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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来源:湖北省林业厅2016-08-01 10:46:07

为切实加强造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确保造林绿化的质量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林业厅

2015年12月28日

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林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申请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造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低效林改造、中幼林抚育等工作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是指单位的能力和条件,包括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机械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造林绿化业绩等。

第三条  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拥有专业技术人员、机械设备、造林绿化业绩和净资产等条件,经审查合格,取得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认定的范围内从事造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全省通用。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认证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标准及施工范围

第五条  本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其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2、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

3、在岗职工(含聘用期2年以上的聘用制职工,下同)60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2人,中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高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4、拥有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挖掘机、推土车等造林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20000亩以上,最近连续3年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8%以上;

6、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7、最近5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二)乙级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2、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

3、在岗职工30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中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高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4、拥有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挖掘机等造林绿化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10000亩以上,最近连续2年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5%以上;

6、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7、最近3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三)丙级

1、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2、净资产不低于100万元;

3、施工单位现有在岗职工15人以上,其中:初级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4、拥有小型运输苗木的车辆、运水车和必备的造林绿化机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和各项工作规章制度,累计完成造林绿化工程施工面积5000亩以上,最近连续2年造林工程施工质量合格率均在90%以上;

6、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林业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7、最近2年未发生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事故。

第六条  各资质等级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范围:

(一)甲级资质的单位可承包各种规模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

(二)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包10000亩以下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

(三)丙级资质的单位可承包5000亩以下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

第三章  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向资质核定单位递交申请材料。资质申请材料包括:

(一)申报单位和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含县级)出具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申报文件;

(二)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申报表(见附表1);

(三)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要有与造林绿化工作相关的业务范围;

(四)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任命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明细表(附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等复印件,近三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原件和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见附表2);

(六)施工人员明细表(附技术工人等级证书复印件)(见附表3);

(七)上一年度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资产证明;

(八)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章制度;

(九)业绩证明(附施工合同、验收单和奖励证明等复印件)。

第四章  审核审批

第八条  未取得施工资质的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可持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等级的《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第九条  新组建的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过去确已从事多年造林绿化工作,须凭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材料(附施工合同、验收单和奖励证明等复印件)方可申请造林绿化施工资质。

第十条  外省(区、市)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在我省从事造林绿化工作的,须在参与造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前30日内到我省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地《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复印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要有与造林绿化工作相关的业务范围;

(三)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任命书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资产证明。

外省(区、市)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比照我省第五条所列条件认定其资质后,方可在认定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造林绿化工作。

第五章  资质核定、升级

第十一条  凡取得《湖北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接受资质认定部门的核定。甲级资质每5年核定一次,乙级资质每3年核定一次,丙级资质每2年核定一次。对不符合其资质条件或者违法违规经营的单位,由资质认定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在进行资质核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施工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和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湖北省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核定申请表(见附表4);

(三)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工作业绩情况总结、检查验收资料和相关人员变动的有效资料。

第十二条  资质核定时间为资质证书有效期终止日之前30日内进行。具有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不参加核定的,视为不合格,由原资质认定部门注销资质证书,且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

第十三条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从乙级升为甲级,须取得乙级施工资质3年以上,同时具备第五条甲级资质的相关条件。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从丙级升为乙级,须取得丙级施工资质2年以上,同时具备第五条乙级资质的相关条件。

造林绿化施工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施工单位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和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上一年度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资产证明;

(三)资质有效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施工工程合同及质量验收资料。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造林绿化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遗失资质证书的,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资质认定部门补领。

第十五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30日内,向原资质认定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如变更名称、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资质认定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时,应在30日内到原资质认定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

第十七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其资质,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资质认定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作出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监督不力,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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