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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

来源:南平市政府网2016-07-19 13:39:30

南平市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扶贫搬迁的主要工作任务、搬迁对象、安置方式及建房标准等内容,全文如下:

南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平市委、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精准扶贫打赢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措施》(南委发〔2016〕2号),确保我市造福工程搬迁任务的顺利实施,改善广大农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美好家园,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任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按照省上下达我市今年计划任务3.25万人、完成搬迁1.73万人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精准实施,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尤其是对有搬迁意愿的国定扶贫标准搬迁人口8730人、省定扶贫标准搬迁人口2862人,2017年元旦前要确保完成任务。

二、搬迁对象、安置方式及建房标准

(一)搬迁对象

一是居住在条件恶劣偏远自然村的农户;二是居住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地质灾害威胁农户;三是居住在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需搬迁的农户;四是因遭受自然灾害房屋倒塌和损毁,经民政部门认定需要重建的农户;五是不属于上述四类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新建及五保户由当地政府统一安置的。

(二)安置方式

要因地制宜,采取集中安置、插花安置、梯度安置、进城安置、跨区域安置等方式。建房应与景观风貌相结合,突出闽北特色,融入武夷元素,宜采用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方式。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区域统筹安置方式,以搬迁促进发展、以发展巩固搬迁,尽可能把搬迁群众安置在产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配套比较完善的县城、乡镇所在地、工业园区周边和旅游景区周边等,解决好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区服务管理等问题,实现“搬得出、稳得住、可发展、能致富”的目标。

1. 依托县城、试点镇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工业园区、试点镇附近就近建设村民居住区(点),安置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且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促进产城融合。

2. 依托中心村和美丽乡村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导本行政村内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和旅游景区,引导周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3.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进行安置,也可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三)建房标准

造福工程安置点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土地政策,严禁占用农田基本保护区土地。严格控制建房用地,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国定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搬迁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其他搬迁农户建房宅基地占地面积每亩原则上控制在80—110平方米,公寓式安置面积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扶持政策

(一)资金补助政策

1. 国家政策:属国定贫困人口(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855元)的易地扶贫搬迁,享有中央预算内投资按人均7000元的标准补助贫困户住房建设、按人均1万元的标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按人均5000元的标准发行专项建设基金(中央财政给予90%贴息)、由国开行、农发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人均不超过3.5万元长期信贷资金支持(中央财政给予90%贴息)等等。同时,还可享受省造福工程补助政策,但不能享受省定扶贫标准的搬迁人口的7000元补助政策。对列入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的对象每人补助7000元。

2. 省级层面政策:搬迁对象按人均3000元给予补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计生户、少数民族、贫困残疾人等对象享受政策叠加,即建档立卡贫困户每户增加补助3000元、计生户每户追加补助3000元、少数民族户每人追加补助1000元、贫困残疾人家庭人口每人增加1000元;五保户搬迁对象每户15000元补助。省定扶贫标准的搬迁人口再给予每人7000元的补助。

对百户以上安置区,在补助15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户增加补助10万元,每增加100户增加补助150万元;对20—99户的安置区,以20户补助20万元为基础,每增加10户增加补助10万元。在50—100户安置区内的当年地质灾害搬迁户,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补助基础设施建设。

对农村因灾倒房搬迁的重建户,每户补助1万元,特困户补助1.5万元;对受地质灾害威胁搬迁的重建户,每户补助1万元。

3. 市级层面政策:市财政安排200万元继续采取以奖代补,重点支持百户以上集中安置区建设,每个安置区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5万元;50—99户集中安置区,每个安置区安排基础设施建设资金10万元。市财政按每个县(市、区)1000万元安排免息周转金借款,各县(市、区)必须按2000万元配套,用于各县(市、区)统筹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借款于第二年开始分三年归还。

(二)土地政策

国土部门对造福工程搬迁用地要优先给予保证,对插花安置对象要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县、乡、村要主动做好协调工作,确保造福工程易地搬迁户建房用地得到落实。搬迁户按规定开展旧宅基地复垦的,优先纳入土地增减挂钩交易,并从增减挂钩收益中给予每户一定的补助,其余用于集中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金融政策

