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2016-07-26 08:51:07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黔府发〔2016〕1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健全现代农村商业银行体系,充分发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脱贫攻坚、同步小康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三农”、中小微企业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现就加快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建立现代农村商业银行为契机,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改革发展的统筹领导,因地制宜,广泛运用政府、市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三个资源,着力完善股权结构和体制机制,着力增强服务能力和优化发展环境,全面加快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步伐,全力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加快发展,持续提升金融服务经济发展水平,真正把农村商业银行办成管理严、服务优、信誉好、可持续的“百姓银行”,为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全省县级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加快推动。
——坚持“三个不变”。坚持县域行社法人地位不变、服务“三农”和中小微企业的经营方向不变、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完整性不变。
——坚持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构建以资本为纽带、以股权为联结、以规则为约束的运行机制,积极打造产权关系清晰、股权结构合理、治理结构完善的现代农村商业银行。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将改制组建工作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扎实推进、规范操作,彻底化解改制机构的风险,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确保改制工作质量。
二、加快股份制改造,增强发展活力
(三)加快改制步伐。以股份制改革为方向,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组建。采取“统筹谋划、整体推进、一社一策、分类实施”策略,各县(市、区、特区)要认真制定符合实际的工作推进方案,力争2017年底前将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积极争取政策,选择稳妥方式,推进贵安新区农村商业银行组建工作。
(四)优化股权结构。在保障原有股东、农民股东权益基础上,按照“本土化、涉农化、多元化”原则,始终体现服务“三农”的特色属性,防止股权非农化倾向,构建“农民股东+优质法人股东+其他自然人股东”的股权结构模式。区别县域经济发展类型,实行“一行(社)一策”,合理设定各类性质、不同来源的股本构成比重。已开业的农村商业银行也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科学制订优化股权结构工作规划,积极运用增资扩股、上市融资等方式,确保3年内进一步优化本行股权结构。
(五)积极引入法人股东。支持在黔优质国有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充分发挥优质国有企业作用,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股权改造,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逐步提高国有股占比,引导国有资本向“三农”汇集。积极引导涉农企业入股,定向吸收一定数量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优质涉农企业股东。支持资本充足、风险管控好、符合监管准入条件的农村商业银行参股省内改制困难的农村信用社。
(六)大力吸纳农户股东。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广泛吸纳农民入股,创新农户入股方式,鼓励吸收种养大户、农村工商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入股,既让原有农户股东留得下,又让新农户股东进得来,让更多农民成为股东并享受改革发展红利;积极探索农民股权委托代理方式,以村为单位设立农民股权代持组织,受托代理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义务。
(七)创新参股方式。优先选择治理结构健全、经营管理规范、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入股;加强与农村“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的对接融合,探索农村“三变”新方式。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探索财政扶贫专项资金量化到户,参股县域法人行社的有效方式,引导农户在自愿前提下将此类资金入股农村信用社,为资金变股金提供可行通道。
(八)促进股权交易流转。依托贵州省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搭建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托管和交易平台,促进股权规范有序流转;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积极运用规范转让、增资扩股、定向募集等方式,以当地国有企业、优质民营企业和农民股东为主要受让方,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
三、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普惠金融水平
(九)加大支农支小金融服务力度。强化法人行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大幅增加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持续推进农村信用工程建设,提高“三农”贷款、中小微企业贷款金额和占比,实现当地存款用于当地贷款投放达到80%以上。做实做精“特惠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提高农户贷款获得率和覆盖面。在利率覆盖风险的前提下,降低“三农”、中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让农户和中小微企业有更多获得感。
(十)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信用市(州)”创建活动。建立信用评级与信用贷款额度关联机制,农民股东享受入股分红与贷款利率优惠的“双向普惠”机制,“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约束机制。大力开展“金融夜校”等宣传活动,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和金融产品的宣传,提高农民金融知识水平,增强信用观念。
(十一)推动金融支持“三变”改革。加大金融支持“三变”创新力度,支持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水域滩涂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抵质押贷款,持续增加“三变”改革的信贷投放量和覆盖面。
(十二)加大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树立供给侧改革意识,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法人行社要主动适应农村金融市场需求,加大金融产品研发投入,支持“黔农云”平台建设,鼓励“互联网+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开发和推广运用具有支农支小特色的金融产品和工具。
(十三)改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持续增强农村基层网点建设,不断强化“贵州农信村村通”服务功能,着力提高金融服务便利度;积极拓展银行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移动支付、自助终端(ATM、POS)等金融业务,加快推广运用新型支付业务等现代金融工具。
