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费是国家为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地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是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经济权益、保护农民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发展稳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那么农村征地补偿款如何分配?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款怎么处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原则,2005年农业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指导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05〕1号),提出:
1、2005年以后新增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分配,2004年以前的土地补偿费,没有分配的,仍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个人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