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6-07-27 15:14:47
夫妻俩结婚生子后因感情不和离婚,女子随后改嫁他人但户口一直未迁出前夫家中,而离婚前一周,前夫家庭刚刚承包了村中的3.5亩土地用于家庭经营,女子是该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之一。两人离婚6年后,该家庭承包土地被征用,而离婚改嫁的女子该不该获得村里的土地补偿款,《今日开庭》为您讲述村民如何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离婚改嫁土地补偿款是否能拿
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海口市美兰区演丰镇塔市村委会大园村村民张亮登记结婚,1993年12月生育一名男孩。1998年1月1日,大园村与冯花的 家婆林桂娃签订承包合同,将3.5亩土地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给林桂娃,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冯花是该承包方土地承包 经营权共有人之一。但是,该承包合同签订才一周,同年1月7日,冯花与张亮因感情不和选择了离婚。2000年1月12日,冯花与澄迈县老城镇马村社区居委会的马家秋登记结婚,但户口仍留在大园村未迁出。
2014年7月,大园村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同年8月4日大园村按照村里通过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向该村农业户口成员每人发放征地补偿款31000元,而以冯花已出嫁为由拒绝分配。
改嫁女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冯花出具《证明书》证明自己从大园村出嫁后,在现任丈夫处未参加土地承包,未获得土地征用补偿款之待遇。冯花认为大园村侵犯了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遂将案诉至法院,向大园村索要征地补偿款31000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冯花于1992年3月28日与村民张亮登记结婚,并将户口迁入大园村,参加村里土地承包,取得了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两人离婚且冯花改 嫁,但从未将户口迁出,在嫁入地没有承包地,未分配到征地补偿款。应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大园村拒绝向冯花发放土地补偿 款,侵犯了冯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大园村向冯花支付征地补偿款31000元。
大园村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海口中院上诉称: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的规 定,冯花已经不在大园村居住生活,且已经不以大园村的土地为赖以生存的保障,而是常年居住生活在其现任夫家,从未参与大园村的集体生活以及行使成员权利和 履行成员义务,因而,冯花不应再享受大园村的补偿款。
注:
海口中院认为冯花仍具有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享有与大园村其他成员同等的权益。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仍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获得相应征地补偿款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第5条第(1)款规定:农村妇女婚后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其离婚、丧偶后回到原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第5条第(2)款规定:农村妇女离婚,丧偶后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但其在嫁入的集体经济组织未分配到承包地也未分配到土地补偿费的,应当认定其具有原夫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本案中冯花虽然改 嫁他村,但户口未迁出,也未在现任丈夫村中享有其他土地补偿款等待遇,所以仍然具有大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大园村应向冯花支付征地补偿款3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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