(十四)加强银保业务合作。加强与各级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基金或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推广运用灵活有效的担保方式,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负担与补偿机制。鼓励法人行社适当参股各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主动加强与保险机构的业务合作,支持“银行+保险”金融服务创新,形成银行、保险、农户“三赢”的良好合作机制。
(十五)努力降低营运成本。省联社要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资产负债业务结构,引导法人行社转变单纯追逐利润的经营观点,充分利用科技信息手段,大力发展电子银行业务,提高传统柜台业务替代率,增强营业网点服务功能,提高员工业务素质,有效压缩人力资源成本,在利率覆盖风险的前提下,科学合理确定金融业务价格水平。
四、建立完善制度,加强风险防控
(十六)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法人行社要建立完善股东(社员)大会、董(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管理架构。科学设置董(理)事会成员结构,保持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含独立董事)的合理比例,严格独立董事聘任程序。充分发挥董(理)事会决策、监事会监督、经营层经营管理的作用,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分工科学、制约合理、运转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十七)省联社继续发挥好职能作用。省联社要积极履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职能,按照“淡出行政管理,强化服务职能”要求,精简人员,压缩管理费用,减轻基层负担。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法人行社改革、发展和风险防控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推动进一步规范完善法人行社高管评聘、薪酬、用工等管理制度。
(十八)加强风控制度建设。实行风险防控法人负责制,落实“三会一层”分层责任追究制度。推动法人行社完善风险防控制度体系,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涵盖主要风险类别的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关键业务流程有完备的风险防控措施。督促法人行社提足贷款损失准备,增强抗风险能力。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及监督评价机制,强化“三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三铁”(铁账本、铁算盘、铁规章)意识,促进员工严格遵循监管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审计监督,提高审计频率,实现审计全覆盖,落实重点岗位人员定期轮岗制度,严防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十九)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善董(理)事、监事知情权保障制度。法人行社要定期披露财务报告、风险管理、法人治理结构等情况,确保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问题的,省联社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
五、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支持行社自主经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不得干预辖内法人行社高管任免、用人用工、股东选择、经营决策、内部管理等,不得以施加压力等方式影响法人行社的信贷决策和经营行为。对因行政干预酿成金融机构风险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一)促进公平竞争。在遵循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各级人民政府要清理取消歧视性政策规定,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涉农资金资源配置方式,引导涉农资金向支农金融贡献度大的金融机构归集。
(二十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中央财政对农村金融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做好法人行社“营改增”政策指导,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支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帮助化解不良贷款,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推动加快农村信用社改制农村商业银行进程。
(二十三)实施差别金融监管。积极支持法人行社在经营符合宏观审慎要求、满足监管指标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多存多贷。用好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扶贫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增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能力。
(二十四)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以诚信贵州建设和开展金融生态环境测评为抓手,进一步巩固和优化农村信用环境;进一步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健全地方金融主管部门与人民银行、银监、财政、司法、公安、审计、宣传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强化分工协作,切实防控风险,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二十五)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银监局、省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推动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涉及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设立领导小组,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推进机制,着力解决不良贷款清收及处置、小股东权益维护、固定资产确权办证等难点问题,实行“责任清单、目标台账”管理,按月督查工作进度。
(二十六)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改革工作,人行、银监等部门要用足用活监管政策,加强同步指导;财税部门要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商及消防等部门要切实做好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落实改革政策,密切关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防出现政策偏差;省联社要发挥改革主体作用,制定“一社一策”改制方案,加强督促落实和跟踪指导,帮助解决改制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发挥好科技支撑、产品研发、员工培训、资金融通和清算结算、审计稽核等职能,充分调动系统员工积极性,确保改革发展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十七)严肃改革纪律。切实加强纪律约束,改制期间实行“三个严禁”,即各县(市、区、特区)农村信用社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干,严禁突击花钱、滥发钱物,严禁突击审贷、突击放贷,特别要加强大额贷款的风险管理。凡违反“三个严禁”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十八)确保平稳有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细化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有序实施,平稳过渡。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正面宣传,积极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确保队伍稳定,确保各项业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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