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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及发展要求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2016-07-21 09:38:55

近年来,重庆市大力推进农业综合开发,以现代特色效益农业为核心的农业现代化,并依托地方特色资源,结合丘陵山区实际,着力推进柑橘、生态渔业、草食牲畜、茶叶、榨菜、中药材、调味品等七大特色产业的全产业链建设。数据显示,这七大特色产业在2015年实现全产业链综合产值近900亿元。以下是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及发展要求: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一、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七大特色”产业链建设

“七大特色产业链建设是重庆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抓手。”重庆市委农工委书记、市农委主任路伟介绍说,“十三五”期间,重庆市将围绕深化拓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农业结构,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增收为目标,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大力调减低效作物种植面积,主攻七大特色产业链建设,力争到2020年每个特色产业链培育2至3家加工龙头企业,综合产值达到1500亿元以上。

据了解,重庆市现已发展柑橘297万亩,其中晚熟品种100万亩,鲜果上市期延长到10个月,目前正重点优化产业和品种结构,发展晚熟柑橘和橙汁加工。

同时,重庆持续多年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库区水质明显改善,三峡库区生态渔场建设也取得积极进展,成功打造了“三峡生态鱼”品牌,带动库区10万渔民增收,今后将把生态渔业建设拓展到冷水鱼养殖、池塘健康养殖和稻田养殖,打造生态渔业产业链。

依托秦巴山、武陵山丰富的草地和秸秆资源,重庆已形成了年出栏肉牛64万头、羊250万只的规模,并加快推进澳洲肉牛进口项目,构建“进口育牛”“种草养畜”两个循环,在南方地区打造草食牲畜优势产区。

此外,重庆还着力发展榨菜、中药材、茶叶和以“重庆火锅底料”为代表的调味品产业链,推进特色产业区域化、差异化发展。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二、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发展要求

一是立足“综合”下功夫。要将1000万亩高标准农田、1000万亩标准化产业基地建设,与七大特色产业链建设相配套、与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培育相结合、与一二三产业融合相衔接,发挥农业综合开发的效益。

二是紧扣“生态”做文章。要按照深化拓展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各区域综合开发重点,在都市功能拓展区和城市发展新区,大力推行设施农业、立体农业、循环农业等开发模式。在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大力实施生态综合治理,先保水土、再提地力,实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三是围绕“创新”建机制。积极创新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引导机制,发挥项目资金杠杆作用,推动农业综合开发形成“政府搭台、各方唱戏”的格局。积极创新农业综合开发助推脱贫攻坚的机制,为贫困农户脱贫增收、持续增收创造条件、提供支撑。

三、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渝农综发〔2012〕1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全面提升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国农办〔2011〕17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各区县(自治县)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和实施的项目进行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综办)、重庆市财政局负责对各区县(自治县)的县级管理工作及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方法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规章制度;

(二)年度项目验收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及资金决算等会计资料;

(三)年度项目验收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备案文件)、实施方案(或扩初设计)、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综合性材料、调查研究报告、开展宣传工作等有关资料;

(五)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的各类检查结论、市农综办、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各类检查验收结论、审计报告及意见、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农民群众满意度测评结果等;

(六)其它有关资料和数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

(一)市农综办、市财政局通过审核各区县(自治县)自评报告及实地检查验收等方式,依据评价计分标准(见附表1、2、3、4),对各区县(自治县)的县级管理工作及实施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二)在绩效评价基础上,市农综办、市财政局按照不低于开发县总数百分之五的比例随机抽取开发县项目绩效评价结果报国家农发办。

第七条考核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各区县(自治县)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价、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并上报工作总结材料,无特殊原因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考核结果计为“0”分。

工作总结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情况;

(二)县级组织开展的项目绩效自评情况;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计分表和具体项目绩效评价计分表。

第三章 评价指标

第八条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详见附表1)和“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详见附表2、3、4)。其中,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包括资金管理(33分)、项目管理(32分)、综合管理(20分)、项目绩效(15分)四个方面;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土地治理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产业化经营项目绩效评价指标”和“市级集中科技推广项目绩效评价指标”。

第九条 县级管理工作和项目绩效评价均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区县(自治县)各类项目绩效得分总和按10分进行折算,计入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中“考核年度项目绩效”得分。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没有的项目类型,其项目管理中相应类型的项目管理情况得分按照该类项目其他区县(自治县)得分的平均值计算。

第四章 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市农综办、市财政局对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农业综合开发自然灾害损毁修复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在最后的考核总分进行加减分。

第十三条 对项目资金管理出现严重违纪违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在最后的考核总分中再进行扣分,甚至取消考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9年3月13日印发的《重庆市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质量考评实施办法(试行)》(渝农综发〔2009〕2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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