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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等五部委印发《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

来源:山西省住建局2016-07-04 15:28:08

为切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于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农垦危房改造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成部分,是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农垦广大职工所盼、民心所系的公益性民生工程。为切实做好农垦危房改造各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把握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措施,力争用五年时间完成垦区危房改造任务,改善垦区职工群众居住条件。

(二)基本原则。危房改造在资金投入上实行中央补助,省(区)配套,市县支持,垦区和职工合理负担;在实施步骤上坚持统筹规划,分步推进;在改造方式上因地制宜,改造和新建相结合,宜平则平,宜楼则楼,统一建设和公助私建相结合;在建设标准上坚持经济承受能力与实际需求相协调,严格控制改造成本,让利于民,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在组织方式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尊重职工意愿,接受群众监督;开展危房改造原则上要在垦区所辖区域内,严禁变相商品性开发。

二、遵循危房改造标准和实施程序

(三)危房及改造户界定标准。农垦危房是指在垦区国有土地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居民住房:一是破损严重、房龄超过四十年的房屋以及土坯、泥草等简易结构房屋;二是建设部门认定的危房;三是基础设施配套、防震等方面达不到规定标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四是集中连片、危房面积超过50%的居民点。农垦危房改造以户籍在垦区,且现居住在垦区所辖区域内危房中的农垦职工家庭特别是低收入困难家庭为主要扶助对象。

(四)补助和改造标准。中央对农垦危房改造给予补助,根据垦区所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东部省份每户补助6500元,中部省份每户补助7500元,西部省份每户补助9000元;省级财政以中央和省级补助合计不低于15000元标准进行配套,市县级财政、垦区和农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适当补助。国家补助改造的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超出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享受补助,各地在户型设计上可根据职工意愿和本地实际情况适度调整。

(五)实施程序。项目农场将有关危房改造政策内容、补助标准等进行公告,由危房户提出申请并公示无争议后,向省级农垦部门报送危房改造户数计划,由省级农垦部门汇总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统筹考虑供热、供水、供电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农垦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会签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部门后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由省级发改部门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农垦部门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联合报送国家发改委、农业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项目投资计划由国家发改委根据年度中央投资规模衔接平衡后,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联合下达省级发改、住房城乡建设和农垦部门,抄送财政部。省级发改、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垦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农场按照危房改造投资计划与危房改造户签订改造协议后组织实施危房改造,统一规划建设的项目要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对公助私建的家庭,农场要在设计、施工等方面予以指导和帮助。

三、明确职责,共同推进农垦危房改造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协调相关部门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协调有关部门将与危房改造有关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纳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七)财政部门。统筹协调落实项目财政配套资金。根据相关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垦区危房改造项目投资预算。按照投资预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项目建设进度、供货合同等要求拨付补助资金,加强财政监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农垦危房改造任务纳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对危房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对农垦危房改造项目要优先受理,加快审批进度,确保计划按期完成。

(九)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危房改造用地。对易地新建的农垦危房改造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予以统筹安排。

(十)农垦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实施效果负责。做好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按有关要求按时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四、做好规划编制,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十一)编制规划。垦区和农场要把制定危房改造规划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在摸清底数,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提出危房改造总体和分年度目标、任务。规划编制要充分尊重职工群众的合理意愿,以满足基本居住和生产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因地制宜,分类改造;要统筹考虑道路、饮水、排污、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等相衔接,与垦区和农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十二)有序推进项目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协调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加快办理建设手续,做好各项服务和指导工作。有关垦区和农场要把危房改造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指导下,每年提前做好下一年危房改造任务的前期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要求,细化任务,倒排工期,加快项目实施;要千方百计筹集和落实建设资金,按时开工建设;要稳定建材价格水平,减轻职工负担;要充分考虑生活困难家庭,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帮扶力度,切实解决其住房问题。

五、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十三)严格资金管理。危房改造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真正把改造项目和各级补助资金落实到危房户,严禁随意降低补助标准,或以各种名义扣减补助资金。项目单位要严格财务制度,设立专账,封闭管理,严禁挪用挤占。

(十四)履行建设程序。各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严格遵循规划、项目审核、用地审批、环境评价、竣工验收等法律法规和建设管理程序,依法合规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监理、验收以及证照办理各环节工作。同时,各部门要创造性开展工作,改进服务,简化程序,确保危房改造项目有序快速推进。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危房改造建档立卷制度,收集整理改造前后全过程资料,杜绝弄虚作假,保证改造任务如期如实完成。

(十五)尊重职工意愿。有关垦区和农场要充分尊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广泛宣传危房改造政策,调动他们参与危房改造的积极性。项目单位根据危房户申请报名参与情况,拟定并公开改造规模和户型,将危房改造户名、改造条件、改造方式、补助标准等信息张榜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与危房改造户签订改造协议中,要明确出资比例、建房户型、改造方式、手续办理等权利和义务关系,将公开、公平、公正落到实处。

(十六)加强质量管理。对统建工程,项目单位要建立严格的工程监督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度,联合当地工程建设质监部门,以及组织危房改造业主委员会,共同加强建设质量监管。对公助私建改造方式,项目农场也要实行全程质量监管和服务,坚决杜绝质量事故和“豆腐渣工程、半拉子工程”。

六、积极落实和完善配套政策

(十七)落实配套政策。农垦危房改造执行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融资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各部门要加强合作,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出台进一步支持危房改造的配套政策,保证农垦危房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七、强化责任,有效推进工作开展

(十八)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加强对农垦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强化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危房改造项目又好又快实施。各级农垦各级部门要将加快农垦危房改造项目实施作为工作重点,主要领导负总责,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并将危房改造工作成效作为干部考核内容之一。

(十九)强化督导。各部门要选派业务骨干,深入实际,督导检查政策落实、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管理、档案归集和竣工验收等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对危房改造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扎实推动项目实施。要组织力量进行逐户核查,确保各级补助资金全部用于危房改造。

(二十)加强信息沟通。有关垦区和农场要及时收集整理和公开危房改造工作进展情况,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要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危房改造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各地应依据本意见,结合地方和垦区实际情况制定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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