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互联网2015-12-09 15:27:5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农民组织化程度,及加快推进我市家庭农场发展壮大,根据省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拨付2015年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农〔2015〕11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建设储备项目工作。请各镇(街道)积极做好项目调查摸底和组织申报工作,2015年11月20日前,落实项目申报单位(主体),将项目申报简表等材料报市农业林业局;经市农业林业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项目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考评,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确定为储备项目后,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推荐项目和相关材料,同时通过温岭市农业林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填报标准文体。
项目申报及资金管理依据《浙江省农林渔业经营与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55号)和《温岭市现代农业林业发展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温农林发〔2015〕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项目扶持条件和范围
各地应择优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或者家庭农场进行扶持。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工商登记满2年以上;入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出资比例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要求;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产权清晰,管理民主,参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工商注册登记1年以上;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带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有效为成员提供服务,并开展全产业链、全要素型服务;按照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参加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
(三)家庭农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照《浙江省家庭农场登记暂行办法》登记;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基本符合家庭经营要求,有资质、有技能、有规模、有设施、有规范、有效益;从事米袋子、菜篮子产业优先,特别是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优先考虑。
二、资金扶持环节
(一)农业服务设施建设。支持农(林、渔)产品(以下简称“农产品”)生产加工、整理、储存、保鲜、运销和检测等服务设施购置,包括服务设施建设中发生的贷款贴息。
(二)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支持无公害生产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认证和创建等。
(三)市场营销服务。支持构建市场营销网络、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等促进生产与市场对接的项目,包括进超市、设立销售点和展示展销点等。
(四)技术推广、培训和信息服务。支持为合作社成员和农户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包括聘请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服务等。
(五)农业贷款担保和资金互助服务。支持合作社为成员提供贷款担保和资金互助服务,包括成立担保金、互助金和为社员贷款提供利率补贴等。
温岭市农业林业局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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