人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信贷资金筹措方案,指导信贷资金及时衔接落实,加强督促检查。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小额信贷等支持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为符合条件的搬迁对象提供贴息贷款支持。

(四)规费政策

规划部门对涉及造福工程搬迁的乡村,要优先编制或修订调整建设规划和设计。对列入造福工程的农户搬迁安置,免收土地证书工本费和房屋产权证书工本费,以及征地管理费、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新型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五)发展生产政策

1.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引进和鼓励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带动搬迁对象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对能够带动搬迁对象增收脱贫的项目,予以重点扶持。对吸纳搬迁户参股、就业,带动增收效果好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在评选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示范社时优先予以推荐,优先给予项目资金支持。2016—2018年,市本级每年从市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300万元,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形式,对带动搬迁贫困户增收成效明显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给予扶持。

2. 创新土地流转形式。支持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集体组织牵头,通过土地流转收储中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将分散在农户的承包土地予以集中预流转,统一对外招商,引进农业企业投资开发,发展特色现代农业。对引进现代农业项目、流转农村耕地100亩(贫困村50亩)以上、流转时间达3年(含)以上的,给予每亩100元的奖励;流转农村林地500亩(贫困村300亩)以上,流转时间26年以上的,给予每亩10元的奖励,市、县两级财政按1︰2比例分担。奖励资金县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乡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村集体组织按 1︰3︰6分配。

(六)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造福工程搬迁

对捐建造福工程安置区基础设施总投入50%以上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在征得村民同意的前提下,可赋予新村冠名权,并享受捐助公益慈善事业相关政策。

(七)支持跨区安置

要积极创造条件帮助搬迁户尽快融入当地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使他们安居乐业。对于跨乡、村搬迁的农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迁入方并入就近的建制村进行管理,使搬迁的农民在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就业、计划生育等方面和当地农民享受同等待遇,维护新迁户的合法权益。安置地要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和农村社会服务化,在安置地村两委班子成员中,要注意选拔搬迁户代表。要加强环境治理,搞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落实好搬迁户的计划生育工作。鼓励对口帮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有条件的县(市、区)结合小城镇建设、美丽乡村和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安置区,或利用现有的工业园区职工公寓,安置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搬迁群众,并帮助解决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区服务管理等问题。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造福工程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调查研究、检查督促、解决问题,分管领导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尽心尽职落实工作;实行造福工程搬迁 “县负总责,任务到县、资金到县、责任到县”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组织的作用,乡抓落实,工作到村,落实到户,确保造福工程搬迁任务的完成。

(二)健全运作机制。用好用足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补助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慈善捐助、爱心捐款、企业赞助等方式参与造福工程建设。有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的县(市、区)要建立县(市、区)级投融资主体,或指定现有主体承接易地扶贫搬迁投融资业务,以促进造福工程扶贫搬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广泛宣传发动。组织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宣传造福工程的重大意义和重大举措,宣传各地成功经验和做法,宣传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典型案例,形成全社会齐心协力推进造福工程建设的良好舆论氛围。

(四)加强部门协作。造福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强化服务,形成合力。农业局(农办、扶贫办)要切实负起牵头、协调、服务、督查的职责,组织制订规划和实施意见,认真做好检查督促,抓好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国土、林业、规划、建设、计生、民宗、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切实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发改、水利、交通、广电、电力、农业、扶贫等部门要抓好基础设施建设,将以工代赈、“五通”工程、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就业技能培训、小额信贷资金、土地流转项目等优先扶持集中安置点。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造福工程专项资金进行全面严格的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五)完善管理制度。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扶贫办)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造福工程搬迁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监督检查。每年任务指标下达后,每个月实行搬迁进度月报制度,每月25日前向市农业局(扶贫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所有搬迁户于元旦前完成规定的建房要求。要定期开展跟踪检查,对造福工程搬迁工作的实施进度、资金投入情况、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有效监督。要严格按照《福建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实行公告公示制度,补助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足额到人到户,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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