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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襄阳市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中国襄阳2016-08-10 13:50:49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6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形势下的农民工服务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20万人,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以上,农民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引导约5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一)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大力开展“春潮行动”、“雨露计划”等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加强培训资金监管,引入就业培训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促进培训质量提升。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岗位技能培训的主体责任。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联合公共培训机构建设农民工实训基地,各地至少建立1个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加快发展面向农村新成长劳动力的职业教育。实施打造“中国技工之乡”计划。加大职业教育资源整合力度,集中力量办好一批涉农类专业。组织开展城市对农村职成教育的对口支持,动员相关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以技术、人才、项目、资金、设备等方式支持农村职业院校建设。(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

(三)积极推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春风行动”、“返乡行动”,打造一批具有襄阳特色的劳务品牌。做好被征地农民和南河流域等特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龙头企业,多渠道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通过建立县级电子商务营运中心、开发建设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设立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等方式,支持农民工网上创业。扶持农家乐、家庭农场创业项目,实施农村青年电商培育工程和巾帼电商创业行动。搭建“就业一点通”、“襄阳职工”微信等服务平台,为农民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零距离”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文体新广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三、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规范农民工用工管理。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落实企业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帐,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建立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制度,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建立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将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工作,落实养老保险补偿资金。督促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把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安监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国资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工商局、人行襄阳市中心支行、市司法局、市总工会负责)

(五)保障农民工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障农民工土地权益。积极推动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联网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健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多种有效实现形式,保障农民工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委、市国土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六)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加大日常巡查力度,推进举报投诉联动平台建设,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建立异地维权沟通协作和异地法律援助协作机制,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加强企业内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健全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畅通农民工劳动报酬和工伤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四、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公共服务

(七)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所有常住人口,确保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等基本权利。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农民工家庭或农民工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房管局、市文体新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负责)

(八)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落实《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襄政发〔2015〕14号)要求,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基本放开市中心区落户限制。进一步完善居住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农民工的各项公共权益。(市公安局负责)

(九)切实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统筹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为农民工子女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学提供便捷服务,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对在公益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接受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支持经费。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等政策。(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地全面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重大疾病防治。将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和保障及供应体系。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加强城中村、棚户区、农民工聚居地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市房管局、市建委、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负责)

 

五、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十二)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加强农民工的党组织建设,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健全城乡一体、输入地党组织为主、输出地党组织配合的农民工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制度。推选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十三)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组织开展文化志愿服务系列活动。激励和引导文化经营企业和文艺工作者创作和生产农民工喜闻乐见的文艺作品,开展“农民工日”、“襄青相爱农村青年联谊会”等各种文化活动,为广大农民工提供相互交流和学习的平台,鼓励和吸引农民工利用城市广场、公园开展歌舞、健身等文体活动。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为农民工提供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服务。(市文体新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四)开展关爱农村留守人员服务活动。为留守儿童提供安全管护、亲情沟通、孝敬教育、心理援助、帮扶活动等服务,援建希望小学、希望厨房和希望电话屋,开展“大手拉小手,圆梦微心愿”等相关活动。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加大对贫困家庭妇女“两癌”救助力度。加强农村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与规范管理,保障和改善留守老人特别是“空巢老人”的服务及生活状况。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人员的安全。(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关工委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成立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要建立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及时掌握农民工规模、流向等动态信息。多渠道筹措经费,加大对农民工工作的资金投入。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对为农民工服务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察。(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六)营造社会氛围。组织引导新闻媒体运用多种方式,加强政策阐释解读,积极宣传农民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农民工先进典型。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为农民工服务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016年7月28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襄阳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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