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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7-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

来源: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7-09-19 09:46:12

日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和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印发本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里面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做出了新的调整,下面我们具体来了解下。

国内渔船油价补贴

1、补贴条件

申请国内渔船渔业生产成本综合(油价)补贴的渔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1)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内陆捕捞机动渔船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

(2)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内陆捕捞渔船控制在本市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内,并纳入市级数据库管理(相关控制范围由市农委根据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及本市2008年内陆渔船普查情况另行制定)。

(3)养殖渔民(渔业专业合作社、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2、补贴标准

(1)本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生产成本综合(油价)补贴标准,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上限标准执行。其中对船长小于12米的国内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按照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补贴标准执行。

(2)2015年-2019年生产成本补贴标准的核定,国内捕捞渔船以2014年底全国和市级数据库中认定的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等数据为参考依据,分档核定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标准。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指《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船长、双控功率或主机功率较小值、主作业类型及主作业方式为准。

注意,凡在标准核定以后,变更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的,补贴资金增加的不予调整、补贴资金下降的按农业部补贴标准重新核定。淘汰旧船更新改造或更新建造渔船的按补贴标准重新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大中型海洋渔船按实际作业时间据实发放,小型海洋渔船和内陆渔船据实按月发放。

(3)自2018年起,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一律不予补贴。

2015年至2017年,在此类渔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年度起(指自然年度,即在当年度任一月份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即当年度全年油价补贴按老旧渔船标准核发),补贴标准按照同档次一般渔船2015年度补贴标准为基数,自2015年起每年递减25%,即按渔船实际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年度起按照(2018-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年份<早于2015年度的按2015计算>)×0.25×(同档次一般渔船2015年标准)标准发放补贴,往后每年递减25%,直至2018年取消补贴。

捕捞渔船报废拆解和人工鱼礁建设补助

本市通过油价补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对持有合法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渔船报废拆解予以资金扶持,并对相关工作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同时通过油价补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扶持。

其中,海洋捕捞渔船需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内陆渔船需纳入市级数据库管理,优先支持压减老旧渔船、木质渔船。

以上渔船实行定点拆解或改造后用作人工鱼礁。本市渔船报废拆解补助标准及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市财政在油价补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标准基础上予以一定比例配套补助,补助比例上限为中央补助标准的60%,内陆捕捞渔船报废拆解补助上限为同期海洋捕捞渔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标准。市农委将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本市捕捞渔船减船拆解实际,动态调整以上补贴标准。

标准化渔船更新建造补助

1、补助标准

本市对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继续实行定额补贴,由市级财政对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近海桁杆拖网渔船定额补贴60万元/艘,对沿海定置张网渔船定额补贴15万元/艘。

2、补助条件

(1)更新对象应为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本市合法渔船。

(2)申请人应为本市渔业专业合作社内本市户籍成员。

3、补助对象

(1)老、旧、木质渔船。

(2)安全、节能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

(3)双船底拖网、帆张网和三角虎网等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作业方式渔船。

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本市通过油价补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油价补贴中央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对相关区县地方政府、相关渔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的渔港和渔船集中停泊点标准化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予以资金扶持。

1、其中对中央投资并已经竣工验收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建设项目农业部公布的《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确定的中心渔港、一级渔港、沿海二级渔港、内陆渔港、避风锚地的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在农业部、财政部切块下达的油价补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根据全市当年度工作情况,参照农业部制定的补助标准予以先建后补。

2、对各区县或有关运营单位开展的其他渔港或渔船停泊点的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由油价补贴中央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在相关工作完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后予以适当奖补,奖补上限参考农业部制定的补助标准,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工作实际予以适当调整。对本市渔用航标维修与养护,包括灯塔、灯桩、浮标等建设与维修所需资金由市农委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补助

本市通过油价补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油价补贴中央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对捕捞渔船配备或升级改造通导与安全装备予以定额补贴。

其中:

1、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贴12米以上(含)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不超过1.4万元/艘;

2、12米以下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不超过0.4万元/艘;

3、油价补贴中央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配套补贴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不超过2万元/艘;

4、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不超过1万元/艘;

5、长江水域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中央一般转移支付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2万元/艘;

6、其他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中央一般转移支付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0.4万元/艘。

有关补贴设备范围和单件设备补贴比例标准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补贴资金按照各区县设备实际安装情况予以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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