。

2.大力推进“生态经济”建设行动。

按照“创业增收生活美”的要求,编制农村现代产业发展规划,加快海南品牌农业发展,推进产业集聚升级。在农村组织发展互联网+乡村旅游业、乡村生态加工商贸业等产业,促进农民创业就业,构建高效的农村生态产业体系。

——发展乡村生态农业。深入推进现代农业,推广种养结合等新型农作制度,大力发展热带高效农业,扩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突出培养具有海南特色的“名、特、优、新”产品,推进“一村一品”的生态农业。积极引进国内电商龙头企业布局海南农村市场,打造海南特色农产品电商品牌。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土地成片集中,提升农村土地规模效益。开展农民产业技能培训,培养科技致富带头人。

——发展乡村生态旅游业。加大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挖掘乡村旅游文化内涵,把特色产业风情小镇打造成独具特色魅力的旅游服务基地,把每个美丽乡村打造成旅游景点,把农户建筑作为一个文化小品来改造建设,形成“一村一品、一村一景、一村一韵”的乡村旅游景观。到2020年,力争乡村休闲旅游年接待游客1200万人次以上。

——发展乡村特色民宿业。依托我省独特的自然风光、生态环境和人文底蕴,以市场为导向,以文明生态村、美丽宜居村庄、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传统村落等为载体,优先在城市近郊、景区周边、文化遗存地,培育健康、人本、精致的乡村特色民宿。到2020年,集中培育600个以上乡村特色民宿村,创建200个以上乡村民宿型农家乐综合体。

3.大力推进“生态文化”建设行动。按照“乡风文明身心美”的要求,以提高农民群众生态文明素养、形成农村生态文明新风尚为目标,加强生态文明理念教育,形成科学、健康、文明、低碳的生产生活和行为方式,构建和谐的农村生态文化体系。

——培育特色文化村庄。充分挖掘和保护古村落、古民居、古建筑等农村物质文化,传承和保护农村民俗风情、历史沿革、典故传说、祖训家规等农村非物质文化;完善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民居名录,建立健全保护和监管机制;编制和实施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加强传统村落保护,村庄建设规划应有体现乡村传统建筑特色的专篇。

——开展文明素质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生态文明理念教育,提升农民文明素质,提高环境卫生治理意识。整合农村文化资源,开辟生态文明橱窗等生态文化阵地,运用村级文化教育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知识宣传、培训活动,形成农村生态文明新风尚。

——促进乡村社会和谐。积极推行以村党组织为核心和民主选举法制化、民主决策程序化、民主管理规范化、民主监督制度化为内容的农村“四化一核心”工作机制,建立村规民约,合理调节农村居民利益关系,有序引导农民合理诉求,有效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三)高标准抓好美丽乡村建设“千村示范工程”。开展美丽乡村建设“千村示范工程”,即:到2020年完成打造1000个美丽村庄示范村。按照《海南省美丽乡村建设标准》,突出生态环境、生态人居、地域文化、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等要素,加强分类指导,引导村庄根据自然禀赋、文化特点、发展水平,因地制宜推进产业发展型、生态保护型、城郊集约型、文化传承型、渔业开发型、环境整治型、休闲旅游型、高效农业型等类型村庄建设。对创建美丽乡村行动积极、目标明确、任务具体、措施有力,按标准开展创建的村庄,作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省财政通过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资金给予专项支持,其他旅游、农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生态环保、水务、林业、交通运输等部门涉及农村建设的资金也要按照“渠道不乱、捆绑使用、统筹安排、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要求给予集中支持。同时,用好惠农政策,创新投入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探索政府投入连片建设模式、企业投入景区带动模式、政企合作建设特色村庄模式、政企村合作经营发展模式等,凝聚多方力量,共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四)积极推进美丽乡村旅游示范区建设。发掘利用自然生态、环岛滨海、中部山地、地域文化、历史文化等优势资源,在全省打造“一圈、三纵、三横、多带”的美丽乡村旅游格局。重点推进以滨海海洋资源为依托的“美丽乡村环岛旅游圈”、以海南岛交通轴为主骨架的“三纵三横”(三纵即G223/G224/G225国道沿线;三横即沿文昌-定安-澄迈线;沿琼海、琼中、白沙、昌江线;沿陵水、保亭、五指山、乐东线)美丽乡村旅游带以及沿“三江三河”(即南渡江、昌化江、澜昌江、万泉河、太阳河、南圣河)两岸建设的美丽乡村旅游带。加强美丽乡村与各旅游区的互动,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旅游区打造美丽乡村旅游集群片区。通过连片乡村、城乡统筹、全岛一体发展的形式,构建美丽乡村旅游体系。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将其列入“十三五”时期重点工作加以推进。省政府将建立全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各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制定美丽乡村建设行动计划年度实施方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二)创新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加大对美丽乡村建设资金的投入与整合力度。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积极利用金融机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专项资金,形成多元化资金投入格局。鼓励不同经济成分和各类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经济项目开发,带动农民增收。

(三)强化村民参与。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行村内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实施机制,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事会等村民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全过程参与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深化干部包镇驻村、分级包片指导工作机制,发挥“第一书记”驻村帮扶作用,广泛组织群众参与。

