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崇左市人民政府2016-07-25 10:55:02
关于印发崇左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扶持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崇政办发(2016)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崇左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扶持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7日
崇左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扶持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意见》(桂政发〔2015〕6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125号),加快发展我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扩大生产和营销规模,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本着扶优、扶强、鼓励发展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依法注册成立、按章程规范运作,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社会化服务,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各类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并按章程规范运作(该项为农民合作社);
(二)糖料蔗“双高”基地建设农民合作社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除新注册家庭农场外),且未被工商部门列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有明确的生产经营业务且生产经营活动持续、正常开展;
(四)按照规定设立会计账簿并规范核算,生产经营活动及收支情况能够全面、真实、清晰反映;(该项为农民合作社)
(五)生产加工的农产品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近2年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被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不良纪录;
(六)对获得的政府补助资金能够规范使用,没有严重违规使用和浪费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
(七)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节能减排要求。
第四条 规模条件
(一)农民合作社
1.从事“双高”糖料蔗基地建设甘蔗种植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3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500亩以上。优先支持糖料蔗“双高”基地建设达到“四统一”(即统一整地、统一耕种、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2.从事肉牛肉羊养殖业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14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5万元以上,养殖销售额140万元以上。
3.专业技术类农民合作社。产品通过1个以上省级知识产权审定、国家专利、国家级知识产权审定。
4.产品认证类农民合作社。获得1个以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
5.其他类农民合作社
(1)从事主要粮食作物(水稻、玉米)种植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20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7万元以上,当年单季种植面积200亩以上。
(2)从事其他种植类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35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20万元以上,种植面积160亩以上。
(3)从事林业经营(包括植树造林、树苗花卉、森林管理,及林下种植、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林下旅游等林下经济)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11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4万元以上,种植面积或利用林地面积(林下经济)120亩以上。
(4)从事养殖业(包括特色养殖和林下养殖)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14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5万元以上,养殖销售额140万元以上。
(5)从事以提供社会化服务为主要业务的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7户以上、成员出资总额14万元以上、经营收入16万元以上,服务对象40户以上或单次服务面积320亩以上。
(6)从事单一提供销售服务的农民合作社。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
(二)家庭农场
1.从事糖料蔗“双高”基地类家庭农场。经营面积200亩以上,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经营权应保持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 5 年以上。
2.从事肉牛肉羊养殖类家庭农场。肉牛家庭农场存栏奶牛 50 头以上,年产值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年出栏肉牛50头以上,年产值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肉羊家庭农场年出栏肉羊 300 只以上,年产值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3.专业技术类家庭农场。产品通过1个以上省级知识产权审定、获得国家专利、国家级知识产权审定。
4.产品认证类家庭农场。获得1个以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绿色产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
5.其他类家庭农场
(1)从事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自有承包土地为主,耕地面积在 50亩以上,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的,经营权应保持相对稳定,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 5 年以上。
(2)从事造林、营林(包括利用林地从事林业种养业)等涉林经营活动为主的家庭农场。经营林地面积达150亩以上,林地承包或流转年限在15 年以上。
(3)从事经营畜禽水产类的家庭农场。规模要求符合以下标准之一:存栏母猪50头以上;年出栏肉猪 500 头以上;年出栏肉兔5000只以上;存笼蛋鸡1万羽以上;年出栏肉禽(鸡鸭鹅)1万羽以上;标准鱼塘 20 亩以上,养鱼年产量1万公斤以上。
(4)从事其他特色养殖类的家庭农场。年产值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5)从事种养加工综合类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年出栏(产量)可适当放宽,综合认定。既要有一定的经营规模,更要符合家庭农场的其他基本特征,注重效率、效益和总收入。年收入原则上应在20万元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从事边贸业的农民合作社;
(二)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奖励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三)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五年内不得奖励。
第六条 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只能在对应奖励级别申报奖励一次;
(二)同时符合奖励标准的,可同时申请奖励。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方式
第七条 县级审核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各行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在规定时间内自愿向所在地的县级相应农(林、水)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农(林、水)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收集形成部门初审意见后,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农机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税务、工商等部门意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推荐名单报市农业局。
第八条 市级评定程序
(一)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农机等部门和单位,对各县(市、区)报送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报名单、材料和推荐意见进行审查,提出评定意见。
(二)确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名单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有异议的,由所属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联合发文公布获得奖励名单。
第九条 奖励方式
对经认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采取直接补助方式奖励。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奖励标准应根据申报主体的生产规模、专业技术、产品认证等因素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农民合作社奖励
1.甘蔗“双高”基地农民合作社。从事“双高”基地建设,实行“四统一”农民合作社:种植面积500亩(含500亩)至1000亩,奖励5万元;种植面积1000亩(含1000亩)至2000亩,奖励10万元;种植面积2000亩(含2000亩)至3000亩,奖励15万元;④种植面积3000亩(含3000亩)至4000亩,奖励20万元;⑤种植面积4000亩(含4000亩)至5000亩,奖励30万元;⑥种植面积5000亩(含5000亩)以上,奖励40万元。
2.肉牛肉羊养养殖类农民合作社。从事肉牛肉羊养养殖被评为市级示范社的每个奖励10万元。
3.专业技术类农民合作社。从2016年起,产品通过省级知识产权审定的农民合作社,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专利或通过国家级知识产权审定的农民合作社,奖励10万元。
4.产品认证类农民合作社。从2016年起,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农民合作社,奖励1万元;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农民合作社,奖励2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农民合作社,奖励3万元。
5.其他类农民合作社。被评为市级示范社的的每个奖励5万元。
(二)家庭农场奖励
1.新注册家庭农场。从2016年起,新注册家庭农场每个奖励5000元。
2.甘蔗“双高”基地家庭农场。从事甘蔗“双高”基地建设,达到“四化”(经营规模化、种植良种化、生产机械化、水利现代化)标准,面积200亩以上,每个奖励3万元。
3.肉牛肉羊养养殖类家庭农场。评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肉牛肉羊养殖类家庭农场,每个奖励5万元。
4.专业技术类家庭农场。从2016年起,产品通过省级知识产权审定的家庭农场,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专利或通过国家级知识产权审定的家庭农场,奖励10万元。
5.产品认证类家庭农场。从2016年起,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家庭农场,奖励1万元;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家庭农场,奖励2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家庭农场,奖励3万元。
6.其他类农场。被评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每个奖励3万元。
第五章 奖励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年奖励不超过1200万元;奖励资金由财政安排。
第十二条 扶持奖励资金由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用于加强自身发展能力建设相关的各项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二)提供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服务;
(三)组织标准化生产;
(四)农产品初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五)“三品一标”认证、品牌培育、市场营销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六)推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创新发展;
(七)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获得扶持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应当按国家有关管理办法规定和本办法要求使用奖励资金,全部用于自身发展能力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农民合作社具体开支范围、内容和标准应当召开成员大会讨论并获得通过,补助资金不得直接量化分配给合作组织成员个人,但财政补助农民合作组织形成的资产和由农民合作社承担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农民合作社依法占有和使用,并平均量化到农民合作组织成员账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对扶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也不得擅自改变扶持对象和方式,因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原因导致扶持资金无法拨付或产生结余的,由市财政收回。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骗取扶持奖励资金或违反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市财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追回奖励扶持资金,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认定奖励主体上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内。
第二十条 本法由崇左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转自:http://czgxw.gov.cn/xxgk/jcxxgk/zcwj/gfxwj/sbjzfwj/201607/t20160713_568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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