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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流转需要金融支持

来源:互联网2013-12-12 11:05:18

 来源:金融时报 

     近日,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表示,三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通过试点慎重稳妥地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担保和转让,探索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如何正确领会这一中央精神?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点不能误读:第一,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出发点是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不是为了解决城市建设用地的指标,不是让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盖房子,也不是鼓励工商资本到去农村圈地;第二,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既要积极又要稳妥,无论是承包地的抵押、集体经营性用地的入市,还是住房财产权的流转,都要先搞试点,规范有序推进。

  对此,广大农村金融机构应认真学习和调研,慎重对待农村土地的流转问题。在新型城镇化的进程中,有些地方将城镇化等同于“土地城镇化”,大搞“造城运动”,大拆、大迁、大建,不惜举债盖楼,大量征用农地,农民被迫“上楼”,而户籍、就业以及社会保障却难以同步推进,导致怨声载道。这有力地说明,加速的城市化不但改变着城市的面貌,也改变着以往形成的城乡关系,改变着传统的农业和农村。

  需要强调的是,城市化不单是土地城市化,还是人口城市化。实现人的城市化,首要是城乡居民的权利均等化。农村产权改革将土地的使用权和流转权一起赋予农民,逐步实现城乡土地“同地同权,同地同价”,让农民获得资产处分权,分享城市化过程的收益。这将是一个不可抗拒的现代化潮流。

  毋庸置疑,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存与发展。只要不改变农地的根本用途,不损害农民的根本利益,实际上,各种农村土地流转形式其实都可以尝试。当前,全国很多地方都在进行着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多种土地流转形式的探索和尝试。广东省正在探索农村建设用地的上市流转。武汉则鼓励农村土地向优势产业流转,农民以地入股,经集体转让获稳定租赁收益。在福建,台农甚至可以通过集体土地流转的途径获得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刚刚在海南召开的全国地方金融第17次论坛上,武汉农商行董事长刘必金介绍了该行从2009年开始试点以“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对象的“农地权益贷”。这一行为当时被誉为“真正把农民手中的实物形态变成货币形态的破冰之举”。实施至今,收到了良好效果。

  随着农村劳务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以及农业本身固有的“土地边际收益递减效应”和“报酬递减规律”的影响,部分进城务工和经商农民开始自愿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坚持土地最终承包权不变和群众自愿原则,农民就拥护流转。现在愿意转让土地的村民多,缺的是有实力又有能力的规模经营者。

  近年来,不少金融机构纷纷以防范金融风险、深入改革为借口远离农民,用于农业生产的贷款少之又少。农民的房产及承包的土地、林地、水塘都不能用于抵押,资金匮乏限制农民从温饱迈向致富。因此,允许土地流转,对农民增收致富来说,确实是件大好事。毕竟,土地流转后与流转前相比,对农民来说,好处主要有三条:一是挣钱多了;二是自己自由支配的时间多了;三是土地流转后没有后顾之忧,旱涝保收,日子过得更踏实了。

  为了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当务之急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权交易市场。这样,就可以激活城乡要素市场,通过在区域乃至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交易,促进土地集约化、规模化、市场化利用,使固化的土地资源转化为可以流动的资本。土地真正能够动起来,则农村的要素市场就活起来了。

  我国农业基本是小农生产,如果不允许土地合理流转,就无法实现规模效益。但是,毕竟现在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是一种社会保障,土地流转虽然可以积极探索,但必须谨慎对待。如果不能够进行行之有效的引导,土地流转的后果可能就是大量地土地集中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届时社会会出现两极严重分化。由于农民在市场经济、特别是产权市场中还处在相对弱势,因此,政府要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在法律上、政策上扶植农民。

  土地不能自由流转造成了农民融资难的根本困境。那么,金融机构应该对农村流转工作提供哪些支持呢?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应当是一个长期的任务。所以,有关部门在坚持家庭联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应允许地方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积极探索土地股权质押贷款、参股龙头企业经营等多种模式,在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同时,不断推进现代农业的产业化发展。

  借助“流转”使实际掌握在农民手中的“土地”变成“资本”,并让广大农民享受土地要素作为资本的收益,从而把民生、民主、民权落到实处。农村土地流转是中国特色的土地与资本的转换形式,是解决中国广大农民资本原始积累的新形式。一方面,这有利于土地相对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另一方面,从土地转让中获得财产性收入,有利于资本积累,可促进农民向城市流动。

  由于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基本上是弱者,他们缺乏必要的合同法知识,缺少对土地升值的预见性,甚至缺少话语权。因此,要完善土地流转制度,需要提供多种流转方式供农民选择。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既要尊重农民意愿,尊重农民话语权;又要合理评估土地价值,增强合同的科学性、严肃性,既保证农民能够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又能保证土地转让期间的稳定,发挥土地规模经营的效果。

  总之,无论是取何种形式,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必须是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保障农村土地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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