(四)注重宣传教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改进创新宣传报道。省内各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对活动进行集中宣传报道,邀请中央驻琼新闻媒体对活动充分报道,推介先进典型,曝光落后案例,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美丽乡村建设活动的浓厚氛围。市县政府要利用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全方位宣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工作,提高农村居民文明素质和参与创建的积极性。

(五)建立长效机制。建立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三师”下乡自愿者服务制度,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深入农村,加强风貌建设技术服务。传承和发扬农村传统民居建造工艺。完善村庄道路、供排水、垃圾和污水处理、沼气、河道等公用设施的长效管护制度。制定《海南省美丽乡村评定考核办法》,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对达到美丽乡村建设标准的村庄给予命名授牌,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给予每个达标村庄不少于20万元的资金奖励,用于美丽乡村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对成绩突出的市县、乡镇政府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附件:1.重点任务责任分工表

      2.海南省“十三五”美丽乡村创建名录

 

重点任务责任分工表

单位

重点任务责任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牵头负责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建设标准、范围和技术规范。审定各市县“美丽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生态人居”建设工作,统筹协调补助资金,跟踪检查和指导各市县政府开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工作。

省委农办

负责全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宏观政策指导。

省精神文明办

负责组织实施“生态文化”建设工作,监督指导各市县宣传部门和各媒体开展“美丽乡村”建设专项活动的宣传、引导等工作,加强对农村居民的环境卫生和生态文明素质教育。

省发展改革委

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项目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打包项目,对口争取中央资金支持。指导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各市县改善农村人民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的各类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审批、备案工作,负责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省财政厅

根据美丽乡村建设计划,负责筹措安排和拨付省级财政资金,监督指导财政资金的规范使用,对各市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资金配套进行督促和指导,配合向中央争取相关资金支持等工作。

省农业厅

负责组织实施“清洁田园”专项治理和“生态经济”建设工作,指导村庄整合耕地资源,落实中央三农政策;引导农民科学种植,研究农产品销路等问题。合理确定村庄畜禽养殖区域和养殖规模,科学规划建设村庄养殖小区,推行粪污集中处理和资源综合利用。

省生态环保厅

负责组织实施“清洁水源”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管工作;指导市县环保部门开展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环评工作,筹措资金开展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负责监督指导对全省村庄生活污水的治理工作。

省水务厅

负责组织实施“清洁水源”专项治理中的乡村水体治理工作,结合农田水利建设,对农村河道进行综合整治,减少水中污染物的堆集,增强水体自净能力,达到净化水源目的。指导农村集中式引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划定、建设及污染防治、风险防控及应急等管理工作。

省林业厅

负责牵头实施“绿化宝岛”大行动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制定年度建设目标和资金安排方案;负责组织、指导做好村庄绿化苗木的培育、供应保障工作,负责加强对村域范围内天然林、生态林、水源涵养林等生态小区的划定和保护,防止乱砍滥伐,加强森林防火。负责监督指导林区垃圾的清扫清运保洁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

负责牵头实施乡村道路建设工作,制定年度建设目标和资金安排方案;指导、统筹推进村级道路(含通建制村沥青水泥路、村际联网道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及便民候车厅的项目规划及实施;指导开展道路硬化示范点工作,加强乡村道路的养护管理,为乡村道路运输提供服务。负责监督指导国道、省道、县道以及乡村道路沿线垃圾的清扫清运保洁工作。

省文化广电

出版体育厅

负责组织实施“生态文化”建设工作中的文化广电体育设施建设,监督指导开展农村传统文化、民俗文化的传承,创新发展乡村现代文化,推动农村经济社会文明进步。

省民宗委

负责监督指导民族地区村庄的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各项工作。

省教育厅

负责农村地区小学校园建设、师生饮水工程等配套建设和监督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学生生活安全、饮水安全和交通安全三大教育活动。负责组织开展对幼儿园、中小学学生的环境卫生与生态文明素质教育。

省国土资源厅

负责指导村庄整合村庄土地资源,保障绿化用地;对涉及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的各类用地提供用地审批;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登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示范点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

负责指导和验收全省美丽乡村公共卫生项目、农村改厕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指导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建设,做好减少肠道传染病传播与流行的宣传工作。

省旅游委

负责组织实施“生态经济”建设中的乡村旅游发展工作,负责指导重点旅游景区周边和主要旅游线路沿线的特色村庄发展乡村旅游经济。

省民政厅

负责监督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指导建立村规民约,完善村民自治体系。

省扶贫办

负责协调扶贫村村庄绿化和道路硬化专项活动示范点的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检查指导等工作。

省科技厅

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并做好相关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省审计厅

依法对全省美丽乡村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组织实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本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省有关部门的职责确定。

乡镇政府

(街道办、农场

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单位协助村民编制村庄规划,本区域“美丽乡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行政村委会

(居委会、连队)

负责组建村民理事会,制定村规民约,提出村庄规划建设发展思路和需求,组织本村“美丽乡村”建设实施,引导群众通过投工投劳等形式参与“美丽乡村”建设和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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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新农村新牧区建设2016年八项实事工程安排计划的通知 

2016陕西省关于加快全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意见

2016年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新一轮现代农业林业畜牧业重点县建设的意见

2016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村庄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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