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津市国土资源局2016-08-22 14:10:48
津国土房发〔2016〕13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区、县农委: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天津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件”)要求,结合天津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规范设施农用地的管理、使用,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有着重要意义。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要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高度,主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服务工作,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一)设施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的内涵,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合理选址。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设施建设合理选址,不占或少占耕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后,可以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需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编制补划方案,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后补划基本农田。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按照127号文件有关要求,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分别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日常管理,并及时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报送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
二、合理控制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
设施农业项目按照类别达到本通知附件1、2、3规定的最小规模,方可按规定比例使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各类设施农业项目应合理规划和建设附属设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附属设施中的管理用房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区附属设施用地规模20%以内。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面积超过10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不超过10亩。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设施农业用地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备案后使用:
(一)拟定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根据设施农业拟建设情况、承包地流转情况以及与土地所有权人达成的意向性约定等,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见附件4),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用地单位、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预估建设工期、拟经营年限及项目建设平面图和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等。
(二)协商土地使用条件。经营者持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对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进行初审。
土地使用年限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且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三)公告和签订用地协议。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别采取政务公开方式,将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见附件5)。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签订用地协议之前,应先行按规定论证并补划基本农田。
(四)编制土地复垦承诺书和用地备案表。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按照用地协议约定和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结合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及时编制用地复垦承诺书(见附件6)和用地备案表(见附件7),连同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农业设施用地协议、土地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报告、身份证明材料等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区县农业部门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用地复垦承诺书和用地备案表进行初审,符合备案要求的,在用地复垦承诺书和用地备案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并连同设施农用地有关材料(见附件8)报区县农业部门备案。
区县农业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依据职责到项目现场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重点就项目是否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和农业结构调整规定,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是否必要、是否可行、是否符合有关建设技术标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在《天津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并及时将项目备案材料转送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项目经营者,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查纠正。
(六)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农业部门转来的备案材料后,应依据职责到项目现场进行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备案工作。重点就项目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农田,按照127号文件规定对可占用的基本农田是否进行了调整补划,土地复垦协议内容是否齐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是否超过规定面积比例以及是否存在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在《天津市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表》上盖章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告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项目经营者,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督查纠正。
用地协议和设施建设方案未按规定报送备案或者备案未通过的,不得动工建设,也不得作为设施农用地管理。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参照上述程序和有关要求办理。用地协议由国有农场、经营者和农场上级主管部门三方签订,农场上级部门对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履行初审职责。国有农场负责将设施农用地备案表、用地协议、设施建设方案和其他有关材料报所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分别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国有农场和经营者,由国有农场负责纠正。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
(一)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在按照127号文件规定做好设施农用地建设和管理有关信息公开的同时,要会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发挥管理作用,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行为,坚决制止设施农用地非农利用行为。在设施农用地备案后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相关手续;对发现的违法用地问题,及时报告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
区县农业部门负责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牵头对设施农业生产进行业务指导和政策引导;对项目是否属于农业用途,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是否按照审批条件进行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认定。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监管;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用地协议约定、复垦承诺书及土地复垦有关规定落实复垦责任,并及时做好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台账管理工作;牵头对区县农业部门认定属于非农建设的项目或地块,按非法占地严肃查处。
(二)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需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农业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农业部门对本辖区已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年度检查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经营情况;对于违反上述“三个不得、三个禁止”规定进行违法违规建设、利用和经营的行为,以及未经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继续使用设施农用地的行为,要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告知区县财政部门。整改到位前,区县财政部门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设施农业专项补贴和建设支持资金。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农委要加强对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今后,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各区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内容,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和考核,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区县,将责令整改;对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区县,将由市有关部门暂停其下一年度设施农业项目的资金扶持政策。
(三)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送制度。为全面掌握全市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开展土地变更调查设施农用地核实等工作,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送制度。每年年初区县农业部门向国土部门通报设施农业项目计划预算等情况。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做好设施农用地备案台账管理工作,并按上(下)半年度汇总填写《天津市__区(县)__年上(下)半年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9),于每年的7月15日和下年度1月15日前将统计表分别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农委将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
对于历史遗留、尚未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由各区县按规定予以妥善处理。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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